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按规定违章使用灯光(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后)
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机动车不按规定违章使用灯光?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机动车不按规定违章使用灯光
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公安厅 承办机构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四)发生故障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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