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对行省制的创新(从行御史台的设置来看元朝对地方的监管)
行御史台是元代御史台设置于地方的机构,对元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和监察网络的构建,发挥过重要作用。
公元1277年,为了加强对江南新攻取地区的监督,忽必烈在扬州设置了由蒙古亲贵相威统领的江南行御史台。随着元朝的统一,各地方区域性的行御史台也逐渐设置。
行御史台的设置概况
行御史台由察院和台院两部分构成。
台院起初为从二品或正三品,1290年升格为正二品,1307年又升为从一品。察院的品级就相对较低,仅为正七品。
察院巡守和大夫中丞综领,是元代行御史台监察的基本方式。
大夫中丞综领,表现在对察院监察御史的使用和驾驭方面。
比如,相威为第一任江南行台大夫,将监察御史看作“耳目”,特别重视监察御史的筛选,亲自审议监察御史“除目”方案,既能掌控行台用人权,又能有效控行台制监察行动。
行御史台大夫可以调用御史“阅治”宣慰使“纵兵肆掠”,或者命令监察御史“随在纠覈(he)”,将叛乱中被迫为奴的良民全部放归。
行御史台大夫还有审查监察御史的弹劾奏折权力,经审核的奏折,一般还要由大夫署名再转呈朝廷。大夫对所署名的奏折负有责任,若有差错,也会受到牵连。1350年,陕西行御史台大夫朵儿直班因署字转奏蒙古鲁海牙等十二名监察御史弹劾也先帖木儿的奏折,被发现有误,随即降职。
行台的副长官为中丞,当大夫不在或不做具体事务的情况下,中丞可以主持行御史台的日常事务。部分行台中丞还能得到皇帝赏赐的“内中宝刀”,“以镇外台”。姜彧当江南行台的的中丞时,“暴官污吏闻风而革者甚众,江左阴受其赐”。
由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及首领官组成的台院,也实行元朝衙门常见的圆议制。但行御史台官员“圆议”事务时,“自中丞以下皆侍立候颜色,莫敢相与可否”,属于大夫唯我独尊的非正常情况。
经历是行台首领长官,责任是“辅翼长贰,总摄掾曹,相成一官之治”。经历的职位,一般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但都事职位大多由汉人担任。
都事在台院的实际作用不在经历之下,其职责是协助长官批阅御史所上文件。凡是御史所上公文,能否通过都取决于都事:
“夫江南诸道各听于宪台,以为法为则,都事又为喉舌之司,先其可否予夺,以定其出入殿最而上之台端——《申斋集》”
都事在行台官员中扮演着处理具体事务的秘书长角色,因此常常可以不顾身份低微而与其他人据理力争。如1307年,江南发生饥荒,江南行台都事赵宏伟建议以行台所储钱粮赈灾,“长僚持之,犹豫未决,微有所论”,赵都事“辄正色争之”,终于使行台按照他的意见进行赈灾。
1304年,朝廷正式下令,规定行御史台的权力:
“大勾当有呵,奏将来者。小勾当有呵,他每依著体例就断者——《立行御史台官》”
1328年,朝廷又敕行令御史台:
“凡有纠劾,必由御史台陈奏,勿径以封事闻——《元史》”
这些规定,从处罚官吏和奏请皇帝等流程确定了行台的行使权力的范围以及与皇帝的关系。
行御史台对行省的监察
奏劾,即上奏纠劾
这是最常见的监察行为,比如,江南行台中丞亦力撒合揭发阿合马之子、江浙行省平章忽辛之尖,“得赃八十一万锭,奏而诛之”;监察御史谢让“劾江浙省臣听诏不恭及不法事”。
奏劾,可以用行御史台的名义,也可以用监察御史的个人名义。比如,1299年,江南行台劾江浙省平章接受他人钱财三万锭;1282年,监察御史马煦个人名义揭发湖广行省平章阿里海牙“占降民为奴”。
行御史台除了监察本区域的官吏外,对其他省的官吏也能奏劾。
一般情况下,行台监察御史的奏劾,先上呈行台,转呈御史台,再由御史台官员上呈皇帝,请求批准。
皇帝认可奏劾后,有时还会派朝廷大臣审问被劾者。皇帝拒绝批准的情形,也会时有发生,例如,1299年,江南行御史台弹劾江浙平章,元成宗即“敕俱勿问”。
更有甚者,皇帝对被奏劾的官吏,以“朕所信任”为判断依据。如果有御史奏劾皇帝信任之人,多半不成,反而被训斥。可见,奏劾只是赋予御史对官吏的揭发权力。至于这种揭发能否有效,取决于朝廷。
按问,即审查讯问行省官吏的不法行为
被按问的行省官吏,只要畏罪潜逃或人账并获,证据确凿,监察御史有权逮捕不法之臣。只有在皇帝下诏“勿逮问”时,才善罢甘休。对行省官吏沾亲带故之人的不法行为,只会更加不留情面。行台监察御史还负责处理廉访司官与行省平章“有隙,互相抵诬,连逮百余人”的案件,治“构衅者”以重罚。
刷卷,即照刷案牍
1293年,忽必烈取消了台院官员直接参与的刷卷,照刷行省案牍主要由承担“分按”、“分守”职责的监察御史负责。即所谓的“诸内外台,岁遣监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而后,行省理问所得刑狱案牍,也一度由监察御史照刷。
监察御史对行省案牍的钩阅检劾,通常在每年八月到次年四月“出巡”分按时进行。
监察御史办事认真,就能够起到纠偏的积极效果。由于行省官高,起初,监察御史检核照刷行省案牍,比较慎重,即使发现问题,也只是“取了招伏”,回禀御史台定罪,第二年出巡时再定夺。后来,因行省令史先行畏罪潜逃,才改为“照刷出稽迟违错底轻罪过呵,教监察就便斟酌断者”。
行御史台对行省的监察活动,是元代朝廷对地方监察的重点。这种监察方式,有效约束了地方势力的做大,也起到许多积极效果,纠正地方官吏的不少失误。但是,行台、行省两大机构的并立,长期的抗衡、制约,使得两者关系逐渐紧张,也由此引发许多内部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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