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造假被处罚(一企业被罚1.5万元)

福州市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一家企业在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报表中的商品销售额上报数低于实际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规定的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福州市统计局对问题企业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1.5万元罚款的决定,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企业财务造假被处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企业财务造假被处罚(一企业被罚1.5万元)

企业财务造假被处罚

福州市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一家企业在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报表中的商品销售额上报数低于实际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规定的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福州市统计局对问题企业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1.5万元罚款的决定。

该企业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真实统计数据。

案例点睛:《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文共5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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