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合约跟非合约有啥区别(智能合约能否支持数字法币后来居上)
移动支付网消息: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场景的成熟,以及私人数字货币的示范与压力,世界范围内数字法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简称CBDC)的研究与发行蓬勃兴起,方兴未艾,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数字货币合约跟非合约有啥区别?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数字货币合约跟非合约有啥区别
移动支付网消息: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场景的成熟,以及私人数字货币的示范与压力,世界范围内数字法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简称CBDC)的研究与发行蓬勃兴起,方兴未艾。
从参与规模视角观察,目前已有近50家央行推出了数字法币的成熟产品或原型设计,超过68家央行公开披露了相关工作情况,更有80%左右的央行有兴趣甚至有计划推出数字法币。
从技术应用视角观察,从大数据到区块链,从隐私计算到智能合约,数字法币已然成为前沿技术及其商业模式、方法理念的交汇激荡之地,其可能涌现的颠覆式创新有望重新定义数字经济的未来。
当然,由于自身产品设计、技术应用仍有待完善,加之现有支付手段也并非行将入木的陈旧古董,反而因其生态、体验等的优势而仍在市场拥有大量拥趸,数字法币的未来也很难说一马平川,需要通过技术、机制的创新以捍卫其普惠性的定位,进而实现对移动支付等现有支付手段的弯道超车。
而在种种技术中,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被视为最为关键的一种。以中国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实践为例,不但在研发进展《白皮书》中对智能合约的可编程性寄予厚望,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专利申请和应用案例,广泛涉及预付资金管理、定向资金使用等条件交易场景,风头可谓一时无两。在此情形下,作为明日之星的智能合约能否挑起数字法币支付的未来,就不但在理论上,更在实践中成为各方关注的热门话题。
智能合约应用确是数字法币支付突围关键
纵观国际国内新兴支付方式对传统支付方式的“逆袭”历史,由技术创新引发机制创新,通过解决现实支付痛点参与塑造崭新商业模式是前者制胜的关键。以互联网支付为例,虽然彼时各主要银行均已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产品,但互联网企业凭借担保交易及其对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解决而一举突围,其衍生的互联网支付账户甚至成为后来移动支付顺势而起的关键基础设施。
从逻辑上讲,数字法币当然不同于移动支付等具体支付方式,按照各国央行通说,前者是数字化方式表现的国家法定货币,后者则是货币使用的一种功能。不过从市场角度而言,数字法币,至少是直接使用数字法币支付的各类软硬件钱包,其市场份额的多少以及与移动支付等当下主流支付方式相比的成长性,就成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科技公司及商户等各类参与主体保持信心的“擎天白玉柱,架海紫金梁”。
时移势易,相比于卡支付、互联网支付以及移动支付对各自“前辈”的颠覆,数字法币则要艰难许多。这不仅是因为移动支付本身仍具有强大的商业生态和市场势能,同时也因为当前时、势均不能支持各国数字法币运营机构,尤其是移动支付发达国家运营机构复制前者资本密集型的推广方式,以实现对零售支付为代表的高频场景交易的替代。在移动支付先在优势的强大压制下,数字法币需要另辟蹊径,通过新的技术引入解决尚未处理的商业问题,进而带动数字经济的进一步高质量发展,而这也正是当前业界对智能合约的关注所在。
应当说,至少从机制本身而言,智能合约确有担此重任的潜力。智能合约这一最早由密码学家尼克·萨博提出的新概念,融合了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前沿底层技术及民商事交易中最常用的合同机制,本质上乃是一种以代码形式呈现,由事件驱动,旨在以智能化方式实现合同流程的算法协议。智能合约通过计算机程序将合同编译成代码并预设条件,触发之后便会启动链上自动化运行。从其机制设计的角度不难看出,智能合约与数字法币的珠联璧合确有现实基础,一旦成熟不仅能使各自发展再上层楼,也能带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以及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就技术属性而言,智能合约的设立初衷便是基于其技术优势,高效解决传统合同存在的执行问题,达到防止违约、保障合约高效正确履行的目的。智能合约作为技术 协议的划时代创新,意味着合同内容通过代码的形式自动进行传递,较传统合同而言具有巨大优势,而当这种优势被应用于数字法币领域,更会成为后者赖以厚积薄发的基础。
第一,智能合约具有自动履行特性。传统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完成合同履行,智能合约的履行则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完成预设条件的检验并自动履行,这就为数字法币拓展条件交易支付场景提供了便利。
第二,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意味着其运行一般不依赖于第三方机构的参与,而是独立遵循一套程序,待其相关条件触发后,合约便会自动履行,由此提高了合约履行的整体效率。去中心化这一特性使得智能合约技术与数字法币的结合可应用于特定对象、特定标的(如账户账款、房产、汽车等)、特定场景等,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实现可信交易,创造信任的中心将革命性的由“人”(包括机构)变为技术(以及机制)。
第三,不可篡改性。基于区块链等底层技术的保障,智能合约代码以及运行产生的数据输出具有不可篡改的属性。除极个别法定情形外,一旦上链完成部署,任何角色都不得进行修改,其安全运行能力因此大大提升。
第四,公开透明性。智能合约在区块链等底层技术基础上运行,交易过程公开透明,降低了用户受骗等风险发生,这是数字法币支付应用于预付资金管理等安全类场景的现实基础。
第五,准确性。由于智能合约依托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较传统合同履行具有更加严格的客观性标准,能够对预设条件进行智能判断,当预设条件触发后自动进入下一环节,从而提升了条件判断与执行的准确和快速性,使数字法币对条件交易的支持更添保障。
此外,智能合约对数字法币的支持不仅具有技术的前瞻性,也具有机制的现实性。一方面,智能合约的实践已然展开,早期典型模型是自动贩卖机,即通过代码程序控制商品,由消费者投入货币,自动贩卖机便会依据程序系统自动履行。这就探索了一个基于要约与承诺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的自动化过程,为数字法币应用打下了前置基础。另一方面,智能合约也具有多样化的解决方案,比如合同型智能合约和执行型智能合约。前者的法律属性为合同,其成立和生效均需满足民法等对合同要素的相关要求,典型应用为附条件型智能合约。后者的法律属性则是合同的执行,是将智能合约作为履行或执行法律合同的方式,只是一种合同运行方式,主要特点是自动执行性。
智能合约对条件交易的支持有其客观局限
首先,虽然基于技术、机制、模式、生态等各方面要素的支持,智能合约有望解决条件交易中“执行难”问题,并以此打开数字法币支付成长的崭新局面,但其问题解决的“成色”却也有待观察。从根本上讲,智能合约不能简单理解为传统合同的2.0晋级版本,而是以牺牲后者的灵活性与开放性来确保自身的客观性与稳定性。虽然智能合约可以设定相对的动态范围形成预设方案,但其范围毕竟有限,无法与传统合同的灵活性相比拟。
事实上,相较于传统合同,智能合约更类似于一种闭环模式,只能遵照计算机程序严格执行,灵活性相对缺乏,也因此会对要约和承诺的撤回造成影响。此外,传统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而智能合约则难以修改或修改成本较高;传统合同违约后仍可继续履行,而智能合约一旦发生违约情形,一般很难继续履行。因此,智能合约不能取代需要包含灵活条款的传统合同,这就限制了以其为基础的数字法币支付功能所支持条件交易的场景范围。
不仅如此,传统合同与智能合约的语言表达也存在差异,这又在工具层面上对智能合约给予数字法币的支持形成了制约。一方面,目前常用的程序设计语言如Go语言、Move语言等,为保障机制稳定而在容错率上设置较低阈值,往往是合约一旦有异常情形,系统就拒绝执行,极端情况下甚至全部执行程序都可能被撤回,恢复格式原始形态。另一方面,目前也没有一套比较完美的专门用于转化传统合同的标准化语言系统,实践中更多表现为将常见程序语言与法律专业语言混合适用,难免出现偏差,不利于业务流程的推进。
其次,智能合约的立法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在立法层面,智能合约的法律定位和操作规则目前还没有专门性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如简单套用现有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则有可能无法发挥其自动执行等特性,从根本上削弱智能合约及数字法币的吸引力。
此外,智能合约执行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正常交易、违约处理等,均未能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其一,监管主体普遍没有明确规定,主体没有形成范围体系将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完成。其二,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与行为规范,责任主体在没有明确监管依据和标准的情况下很难保证相关工作的合规开展。其三,监管主体的数据能力有待持续完善,比如,智能合约交易依托于庞大的数据信息库,交易规则和合同内容也都被代码化而表现为数据信息,智能合约的监管对象除了交易主体、平台等,还有交易数据,这些都对监管者的数据分析能力提出了很大挑战。
第三,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有可能限制当事人行使合法权益。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是把双刃剑,在保证合约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公平性的同时,也会因此滋生流弊。当智能合约开始运行后,就会被从始至终地执行,即使发生错误,也不会暂停或终止。在复杂的交易环境和条件下,这种机械执行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一方面,对于智能合约编写过程中难免出现的错误,无法及时纠偏,一错到底地执行下去很可能违背当事人的合约内容,严重损害彼此权益。另一方面,智能合约运行过程中,往往不能及时有效支持各方当事人变更合约内容,而当交易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迁时,不能修改合约内容将导致偏离订立初衷。
此外,如果交易中出现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或是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形使得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理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修正。但一旦将传统合同内容转化为代码形式的智能合约时,将会按照无效的合约内容继续自动运行,直到履约完毕。究其根本,计算机代码只能识别数据,不能辨别参与者的目的或动机,因此即使合同存在违法等情形,也无法在编码和执行中及时识别甚至暂停、终止执行,这便有违于合约订立初衷和意思自治原则。况且,判定是否构成欺诈时也是通过对运行代码进行检验,很容易陷入代码识别没有针对性、验证不准确等困境,势将损害当事人权益并浪费技术资源、透支法币信誉。
最后,智能合约也存在一系列安全问题,既涉及技术,也涉及法律。技术方面,由于智能合约从签约、部署到自动执行均会有各方主体不同程度的参与,这就使得整个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来源更加多元。在智能合约编译过程中,可能存在计算机程序对合同转化不能识别出合同无效的情形,甚至利用技术漏洞恶意转写,直接导致后续自动履行程序的不当运行。在智能合约信息服务过程中,其搭建网络基础设施所应用的往往是通用技术,客观上存在着不确定性的风险,信息泄露、监督不力、操作失当等问题也会直接影响合约的正常履行。此外,由于智能合约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的特性,一旦当事一方失信,不仅影响合约履行,严重者还会造成整个机制的信任危机。
法律方面,核心问题是智能合约的预设条件中无法穷尽实践中的所有法律风险,成本对价过高。在一般情形下,当智能合约完成上链并进入自动运行阶段后,首先会向债务人发出履约提醒,在链上对合约当事人发出点对点的交易指令,如债务人到期达到合约订立时的预设条件,智能合约便触发自动履行,直接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而在更加复杂的商事交易中,合约签订时设定的触发条件往往会随着外界变化而发生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实际与约定不符的情况。这就可能带来两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如果仍按当事人之间合同继续履行,则会造成一方甚至双方利益受损,带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而随着智能合约逐渐扩展到涉及多方主体的金融交易中,履行中多数人的利益保护就可能成为新的风险点。另一方面,当发生诸如债务人破产等智能合约无法继续自动履行的法律风险时,又将阻碍智能合约的整体运行。在现实情形中,上述问题的应对之道往往是对代码进行分级设计,然而,无论是响应法律的权益保障要求,还是解决代码的技术漏洞问题,都可能成为代码编译的不可承受之“重”。
谁才是引领数字法币后来居上的白衣骑士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通过引入智能合约解决条件交易问题,的确可能成为数字法币“逆袭”的突破口,特别是这种路径迎合了坊间基于此前“支付战争”经验而形成的期待,成为一时之间吸睛无数的焦点。然而当我们深入智能合约机制内部,重点对其履约机制及其法律属性进行考察后,也不难看出其对数字法币支付交易支持的有限性。在造成这种现象的种种原因中,虽然法律可能完善,代码可能更新,但刚性机制对灵活场景复杂交易的支持却需要长时间的积累,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数字法币通过智能合约切割的条件交易场景,近期看只能是蛋糕一角,其规模不足以支撑数字法币打造主流交易工具的壮志雄心。
质言之,相较于即时交易和担保交易,条件交易本身就体量较小,而当智能合约只能对其简单场景“取一瓢饮”时,其在份额等“量”上的意义更是所剩无几(对交易场景的探索价值当然还在)。于是兜兜转转之后,数字法币就又需要直面自身在整个支付生态中的定位问题,进而明确重点的发力场景和持续的商业模式。
如前所述,更严谨而言,数字法币本身不需要证明和捍卫自身的生态定位,问题的关键在于其衍生的支付方式如何在已然高手林立的江湖中打拼,寻找恰如其分的“人设”及生存策略。数字法币支付需要明确的是,究竟只是作为小众服务、特殊场景的普惠金融而存在,满足于为以移动支付为代表的现行支付体系“查漏补缺”,提供备份;抑或是定位于可能重构整个支付生态的基础设施,探索技术、机制、模式和生态创新的“星辰大海”。
在目前形势下,上述两种策略的选择本身没有对错之分,有条件者甚至可以并行不悖。事实上,对于各国运营机构而言,数字法币,特别是数字法币的支付方式定位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问题,需要在市场环境中的不断试错予以确定,也需要在不同价值的取舍间权衡。
在众多可能的发展策略中,如果主要以市场角度考虑,数字法币支付自身获得持续性的关键在于协助生态伙伴盈利,以及协助其解决诸如数据安全等复杂性合规发展问题。在此基础上,如果再能回归到货币创造的本源,通过数字法币的使用而能使信贷、尤其是普惠信贷“能贷”、“愿贷”、“敢贷”,进而编织起数字法币应用的完整生态,则更是善莫大焉。
须知,“天助自助者”,助力数字法币后来居上的真正“贵人”其实就在于自身,在于准确的市场定位和技术机制创新,在于对生态伙伴需求的真实响应和行业痛点问题的有效解决,而包括智能合约应用在内,外界的技术发展、场景引入乃至规范完善则不过是这一过程的“锦上添花”,内外合力才能浇灌出数字法币业务发展的美好未来。
作者简介:车宁,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昔谣,北方工业大学金融科技与信息安全法治研究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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