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双赔吗(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
作者:魏凡,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双赔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双赔吗
作者:魏凡,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此时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已经从交通事故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是否还能从社保或单位获得工伤待遇?
近日,当客户问起这个问题时,笔者经历了一番头脑风暴,但最终只回答了两个字:可以。但很显然,这两个字是绝对不足以讲清楚这个问题的。
大家已经有先入为主的看法,认为双重赔偿似乎不妥,却讲不清不妥在哪里;在得到律师答复称“可以”时,甚至有些难以置信。因为,谦逊的传统文化、保险公司的粗暴教训,似乎都在告诉我们——不可以多拿!
在上海地区发生的类似案件,许多未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起诉要求工伤待遇时,提到的最多的一条抗辩理由,来自《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第45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根据这条规定,一旦伤者或家属获得侵权人赔偿,此前无论是获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都通通要“予以相应偿还”。言外之意就是,不可以双重赔偿。但这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却面临重重阻碍。
在上述规定出台之前,上海高院其实已经提出了相反的看法。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都在反复说一件事情:可以重复赔偿。只是将赔偿项目分为了重复赔偿项目、兼得项目和专属项目。但上海高院的意见似乎并未被两年后上文中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采纳。
就这样又过了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明确支持双重赔偿,但我们可以重点看到,法院明确不予支持的仅仅是医疗费。所以规定中的表述是“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其实已经宣告了立场,即:除了医疗费用之外,其余部分可以双重赔偿。
这条规定是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也就是说,是社保中心不赔偿时,劳动者起诉社保中心时才适用。同时,为了推导出“可以双重赔偿”的结论,还要像笔者上面这样费一番唇舌,显然不够清晰。
接下来又又过了两年,吉林高院在2016年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直接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作出明确答复。在《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原话是这样讲的:
因第三人侵权死亡且属于工伤情形的,死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不得主张工伤医疗费用。
这样一来,结论已经非常清楚了:除了医疗费用,其他部分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
之所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其本质上的原因是侵权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都不同。
实际上,为了严格保护人身权益,国家早在《保险法》第46条就已经规定了双重赔偿: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在实践中,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两大片区,一直以来在原则上都是支持双重赔偿的(具体案件仍需具体分析)。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伤者,大可打消顾虑,积极争取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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