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最新车位管理费(3年新建51万个车位)
小布23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解决“停车难”问题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我市将通过三年行动全面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体系,逐步构建“有位、有序,共建、共享”停车格局,实现停车治理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西安#
此次《行动方案》正式印发
有哪些重要内容
一起来看
三年期间新建停车位51万个
《行动方案》提出,我市将分区编制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建立停车规划评估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修订分区域、差别化的停车配建标准;建立以区为主的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巡查制度,构建市级督促协调、区级落实整改的工作机制。
加快建设增加供给,挖掘各类土地资源,三年期间新建停车位51万个(其中每年新建配建车位15万个,新建公共车位2万个);
结合已经运营与即将开通的地铁线路大力建设P R停车场;
积极利用城中村、旧城改造及主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拆迁腾退土地等闲置用地建设临时停车场;
充分利用城市广场、学校、公园绿地、体育场、旅游景区以及交通枢纽、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并结合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平战结合”停车场;鼓励超配建停车位、改造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建设临时停车场;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发展,引导专业化企业参与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和运营。
全市每年推广
共享停车场不少于30处
全面推广停车资源有偿错时共享,鼓励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商业办公建筑的停车设施,在满足自用的情况下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错时共享,全市每年推广共享停车场不少于30处。
建设社区共享停车示范点,研究建立社区停车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明确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模式,合理分配共享车位收益;
设置老旧小区“潮汐车位”,增加非高峰时段(夜间、节假日等)停车位有效供给;
推动不同居住区之间、相同居住区内不同权属停车位的广泛共享,提高停车位利用效率。
打造智慧停车平台,制定全市停车数据接入标准,全面收集停车场动、静态停车信息并逐步录入智慧停车平台,实现市域停车管理“一张网、一张图、一个App”。优化泊位诱导功能,建设智能收费系统;采用北斗卫星定位、地磁、高位视频等技术设备,逐步完成智能泊车管理全覆盖。
制定阶梯式差异化收费标准
《行动方案》提出,要完善创新规范标准。
完善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设计方案专项审查相关办法;
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停车位租售信息公示标准;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机动车停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监督管理;
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
结合《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完善公共停车场建设相关政策;
完善停车收费管理政策,科学制定阶梯式差异化收费标准,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计划中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支出范围;
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
鼓励停车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和社区停车设施挖潜改造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鼓励独立占地停车设施综合开发利用。
遏制人行道违停现象
我市将科学规划路内停车泊位,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路内停车配比。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老城区更新改造要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停车设施供给能力等约束开发强度;
开展停车秩序综合整治,重点加强对学校、医院、商业区域等重点地区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监督;
强化刚性执法,对占用快车道、公交专用道或消防通道停车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与安全的车辆及时拖移处罚;
加强人行道停车秩序整治,有效遏制人行道违停现象,积极鼓励市民对人行道机动车违停行为进行举报。
针对停车场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加强停车行业监督管理,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制度,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停车设施及时备案;
加强停车服务及收费监管,严厉打击乱收费、无证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等违法行为;
制定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和要求,规范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行为,保障停车设施使用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扩大公交专用道实施范围
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地铁工程建设,扩大公交专用道实施范围,加大新型公交车投放力度。
提升出租车、网约车管理水平;
编制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统筹考虑道路条件、日常骑行率等因素,改善非机动车和行人出行条件;
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科学确定共享单车投放规模和停放点位,实现公共交通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方便换乘,解决好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问题。
成立西安市解决“停车难”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并建立综合督查督导和抽查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事项和任务实行专项督查,将解决“停车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予以表扬,对履职不力的部门单位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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