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子目单价计算方法(工程变更价款确定三原则之)
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决定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所确定的施工方案往往存在某方面的不足。随着工程的进展和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认识的加深,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常常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工期进度等进行修改,形成工程变更般认为,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的一种措施。而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東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工程变更是合同标的物的变化,这就导致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变化;
什么施工工程变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16规定: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已有适用”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业内一般认为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
(1)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工艺和方法、材质完全一致;
(2)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
(3)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
(4)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
(5)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
这类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按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实质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该工程量的增减,且幅度在15%以内,处理起来最简单。因为当合同中已有项目直接适用变更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
水利工程、建筑、工程师、土木工程
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即为已有项目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投标报价。
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时包括两种情况:
工程量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变更。
例如
工程量的变化是指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或者发包人编写工程量清单时工程量编写错误,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产生变化,且变化幅度在15%以内,这种情况不改变合同标的物,不构成变更,执行原合同单价。
工程量的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中已有某些工作的工程量单纯地进行增减,且变化幅度在15%以内,这种变更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
某工程项目,合同中基础工程土方为100000m3,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位为10元/m3,土方开挖时进行工程变更,加深基坑,使得土方工程量为108000m3,变更工程土方量没有达到核定要求重新确定单价的标准,对于变更的土方工程综合单价,仍为原综合单价即10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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