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参与调查周永康亲属的邓恢林(曾参与调查周永康亲属的邓恢林)
撰文 | 余辉
在落马几个月后,重庆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邓恢林被公诉。
2月26日,最高检发布消息,邓恢林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未来,邓恢林将在河北受审。
从副处长贪到省部级邓恢林,男,汉族,1965年3月生,今年56岁,湖北武汉人,研究生,法学硕士,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公开资料显示,邓恢林早年长期在湖北工作、学习,最终官至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正厅长级)。2015年6月,邓恢林进京,在中央政法委工作两年后,2017年空降重庆,担任重庆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2020年6月,邓恢林被查。
双开通报显示,邓恢林问题不少,第一个就是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热衷政治投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搞迷信活动等。
据检方指控,邓恢林敛财首站始于“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岗位:
- 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办理特殊号段车牌、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简历,邓恢林1984年从湖北省武昌县师范学校毕业后,到了湖北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当办事员,他在这个岗位上工作7年后,在1991年12月任省乡镇企业局财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6年3月,邓恢林成为湖北省乡镇企业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当时他31岁。
曾参与调查周永康家属纵观邓恢林仕途,湖北是绕不开的一环。在湖北时,邓恢林历任湖北省宜昌市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等。
据《环球人物》此前报道,2013年年底,“大老虎”周永康案定性。中央曾指令包括宜昌政法系统在内的有关执法机构侦办周身边亲属的不法行为。
之后,邓恢林立刻着手处理这起大案。周永康第二任妻子贾晓晔、长子周滨以及秘书郭永祥等相继被批捕。邓恢林指挥职能部门对“大老虎”亲属的调查取得突破。
邓恢林仕途最后一站是重庆。
邓恢林被查后,有和邓恢林接触过的重庆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媒体,邓恢林平时为人比较温和、低调,不会刻意出风头,但场面上的活儿一定会做得很足。
2月4日,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向重庆市委反馈了巡视情况。在现场,重庆市委书记表态称,将持续深入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和薄熙来、王立军流毒,深刻吸取邓恢林等案件教训。
就在邓恢林被公诉前,2月23日,重庆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专题警示教育会举行。在现场,重庆市委书记陈敏尔说,“邓恢林等案件的发生,对重庆政治生态造成了严重损害,对公安队伍造成了严重危害,对社会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
- 邓恢林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道德败坏、作风专横于一身,是违反政治纪律、践踏法治、滥用权力、道德败坏、不作为乱作为的反面典型。
政知君注意到,2月26日,除了邓恢林之外,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也被公诉了,未来他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胡问鸣,男,汉族,1957年5月出生,今年64岁,江苏扬州人,1978年3月入党,1975年11月参加工作,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公开资料显示,胡问鸣几十年工作经历,涵盖了空、陆、海三军装备的建造研发,首艘国产航母、歼10、国产大飞机C919等项目他都有重要参与。
2017年4月26日,我国第一艘国产航母正式下水。同年8月,央视在介绍最新进展时披露称,该国产航母的研制总指挥正是胡问鸣,他全程参与了中国首艘航母辽宁舰列装工程和首艘国产航母的建造。
伴随着他被公诉,胡问鸣的相关问题也得以披露。
- 检方指控,胡问鸣利用担任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苏州长风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机载设备部部长,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董事长,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 他在担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资料 | 最高检官网 新华社 人民网 环球人物等
校对 | 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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