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

经过上一期的学习,大家对“社区矫正”也了解了一些,继续和刑事执行检察官一起学习吧!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1)

什么是漏管?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2)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3)

漏管的概念: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工作中衔接脱节,或者社区矫正对象逃避监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造成没有及时执行社区矫正的,属于漏管。

◆漏管的具体情形: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期限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4)

什么是脱管?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5)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6)

脱管的概念: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属于脱离监管。

◆脱管的具体情形: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找下落不明,或者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可以认定为脱管:

1.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往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

2.未按时报告个人情况的;

3.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外出无正当理由未在批准的期限内返回的;

5.其他下落不明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7)

发现脱管、漏管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如何应对?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8)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9)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立即组织查找,查找时要做好记录,固定证据;

24小时内查找不到的,应当书面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反馈查找进展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假释的罪犯,还应当同时抄送原服刑的看守所、监狱。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10)

确定脱管、漏管后,对社区矫正对象如何处罚?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11)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检查(关于社区矫正那些事)(12)

◆给予训诫、警告。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不超过10日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其训诫;超过10日的,应当给予其警告。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后,公安机关可以视情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治安管理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通报人民检察院。

◆提请收监执行。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超过一个月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由社区矫正机构向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信源丨第三检察部 冯然

编辑丨卢汇颖

初审丨王婧昊

复核丨白丽敏

终审丨赵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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