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术与宗教的区别 叫魂里的头发巫术

巫术与宗教的区别 叫魂里的头发巫术(1)

(东汉墓中的髡刑图)

头发在古今历史中一直有着十分特殊的意涵,在父权社会的古代,毛发更是男子气概的象征物,它作为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被放大了与人之间的联系,更由此与政治(尤其是刑制)产生了深刻的纠葛。在汉学家孔飞力那本著名的《叫魂》里,头发更是被赋予了巫术的力量。现在,就跟着文史君一起来看看历史上“头发”的故事吧!

一、“头发”中的历史故事

在《三国演义》第十七回“袁公路大起七军 曹孟德会合三将”一章中,描写了曹操因误踏百姓良田,违反了自己所定的军纪,“本当斩首”而“割发权代”的故事。这一情节并非罗贯中子虚乌有的演义,裴松之所注的正史《三国志》中的《曹瞒传》的“割发自刑”一事,即是这一故事的文本原型。这种“割发代首”的行为所代表的意义远比我们今人想象中的要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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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毛发刑的三种“套餐”

古代有这么一群刽子手“托尼”,将“剪头修面”作为一种惩罚性手段,在触犯刑法的罪犯身上,积极开创古典洗剪吹事业,并随历史的发展,形成了三种毛发刑“套餐”——髡刑、耐刑和完刑。有关于毛发刑的最早文字记录出于西周《周礼•秋官•掌戮》的“髡者使守积”,迟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相关刑法典籍中也仍有毛发刑的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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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髡[kūn]刑造型一览)

早期施行于先秦的髡刑,多是犯罪贵族的“专属发型”。《周礼·秋官司寇》云:“髡者使守积”,郑玄对此注道:“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处宜也。”即郑玄认为髡刑的适用人群,为“王之同族”——贵族,是作为宫刑的替代刑来实施的。此外,选择髡刑的犯罪贵族同时要“守积(看守仓库)”。《文献通考·刑考一》也说:“髡者使守积”,郑众注云:“髡当为完,谓居作三年,不亏体也。”其中点明了髡刑是有其固定期限的。及至秦汉,髡头替代刑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走出了贵族的圈子,逐渐成为劳役之上的附加刑。

髡刑在操作上是剔剪头发而留鬓鬃,具体是个什么造型呢?《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八)引王隐《晋书》所载:“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说明在服刑期间,一旦犯人的头发长过三寸,就要重新修剪一遍。由此说来,经受髡刑的头顶,大概是有些凉快。

相比之下,套餐二——耐刑则是剔去鬓鬃而保留头发。从秦及汉初法家以刑止刑的法意思想盛行的层面考虑下,可以认为,作为同样的犯罪行为刑处手段,耐的惩罚力度不可能与髡刑有太大差距。学者连宏认为耐刑的惩罚力度约等于“耐为隶臣妾(为奴隶)”,并认为“耐”很可能就是“耐为隶臣妾”的省略语。而在完刑中,“完”字本身意为保留身体的完整,即为不施予肉刑,同时也不施予髡刑,即不施肉刑,不剃头发。但有时,完也作“完为城旦舂(男性筑城,女性舂米)”的省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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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淘舂米俑)

东汉以后,秦及西汉以来已成体系的劳役刑刑制开始发生巨大的变化。此时髡、耐、完已失去已有的含义,逐渐成为劳役刑的通称。据可考记录,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的大力发展,受其观念因素及鲜卑民族旧俗“髡发”的影响,至“北齐流罪髡而刑罪不髡”、“北周以后,并无髡之名”,髡刑正式被弃除,完刑则在晋以后再无明文记载。至隋以后,毛发刑为徒刑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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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髡发形象

三、毛发刑作为刑罚的观念依据

从现代人的眼光看,三种毛发刑相比于肉刑而言,伤害性实在是微乎其微。然而毛发刑作为刑罚,则必然能在相当程度上给受毛发刑者带来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显而易见,这种刑罚对受刑者的伤害更侧重心理层面上的。

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对于“发”的解释是“根也”。《康熙字典》中则用“肾之体在发,血之荣以发”来突出“发”重要性。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依附头颅而无限生长的头发,通常被视为一种储存人体特殊力量的神秘又危险的器官。此外,受传统伦理道德中“孝”观念的影响,对于“受之父母”的头发的爱护,是孝道使然。《孝经·开宗明义》中明确写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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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孝图之扇枕温衾)

由于头发与人之间的关系被过分放大,并融入了传统伦理因素,在这些观念的支配下,毛发刑不仅是一种对犯罪者的刑罚,相反的,对伤及他人毛发的行为同样可视为犯罪。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记载:“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麋(眉),论可(何)(也),当完城旦。”“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完为城旦。”对“拔其须眉”、“斩人发结”等伤害他人毛发的行为是要作为犯罪行为判处“完城旦”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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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路剧照

“头可断,血可流,发型不能乱”,这一戏语在某种程度上透露着一种非凡的自律与气概,子路就因过于注重头发形象,在“君子死,冠不免”的壮烈宣言中被砍成了肉酱。而在孔飞力的《叫魂》中,迟至1768年清帝国发生的,用偷偷剪下的发辫进行“叫魂”的“民间妖术”所引起的社会大恐慌,虽无实在的依据,但从中依稀可见头发即生命力的观念仍未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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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飞力与他的代表作《叫魂》

四、头发政治的余波

清兵入关后,清朝廷颁布了“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的“雉发令”,从“头”彰显对大明子民的绝对征服。对此,大明遗民还发展出了因正月剪头发而怀念先朝的旧国情节“正月剪头思旧”(雉法令于清顺治四年正月实行),但在历史的发展中,这一语意被误解成了“正月剪头——死舅舅”的剪头禁忌。

针对雉法令,晚清太平天国运动中推出了“留辫不留头”的口号,以示对清政府统治的反抗。后来的辛亥革命以及张勋复辟闹剧中的“辫子军”,也都多多少少受到这种“头发政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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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众雉法照

现我国的监狱管理中通常会在犯人入狱后对其头发进行修剪,但此时这一做法已不具有以往种种的惩罚性意味了,而是出于经济、方便管理、淡化个人意识、卫生安全、增加辨识度等多重的考虑。

文史君说:

头发作为精神力量的象征,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有着重要地位。头发中所蕴含的价值意象,是其在政治中充当重要角色的思想基础。从先秦到隋朝毛发刑的兴衰演变,是社会历史发展、社会意识形态变化的结果。然而,头发作为人体政治视域下的重要表征,这青丝缠绕里的政治故事从未就此停更。

参考文献:

1.连宏:《秦汉髡、耐、完刑考》,《古代文明》2012年第2期。

2.李俊强:《从佛教史的角度看髡刑的废除》,《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3.刘洋:《“髡刑”探源:以法人类学为视角》,《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

4.高惠娟:《由〈三国演义〉论头发与古代刑罚》,《殷都学刊》2012年第1期。

(作者:浩然文史·投稿作者一笔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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