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的条件有(法律规定什么叫反倾销替代国)
反倾销调查替代国:一国指控另一国倾销商品,选出和被指控国的生产成本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如果反倾销调查替代国和被指控国的生产成本相同或相近,则不存在反倾销行为,如果差距太大,就会被裁定反倾销.反倾销调查替代国,主要是为了公平,客观起见。
倾销行为是存在的,这也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反倾销也是对倾销的一种措施,目的就是打击倾销行为,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反倾销替代国,对于什么叫反倾销替代国,好多朋友可能不清楚,或者根本就没听过。
上海资深律师吕桢栋作出解释
一、什么叫反倾销替代国
替代国制度,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
替代国制度或称类比国制度,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由于美国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正常价值”问题采用替代国制度,从而使我国涉诉产品极易构成倾销并且倾销幅度极大。美国反倾销法往往在形式上要求商务部考虑到“替代国”与反倾销诉讼的“非市场经济体”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相似性,力求做到表面上的贸易公平。如美国关税法第773.(c).(1)规定:“应尽可能利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且是相似产品主要生产国的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价格。”但法律并未规定经济发展水平可比性的条件。一般来说,doc考虑的重点因素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劳动力全国分布状况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三项因素。
在替代国价格的确定方法和计算方法上,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规定,如果受诉倾销产品来自某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不可能采取与自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同样的方法确定其外国市场价值,那么,商业部将基于“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来计算该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这就是美国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外国市场价值的主要方法 ——“生产要素价值方法”。其计算方法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受诉倾销产品所投入的各生产要素分别乘以一个或几个市场经济国家各该生产要素的价格,然后相加,所得之和再加上一般费用、利润以及集装箱、包装及其他费用等即为受诉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所需劳动工时、所用原料数量、所耗能源及其他设备数量、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代表资本成本等。但该方法所需要用的一个或几个同被调查的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所谓“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在实际上往往是不具备可比性的,加之美国商务部选择和认定替代国的随意性,替代国制度往往违背了公平合理的价值理念。
二、表现形式
这是通过对替代国的选择与替代国价格的确定来反映的,替代国的选择直接涉及到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进口国选择国内价格最高的替代国,对出口商是一种打击,而对于申诉人来说却是相当有利的,反之亦然。所以选择替代国与确定替代国价格的意义就凸现了。
1、替代国的选择。西方各国对选择替代国的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类:
(1)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的作法。根据美国《1979年贸易法》的规定,美国商务部选择替代国的标准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同出口国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被选替代国是可比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可比性的考虑因素有国民生产总值的人均水平和基础设施的发展情况,尤其是同类产品工业的发展水平。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选择的替代国可以是一国也可以是多国,在实践中,被选定用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涉诉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可能是一个替代国的价格,也可能是多个替代国的平均价格。
(2)欧盟等国的作法。欧盟反倾销法关于选择替代国的标准一直没有多大变化。与美国相反,其并不注重替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可比性,尽管多数替代国的水平都高于有关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在多数情况下不考虑这些因素(在少数几个案例中,欧委会曾经准备考虑这个问题,例如在1982年中国的醋氨酚案中,欧委会就驳回了选择美国的建议,指出印度是“更具有可比性的” 国家,但这种做法没有制度化)。在选择适当的替代国时是依所谓的“适当的,不是不合理的”的方法来确定,显然这一规定比较含糊,为了明确这一方法,欧委会于1992年发布了一个内部通知,规定欧委会选择第三国时考虑的因素有:替代国国内市场的性质,价格是否由市场来确定;生产与调查的产品是否是可比的产品;在替代国获得原材料的情况,是否具有可比性。
2、替代国价格的确定。根据西方各国反倾销法,采用替代国制度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受诉倾销产品的公平价格的方法有四种,且依次优先适用。 (1)选择一个经济发展程度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格、出口价格或构成价格作为受诉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公平价格;(2)如果不存在前一条件,则以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作为公平价格;(3)如果替代国不存在或者从替代国获得的有关资料不可靠,则由被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要素的消耗计算出的构成价格作为公平价格;(4)如果上述三个条件均不具备,则以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或构成价作为公平价格。
替代国价格的计算方法包括:(1)替代国相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计算;(2)按替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相似产品的价格计算;即如果该相似产品在替代国国内市场无销售或数量过小时(欧盟要求国内市场销售量要不低于向欧盟出口总值的5%)(3)结构价格法,基本计算方法与美国的做法一致,只是欧盟对管理费和利润没有百分比的固定规定,管理费一般以出口企业的实际开支作为基础,利润以实际获得的利润为基础。(4)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以欧盟作为替代国,使用“经过合理调整的欧盟同类产品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确定替代国价格,但不包括欧盟同类产品的构成价值。在确定替代国价格时, 欧盟常常以保密为借口,不向我国出口生产企业提供有关从替代国获得的相关资料,使我国企业无法核实依靠这些资料得出的正常价值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更不知倾销幅度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只能被动接受替代国价格和反倾销制裁。
大家应该都有了初步的了解,反倾销是必须的,同时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家也出台了反倾销法律,严厉打击倾销行为,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的发展,同时也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有秩序,环境稳定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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