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安装地锁处罚案卷(以案普法应急疏散设施未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的处罚案例)
2022年4月,连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聘请的安全专家对福建振新化学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当日检查发现:1、该公司四楼硝化釜旁洗眼器无水;2、生产装置二楼安全疏散楼梯的安全疏散指示灯多处失效,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灯反方向设置。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立案调查。
执法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记录
【处理理由及结果】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执法检查影像记录可以认定**振新化学有限公司存在硝化釜旁洗眼器无水;生产装置二楼安全疏散楼梯的安全疏散指示灯多处失效,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灯反方向设置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一阶次: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振新化学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振新化学有限公司于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处罚决定书
【要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案例评析】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应急救援及应急疏散设施是对安全生产具有直接保障作用的有关设备。保障安全设备、防护装置、应急救援及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重中之重的内容,对于化工企业尤为重要。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有时被一些企业忽略,加强这类执法检查有利于进一步警示、教育、督促有关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本案中涉及了一项常见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消防设施、应急救援和疏散设施、安全标识标牌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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