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怎么办一文看懂建议收藏(发票丢了不要慌)
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发票丢失的情况,那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我们看一下有关文件对发票丢失做的一些规定。
相关文件对发票丢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关于“登报”有新变化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0号),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不需要在指定的中国税务报登报!也不需要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要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从上面的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增值税发票丢失了(不管专票,还是普票),首先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要在有正式刊号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另外还要接受罚款。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向税务局报告时,还要提供发票损失、毁损的报告表、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特殊规定《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税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4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声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丢失了已经开具的发票,怎么处理?
如果我们丢失的是空白发票,只要按照刚才的程序处理就可以了,因为空白发票不涉及到做账。但是如果丢失的是已经开具的发票,它会涉及到账务处理和税务的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者《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笔者认为这也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如果丢失之前没有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
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是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的,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我们国家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层面除了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登报、罚款这些规定以外,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这样的话,各地税务机关都有各地的规定。
下面我们列举了几个公开的文件
河北省的规定
《河北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应该说这个做法也是比较简洁的,而且和专用发票处理的方法比较类似。
陕西省的规定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陕国税公告2014年第17号)规定,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指的是购买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山东省的规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国税公告2014年第7号)第19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该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这个跟陕西省的规定类似,针对的是开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跟河北省的规定一样,非常简洁。
辽宁省的规定
辽宁省:普通发票开具丢失后,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入账。(来源网上资料)
建议
笔者给大家展示了几个省份对丢失发票的一些规定,所以如果工作中丢失了发票,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没有相关规定,笔者给大家提供了以下建议:
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该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这种情况下不应该重复交税。在实际操作层面如果说没办法规避重复交税,我们可以把原来的发票冲掉,重新开具发票给对方。
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需提供单位证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具体能不能这样做,还要征求一下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另一种情况,代开的发票丢了怎么办?
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者是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发票?
我们刚才讲的都是有发票,发票丢失了,那有没有什么情形不需要发票的,笔者列举了几种:
1、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内部福利费,如:职工困难补助、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的职工各种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丧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等,符合税法和相关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和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等,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
3、企业支出青苗补偿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或财政票据,可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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