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尾水排放管理办法(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或将出新标)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日前,农业农村部对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进行了修订,并发布《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修订了哪些内容?对养殖尾水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且往下看。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征求意见稿)
标准修订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的修订原则是制定一个合理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使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到环境中经过自然扩散、稀释净化后,对环境不产生危害(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符合受纳水体的环境要求。
淡水养殖尾水排水要求的修订是根据在养殖过程中,由于投入品的加入、水生生物在水中的摄食、消化、吸收、排泄以及微生物的分解、转化作用而对养殖用水所引起的一系列水质指标的变化而确定,同时考虑标准的实用性与经济成本等因素,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保留了原标准的悬浮物质、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指标,删除了生化耗氧量(BOD5)、硫化物、总余氯、锌、铜。
标准修订内容重点说明
1、标准题目修订
原标准题目为《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修订后的标准为《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适用范围更广,更能体现我国国情与淡水养殖现状。
2、特殊保护水域修订
原标准中的特殊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类水域,主要适合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在此区域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口,原有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或对排放水进行处理,一时无法安排的养殖水排放应达到表1中的一级标准。
修订后标准的特殊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类、Ⅱ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禁养区,主要适合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在此区域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原有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充分考虑到我国绿色发展需要,增加了GB3838-2002中Ⅱ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禁养区,原有的养殖要退出,暂时不能退出的要实行养殖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重点保护水域修订
原标准中的重点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Ⅱ类水域,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在此区域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口,原有的养殖水排放应达到表1中的一级标准。
修订后标准中的重点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此区域从事水产养殖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尾水排放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充分考虑到政策的一致性和实用性,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作为主要考量依据,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4、一般水域修订
原标准中的一般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Ⅳ类和Ⅴ类水域,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
修订后标准中的一般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Ⅳ类和Ⅴ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主要定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执行二级标准,政策的一致性更强。
5、修订后的标准保留了原标准的悬浮物质、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指标
保留的指标主要是根据目前我国淡水养殖基本已经从粗放式养殖转移到精养和半精养,养殖从业人员为了达到经济最大化,多数采用高密度、高投入、高产出的养殖方式,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投喂的饵料质量和利用率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对落后的地方淡水池塘养殖业者投喂的饵料加工相对要粗糙,饵料利用率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相对要大,造成养殖排放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氮磷总量相应增加,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有机物含量过高的养殖水排入环境中必将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目的是控制排放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养殖尾水,降低甚至消除淡水养殖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确保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1)悬浮物
悬浮物质是指悬浮于水中,不能通过0.45μ滤膜且易沉降的细小有机或无机颗料物质。水域悬浮物质对光的散射与阻挡影响水色和透明度,从而降低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影响水生生物的呼吸和代谢,严重时会造成鱼、虾、蟹窒息死亡。淡水养殖经过一个养殖周期后,由于饲料的投入,养殖生物的活动(游动、摄食、排泄等),气象条件(刮风、下雨等)等各种因素的作用,养殖水体中的悬浮物质会有所增加,因此必须对此要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含大量悬浮物质的养殖水排入水体,势必对受纳水体的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美国沿岸水产养殖发展环境管理意见中指出“养殖废水要求进行处理,沉淀法对悬浮物质的迁移是有效的,在沉淀池或养殖池中累积的淤泥可挖出堆放在陆地上或其它地方,另外养殖池中悬浮物质可以通过在沉淀池中放养滤食性生物来达到降解的目的”。
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悬浮物质因不同的排污单位其排放标准有所差异,采矿、选矿、选煤工业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300mg/L,脉金选矿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500mg/L,其它排污单位一级标准为70mg/L,二级标准为100mg/L。
我国地域广阔,本底值悬殊较大,综合考虑,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悬浮物的限量标准,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悬浮物一级排放标准为50mg/L,二级排放标准为100mg/L。
(2)pH
pH是水体中氢离子活度的度量,天然水中的pH值是各种溶解的化合物所达到的酸--碱平衡值。天然水中的碳酸盐体系对pH起着主要调节作用,CO2 H2O=H2CO3=H HCO3-=2H CO32-,引起水域pH变化的重要因素是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和生物残骸、排泄物等的分解。光合作用盛行时,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pH随之升高;当有机质分解时,消耗氧气,放出二氧化碳,pH值降低。当pH<5时,水体呈酸性,会造成鱼类的酸中毒,造成蛋白变性使组织器官失去功能而造成鱼类死亡,酸性对于鱼有较强的刺激性,因此鱼的鳃部粘液增加,过多的粘液和沉淀的蛋白质覆盖于鱼鳃使鱼窒息死亡,而有些难离解的弱酸可透过鱼体组织,影响血液的pH值,影响红血球与二氧化碳结合能力,降低整个机体的呼吸代谢机能,中毒后的鱼表现为极度不安,狂游、呼吸急促,游泳乏力,鳃部充血,体表及鳃部粘液增多,最后窒息死亡。而当pH>9时,水体呈碱性,对鱼有强烈的腐蚀性,使鱼体及鱼鳃损伤严重,同时,由于刺激性使鳃粘液大量分泌并凝结于鳃部,使鱼呼吸困难窒息,鱼体表面粘膜被溶解,使鱼失去控制水分渗透压的能力而死,碱中毒后鱼体狂游,乱窜体表有大量粘液,甚至可拉成丝,鱼体鳃盖腐蚀损伤等。
我国部分省市淡水养殖池塘pH监测结果:湖南省为7.20——8.24,武汉市为7.27——8.14,上海市为为7.18——9.44,江苏省为6.7——8.8,珠江三角洲为7.12——9.07,北京市为7.2——8.3,辽宁省辽阳市为7.85——9.00,吉林省为7.3——8.7。符合我国《渔业水质标准》中pH规定为6.5——8.5,《渔业水质基准》淡水为6.5——9.0,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pH为6.0——9.0的范围要求。因此,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中pH的限量范围,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pH为6.0——9.0。
(3)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是判断水域中有机物含量的重要指标,水体中有机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生物的生长。影响水体中化学需氧量的主要原因是水中含有大量还原性无机物和可被氧化的有机物,所以以化学需氧量作为水体受还原性有机、无机物污染程度的综合指标,淡水池塘养殖水中这些污染物主要来自养殖过程中末被养殖生物利用的饲料的分解,养殖生物的排泄物,以及各种微生物的分解所产生的各种还原性无机物和有机物,淡水水域中一般采用高锰酸盐指数反映化学需氧量程度。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Ⅱ类为4mg/L,Ⅲ类为6mg/L,Ⅳ类为10mg/L,Ⅴ类为15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标准一般都为100mg/L,根据我国淡水养殖的特点和专家建议,综合考虑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化学需氧量的限量范围,将其限量指标名称改为高锰酸盐指数,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中高锰酸盐指数一级排放标准为15mg/L,二级排放标准为25mg/L。
(4)总磷
总磷包括有机磷和无机磷,它们存在于溶液、腐殖质粒子或水生生物中,各种形式的磷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磷酸盐是水域中浮游植物的营养盐之一,其主要作用是活性磷酸盐,浮游植物在合适的氮磷比范围内且在过量提供的条件下,生长旺盛,某些藻类的个体数量还会突发增殖,更有甚者藻类的种类会减至二三种,破坏了生态结构,造成缺氧环境。然而,由于影响藻类生长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极其复杂多变,很难预测藻类生长的趋势,也难以定出导致突发增殖产生水华(赤潮)的指标。淡水养殖尾水中的总磷主要来源于饲料中的添加剂、饲料分解物及养殖生物的排泄产物,合理控制淡水养殖的投入品,适当使用水质调节剂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有在拟制定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中考虑总磷的因素是必要的。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Ⅱ类为0.1mg/L,Ⅲ类为0.2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磷酸盐(以磷计)一级排放标准为0.5mg/L,二级标准为1.0mg/L,我国部分省市淡水养殖池塘总磷的监测结果:湖南省为0.02——0.84mg/L,武汉市为0.23——0.47mg/L,上海市为0.02——1.17mg/L,江苏省为0.036——0.39mg/L,辽宁省辽阳市为0.028——0.158mg/L,吉林省为0.13——2.57mg/L。
据我国淡水养殖的特点和专家建议,综合考虑,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总磷的限量范围,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中总磷一级排放标准为0.5 mg/L,二级排放标准为1.0mg/L。
(5)总氮
总氮是指水体中有机氮和无机氮(氨氮、亚硝酸盐氮和硝酸盐氮)的总和,各种形式的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相互转化。无机氮是浮游植物的主要营养盐之一,是浮游植物生长繁殖不可缺少的要素,是细胞原生质重要组成部分,浮游植物按一定比例从环境中摄取氮和磷,当任何一个要素的含量低于或高于一定比例时,都会抑制生物的生长繁殖,甚至中毒死亡。水域中氮的主要来源于陆源输入,其次是大气降雨和水生生物的排泄以及尸体腐解,因此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变化。当水体中的氮过高时,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产生水华(赤潮),破坏水体中原有的生态平衡。淡水养殖废水中氮的主要来源于饲料的投入、蛋白质分解和水生生物的排泄。
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Ⅱ类为0.5mg/L,Ⅲ类为1.0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标准氨氮为15mg/L,我国部分省市淡水养殖池塘总氮的监测结果:湖南省为0.32——3.65mg/L,武汉市为2.20——3.84mg/L,上海市为0.24——4.96mg/L,北京市为0.11——3.66mg/L,江苏省为0.38——3.95mg/L,辽宁省辽阳市为1.031——2.789mg/L,吉林省为0.023——2.66mg/L。
据我国淡水养殖的特点和专家建议,综合考虑,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总氮的限量范围,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中总氮一级排放标准为3.0 mg/L,二级排放标准为5.0mg/L。
6、修订后的标准删除了生化耗氧量(BOD5)、硫化物、总余氯、锌、铜
高锰酸盐指数与生化耗氧量(BOD5)性质类似,某种程度上可以相互取代;原标准中总余氯指标,当时是考虑到池塘消毒杀菌用的比较多,现在消毒杀菌使用种类繁多,即使作用氯制剂,等到外排时一般也不会超过原标准值;原标准中锌和铜指标,当时考虑杀虫用得比较多,现在这类药品已经多样化,即使使用排放时一般也会超过原标准。(本文转自【农业农村部】。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wx@fishfirs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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