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守孝三年今人守孝七天(传统要求女子饿死事小)
谈及古代的夫妻离婚,大家可能最先想到的是女性没有离婚决定权以及维护男性权益的“七出之条”。自先秦起,礼法规定男子有“七出”休妻特权,妻子如犯“七出”之罪,丈夫可以理所当然抛弃妻子。
到了大唐盛世,后人都感觉那时的女子非常开放,有武则天这位女皇作为女子典范,女子在婚姻中应享受不少自主特权吧。实则不然,到了唐代,“七出”正式写入法典《唐律》条文,七出者,指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较武则天晚出生近150岁的现实主义诗人白居易对女子地位低下的情况看不下去了。他写道: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宋前,丈夫可以找出问题休妻,但很少妻子不能提出离婚,即“夫有出妻只理,妻无弃夫之条”。
宋代女子(图片来自网络)
据洪迈《夷坚志》书中记录:宋代女子改嫁的事例达61例,其中,再嫁55例,三嫁6例。这仅是一本书关于宋代婚姻情况的统计。经宋史专家研究确认,实际上,到了宋代,女子离婚及再嫁情况非常普遍。
那么,哪些情形下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为什么到了宋代女子的婚姻自主权得到了扩大?
本文以女子主动提出离婚这方面内容为突破点,「管中窥豹」,与大家一起了解下宋代婚姻中女子的权利和地位的变迁情况。本人分为三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宋代女子离婚、再嫁现象普遍。
第二部分:女子向丈夫(男方)提出离婚的七种主要类型。分析和总结在宋代含法律支持在内女子主动提出离婚的情景。
第三部分:女子离婚自由权利扩大四个原因。
宋代男女相亲
宋朝女子离婚、再嫁现象普遍在宋代,夫妻离婚并不是什么稀罕事,主动提出离婚的诉讼也不少见,女子婚姻自主权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列举三个案例为证。
案例1:有因嫌弃对方相貌而提出离婚的诉讼:
宋神宗时,国子监生祖无择向漂亮的徐氏提亲。徐氏希望能亲眼目睹祖无择本人才决定是否同意,而祖无择自知长相丑陋,担心徐氏看不上,就耍了一个小心眼。他让长相俊美的舍友冯光世故意从徐家门口路过,让徐氏误以为冯光世就是他。
见过从门口路过的冯光世,徐氏心中窃喜,认为这是自己满意的男子长相(笔者认为徐氏不输当下外貌协会的女花痴们),遂同意了这门婚事,待她嫁过去发现祖无择相貌非自己想要的,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忍无可忍之下徐氏最后提出了离婚。
这是一个古代版样貌协会女花痴 男子骗婚的经典案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女子在婚姻选择和离婚方面的自主性。
祖无择晚娶徐氏,有姿色。议亲之时,无择为馆职,徐氏必欲訾相其人;而无择貌寝,恐不得当也,同舍冯当世丰姿秀美,乃谕媒妁俟冯出局,扬鞭跃马,经过徐居,曰:‘此祖学士也。’徐窃窥甚喜。成婚,始寤其非,竟以反目离婚。——丁传靖.宋人轶事汇编
宋代女子服装
案例2:有因为对方人品太差而要求离婚的。
外貌熟知的李清照是两宋之交、动荡朝代中的女词人,她的第一任丈夫赵明诚去世后,李清照嫁给第二任丈夫张汝舟。她没有想到的是,张汝舟娶李清照的真实目的是觊觎李清照的“金石”等无价之宝,其在得不到财物的情况下,对李清照经常家暴。
面对这样的渣男,李清照决定再次离婚,状告张汝舟作弊并向官府提出离婚申请,官司的结果是张汝舟不但净身出户,还直接进了牢房被发配到柳州,但是因举报丈夫,李清照也有了九天牢狱之灾。
李清照
案例3:有因受冷落而申请离婚。
宋仁宗时期朝廷大臣夏竦在发迹前娶了妻子杨氏,但是,夏竦宠幸小妾,对杨氏不理不睬。杨氏不服气,找到夏竦理论,夏竦并不予理会。于是,杨氏联合自己的弟弟去开封府检举夏竦。迫于舆论压力,杨氏最终成功和夏竦离婚。
以上的案例情形虽有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女子对婚姻生活不满意,可以对丈夫提意见,在此婚姻问题上可以借助一些手段,占有主导作用,达成离婚的目的。
宋人应俊在《琴堂谕俗编》感慨道: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也就是说,宋代的女子,有时把丈夫家当成临时居所,动辄就离婚。
从各种史料记载,宋代已有较为完善的婚姻制度,社会上对女子离婚、再嫁甚至三嫁等情况容忍度高,婚姻的自主决定权或在女子自身,或服从长辈的安排和意愿,而且,也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提出离婚,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女子可以提出离婚?。
女子向丈夫(男方)提出离婚的七种主要类型
在宋代,虽然有了程朱理学的创立和传播,但终其一朝,女子仍拥有结婚、离婚、再嫁、守节等婚姻自主权。主要类型包括:
第一种类型:订婚无故三年不成婚,女子可以提出解除婚约。
我们都知道订婚只属于婚约,并不等于真正意义上的结婚。从订婚到结婚的三年时间内,男方可慎重考虑要不要与该女子结婚,如男方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未与该女子结婚,法律赋予女子解除婚约的决定权。
当然,法律也规定,如婚期延误的责任在于女方,则因婚约收取的全部聘礼应归还给男方。
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二种类型:已婚女子受辱,可以提出离婚。
宋代法律规定:女子“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者,亦听”。也就是说,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虽然未遂,该女子也有权利提出离婚。在这里不再强求女子一味忍辱,开始拥有对于婚姻去留的决定权。
特别需要补充的事,在被丈夫家亲属强奸未遂的情况下,宋代的处理方式与唐代有差别——唐代发生此类情况,只要官府知晓,不用问当事人意见,直接判予以离婚。而到了南宋,婚律并未强制夫妻离异,而是把婚姻去留的请求权赋予妻子,由妻子来决定,官府不予干涉。
宋代女子
第三种类型:丈夫长期外出不归的情况下,女子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宋代法律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者,其妻听改嫁。封建时代通信欠发达,且灾祸连连,以家为中心和依托的女子,一旦丈夫在外杳无音讯,生活负担肯定加重,还会存在生存问题,官府对此类情况予以宽容,认为女子可以申请离婚再嫁,解决生活问题。
举个案例:岳飞常年在外战争,他的妻子刘氏向官府申请与丈夫岳飞离婚,随即改嫁他人,刘氏离婚和再嫁这两次动作,好像与岳飞没有关系似的,均未经过岳飞同意。其实,由刘氏向官府提出离婚申请,经过地方官府依照批准,是受到法律保护,岳飞也不得有异议。
法律还有规定:夫亡六年可改嫁。也就是说,女子可在丈夫去世六年后可以申请再嫁,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寡妇门前是非多,或者生活也较为困难,法定六年在某些地方执行调整为100天左右。
第四种类型:夫妻感情不和谐,双方均可以提出离婚。
这与现代婚恋观非常接近。宋代官府认为:夫妻关系好坏关系到两个家庭和家族的稳定和谐,也是夫妻关系的关键因素。当夫妻关系破裂可以向官府提出离婚,并且不会受到处罚。比如,以上案例中朝廷大臣夏竦妻子杨氏状告夏竦冷落她,就属于夫妻关系不和谐导致的。
还有一个案例,女子厉氏原来嫁与曹秀才,但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离婚,改嫁给一位曹姓侍郎,显然,当时的女性并不会因为离异而受歧视。
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庞元英《谈薮》
第五种类型:如果丈夫犯罪,妻子可提出离婚。
这一条是宋代婚姻法的创新。犯罪者,官府给予其移乡编管(不刺面的流放。
南宋法律规定,丈夫要犯罪了,妻子可以提出离婚,法律上允许其改嫁,即使丈夫有异议也不行。这一条已经非常人文化和人性化了。毕竟在丈夫犯罪被流放后,妻子独立生活难以支撑的情况下,唯有改嫁一途,这一条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女性存活可能性和维护了婚姻自由。
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女子
第六种类型:丈夫将妻子雇卖给他人,妻子可提出离婚
大部分婚姻生活中,女性处于弱势状态,仍有个别丈夫将妻子出卖给他人为奴,伤害其人身自由。对这情况,宋代法律规定:把妻子雇卖给别人这一行为等同于夫妻和离,法律认为这是侵犯了女子正当权利,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再嫁的自我救助方式,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七种类型:因丈夫相貌丑、病狂,妻子可以提出离婚
因丈夫相貌丑、丈夫患有精神病等有提出离婚的案例,官府也给与支持。其中,因丈夫病狂,女子提出的离婚案例并不少见,这也是宋代婚姻关系中一个新的变化。
除了以上七种女子主动提出离婚的类型外,实际生活中,女子提出离婚的事例也较多,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不管如何说,这些案例和离婚类型都反映出宋代女子在婚姻关系中社会地位得到了一定提升,离婚自由权利得以扩大。
那么,女子离婚自由权利扩大的原因是什么?
宋代女子
女子离婚自由权利扩大的四个原因宋代女子离婚自由权利扩大与宋代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的,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原因1: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推动女子婚姻自主权扩大的关键因素
在封建社会,两宋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平民阶级的财富也有了相当可观的累积,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传统的「重义轻利」的思想向资本主义「义利并重」过渡转变。这一点在当时的士大夫阶层的态度上可以看出来,他们认为女子守节对自身毫无益处,违背了实用主义的价值理念。
同时,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女子在创造社会财富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女子走出闺门参与到社会工作中来,不仅在家庭地位得到提升,还享受了商品经济带来思想冲击,社交圈子扩大,是女子自主权意识的重要体现。
原因2:社会环境对女子离婚、再嫁都给予极大宽容
宋代的社会风气对于女子离婚、再嫁宽容度很高,女子虽不能以离婚为荣,但也未以离婚为耻辱,甚至社会主流思想中倡导的节妇,不少也是从再嫁女子中产生的,社会上要求女子从一而终的思想没有占到主流,他们对再嫁女子也少有歧视之意。
有个名人范仲淹的例子,范仲淹在二岁时父亲去世,随母亲改嫁。对女子再嫁不易感触颇深的范仲淹发迹后订立的《义庄规矩》中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对再嫁女子的资助优于男子再娶。
实际上,宋代离婚或再嫁的女子不会被人诟病。
宋代女子
原因3:宋代法律给予女子有一定婚姻自主权
宋代婚律基本沿用《唐律》的婚姻关系规定,但是相比较前代而言,宋代婚律对女子的权利有了进一步保护意识,也做了不少创新。
如,《宋刑统》规定了女子可以自主提出离婚的情形,并在宋代大量法规族规中,赋予妇女一定程度的再嫁请求权。又如,在宋代的司法判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允许一定情况下女子可以请求离婚改嫁。
不难看出,宋代女子中,不论是守寡的、还是与丈夫关系不和的、丈夫犯罪的、三年不见丈夫等等情况,女子均可以主动提请离婚。
原因4:理学思想尚未普及
有人有疑问,在宋代设立的理学中,要求“去人欲,存天理”,还要求“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实际上,理学虽然产生于宋代,其作为官学传播在元朝仁宗延佑期间,而普及更晚了,是在大明王朝,换句话说,理学对宋代的影响没有想象中那么深远,对宋代的女子婚姻关系影响也极其有限。
古代女子
综上,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女子地位转变的一个重要时期,宋代女子离婚再嫁者多,守节者少的原因不仅仅是由于法律上给予一定认可,而且女子离婚、再嫁得到了社会舆论的宽容,还因为经济的发展冲击了人们的思想,让女子的婚恋出现了较大变革。
结语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体现在女子的婚姻自主权上,宋代的各项指标应较为靠前,我们看到,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子的社会地位即便有所提高,也是有限的。但是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宋代的统治者甚至官府能顺应时代潮流,通过制度和案例判别的方式给予女子一定自主权,属于久远历史中一点光亮,体现了一定的人文主义,已是非常难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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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蓝胖说说
资料|《论宋代再嫁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李伟)、《宋代妇女离婚权浅议》(宋东侠)、《中国古代的离婚模式与离婚道德考虑》(王歌雅)、《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人轶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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