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

图源:网络

“人”是企业的最基本的“运作细胞”,是企业最核心的要素。

那么,你知道应该与这个“人”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劳务合同》吗?劳动与劳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意义上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务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表面上都是雇员一方提供劳动力,雇主一方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如何判断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通过下文案例,我们来了解和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这两个相似的概念。

01.让我们看看一个常见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2 年 11 月 6日,A某受聘到某公司担任协管员,双方签订了名称为《劳务协议》的合同,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和具体工作情况为:由某公司按照轮班方式进行安排A某工作时间,保障A某每月休息的天数;A某需要进行考勤打卡并参与公司考核,并遵守某公司的规章制度;A某报酬按月发放。

2014年12月10 日,某公司A某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与A某的劳动关系。

随后A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补缴养老保险费。

仲裁/法院的裁决/判决如下: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A某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双休日加班费的仲裁请求,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与A某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请求判决某公司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一审判决:认定A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A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主要理由:

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该《劳务协议》从协议的形式、内容、具体工作安排、业绩量化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劳动报酬方面,以及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向A某送达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等来看,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可见在本案中,对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混淆,是导致某公司败诉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某公司企图通过签订《劳务协议》规避法律风险,但该《劳务协议》部分内容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劳务协议》的内容涉及具体工作安排、业绩量化考核、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并不符合劳务协议的一般特征,结合某公司向A某送达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的行为,某公司与A某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简而言之,公司是否与雇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司法机关会根据签订的协议内容和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综合判断,而不会仅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0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均有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观愿望。

此外,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会考虑以下条件:

01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02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03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允许劳动者以其名义工作等)。

二、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即报酬)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大多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会按劳务关系处理。

0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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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法律指引精益化

对于企业来说,应在综合考虑用人需求的基础上选择与雇员构建何种用人关系,并在实际用人过程中以不同方式管理员工。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很容易混淆,劳务用工的情况下,也难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而言,对于想要构建劳务关系的企业,我们给出以下建议:

01丨用工开始前应说明双方拟建立何种用工关系,若选择建立劳务关系,就要签订明确的劳务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在劳务合同中约定工作职责、劳动报酬、用工管理、劳动者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则这些内容已经满足了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要求;另外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如企业存在按月支付报酬、对雇佣者考勤等情形,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极大风险。

故企业在拟定劳务合同时,避免照搬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不要在合同中约定雇佣者遵守企业的考勤制度、奖惩制度、考核制度等内容,而应约定的是雇佣者劳务成果提交义务,企业的验收的权利,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02丨对于以劳务关系形式所招揽的人员,企业应与聘用的员工进行严格区分,对建立劳务关系的雇佣人员,企业与他们不能形成实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不应要求其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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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在法律上有着明显区别,但在实际用工中却很容易混淆,可以与法律顾问一起梳理企业的用人需求,针对不同的情景构建与雇佣人员的关系,有效降低相关的用工风险及争议事件发生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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