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滞纳金可以免除吗(税收滞纳金不缴纳)

一、税收滞纳金是否缴纳,是纳税人自己的选择(税务机关不作要求)

税收的滞纳金可以免除吗(税收滞纳金不缴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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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加收”,这是税务机关方面的责任与职权。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2、“不再要求同时缴纳”,这是限制税务机关的职权。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再有权力要求纳税人同时缴纳滞纳金。

3、“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对纳税人的授权。

也就是说,纳税人有了选择权。

可以选择同时缴纳滞纳金,也可以选择以后缴纳。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是缴纳滞纳金。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二、欠缴滞纳金,不构成逃税罪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本罪。

三、欠缴滞纳金,不构成偷税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偷税条款。

四、欠缴滞纳金,不能触发强制执行条款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欠缴滞纳金,没有缴纳期限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没有缴纳滞纳金的期限要求。

也不会再增加欠缴的本金。

六、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欠缴滞纳金,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

2、“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合法行为。

3、没有对欠缴滞纳金规定时间限制。

七、结论

1、政策规定非常清晰明确。

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使命艰巨而光荣。

3、纳税人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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