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科室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法定代表人因何被追究责任)

火灾事故科室负责人承担什么责任(法定代表人因何被追究责任)(1)

从《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追究案例汇总》(点击查看链接)中可以看出,社会单位发生火灾、爆炸责任事故后,单位法定代表人均成为首要被追究责任对象,尤其发生亡人火灾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对于个人,对于孩子上学、工作、入伍等均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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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尽到何种消防工作责任,才能免于追责?相关调查机构是依据何规定进行追责?(本文阅读约需7分钟)

如何履职免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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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好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需重点指出的是,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承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相关责任也将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依据何规定追责?

行政责任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章节中规定有不同情形下的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等明确了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

二是《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章节中有12条处罚规定,根据单位不同属性规定的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条款。

三是《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预期不改正,发生火灾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两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内容。

一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章节中规定有不同情形下的行政处罚规定,其中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情形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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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首先会追究相关行政责任,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事故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涵盖为以下罪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一、从立案标准看

失火罪为例,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从主观要件看

以消防责任事故罪为例,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三、从罪名解析看

以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为例,这里的“强令”不一定表现为恶劣的态度、强硬的语言或者行动,只要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能够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的,均可构成“强令”。

四、从具体案例看

以危险物品肇事罪为例,2022年6月1日长沙县星沙街道一早餐店发生火灾并引发燃爆事故,造成1死、13伤。长沙中帆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涉事早餐店店长舒某、涉事早餐店股东邹某兰在该起燃爆事故中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五、从生产流通领域看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其中伪劣电池是引发电动自行车火灾的主要原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流通领域亦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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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肖 北

审 核: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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