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债被罚290万(将8140元货款混淆为)
近日,杭州中院在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在一审中有虚构债务行为,建议一审法院对其依法予以司法处罚。
A公司与刘某订立了《服务合同书》,约定A公司为刘某的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等服务,并就具体事项、费用等作出约定。
后A公司以刘某存在私自采购物料等行为,诉请解除合同、支付管理费、赔偿损失以及返还欠款8140元。刘某以A公司提供的物料存在质量、数量等问题为由提出反诉。
主张的所谓借款实为货物退款
A公司诉请中主张刘某返还借款8140元,但一审法院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查明,该款项显系购买物品的退款,而非A公司所主张的借款,故一审法院对A公司的该项诉请,以无事实依据且违反诚信原则为由不予支持。同时,刘某的反诉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均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杭州中院。
一审不支持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还应处罚
一审法院对于A公司主张欠款8140元,虽然根据查明事实未予以支持,但对A公司在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未予处罚,故杭州中院建议一审法院对该行为进一步审查处理。
近日,一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即A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虚构刘某向其借款8140元,并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决定对A公司罚款50000元。A公司未在罚款决定书指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法官答疑
为何本案在二审诉讼期间仍由一审法院对A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罚?
杭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A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存在虚构借款的行为,妨碍了一审法院审理本案。鉴于该行为行为发生于一审诉讼期间,且一审法院对此已经查明并认定了A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但未对其予以处罚,故对此由一审法院进行处理为宜,杭州中院建议一审法院对A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A公司虚构借款金额仅为8140元,罚款金额高达5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起点为5万元,故即便A公司虚构借款的金额仅为8140元,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客观存在,法院仍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转自: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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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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