明星名誉权侵权赔偿(大头儿子被侵权)
之前,央视一纸诉状,将杭州一家侵权使用大头儿子形象的玩具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大头儿子被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侵权公司赔偿央视28万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央视动画公司表示,作为1995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和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著作权人,他们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
他们认为,被告方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涉案“大头儿子”形象玩偶。
因此,央视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大头儿子公司认为,他们使用的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是源于大头儿子形象创作者刘泽岱94版简笔画原型图的表达内容。但一审法院认定,其无法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的权利依据,故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大头儿子公司提出上诉后,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造型并非刘泽岱94版简笔画原型图的表达内容,而是已经过演绎创作后的95版动画片卡通人物形象,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为央视动画公司享有。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有意思的是,在4年前,央视因翻拍《新大头儿子》,和大头儿子公司打了一场官司,但当时的结果是央视败诉,被判赔126万。
2012年,刘泽岱将1995版动画片三名人物的著作权转让给杭州一位姓洪男子,而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从洪姓男子转让获得了三个人物的著作权。次年,央视动画公司推出了《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动画电视剧和电影。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方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2013年将人物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推出《新大头儿子》,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侵害了该公司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向央视动画索赔156万。
央视动画方否认侵权,他们表示,刘泽岱设计的只是3个形象的正面草图而非最终成品,而刘泽岱和央视间曾有口头约定,大头儿子的造型著作权归央视所有。
但滨江法院认定,1994年刘泽岱是受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的委托,独立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刘泽岱享有完整著作权。
最终,滨江法院判定,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获利行为,侵犯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综合考虑各类因素,最终判定央视动画赔偿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近126万元。
不得不说,小编作为非法律人士,对于这个著作权到底归谁,现在已经看迷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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