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大气污染应从消除污染源开始(重要大气污染源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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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大气污染应从消除污染源开始(重要大气污染源管控)

防治大气污染应从消除污染源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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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荆门市重要大气污染源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市民如果有好的修改意见,6月26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该局。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等,根据《关于印发〈荆门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荆常办发〔2022〕6号)等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荆门市重要大气污染源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荆门市重要大气污染源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四章四十条,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重要大气污染源的界定、职能部门职责、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燃煤消费管控、机动车限制与禁行等。很多条款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如第九条【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第十三条【燃煤消费管控】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调整能源结构,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煤改气、煤改电,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产业布局和人口分布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区域范围。第十七条【异味源管控】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已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逐步消除恶臭影响。第十九条【机动车限制与禁行】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管理措施……工地、企业严禁使用无牌无照机动车或应该淘汰报废但未淘汰报废的机动车。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相关条例的,各有不同的处罚,罚款最高可处罚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20日至26日。修改意见者请注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彭林,0724—2331259,邮箱:8748774@qq.com,传真:0724—2334799。

延伸阅读:

重要大气污染源,是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对本市空气环境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其中,工业源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污染源。移动源是指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可以移动的污染源;扬尘源是指能够通过风力、人为及其他方式带动飞扬地面上的尘土而进入大气的开放性污染源。(记者杨涛 通讯员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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