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224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交付”。

在举例之前先对民法上的“交付”做一下解释:交付,用口语讲就是要给你,要交到你手里。民法典规定了2种交付方式,一种是现实交付,即合同在履行的那一刻时货物真真切切的才交付到相对人手上;一种是观念交付,是指在合同履行的那一刻货物本身没有流动(货物到已到达或者还未到达),相对人拿到的是权利。观念交付将在《民法典》第226~228条分析举例说明。

其中第226规定了简易交付,第227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第228条规定了占有改定(观念交付在具体的法条中分析)。

这里举几个现实交付例子:

买车一般是交钥匙为交付,送货上门以签收为交付,代办托运以货交承运人为交付,贸易术语DAP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交由买方控制为交付,贸易术语FOB为装运港船上完成交付。

民法典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民法典法条分析第0224条)(1)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