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浪费司法资源(浪费司法资源被罚5万元)

“我的权利我做主!”

“咋地,我放弃自己的权利,你还能罚我?”

自己的权利是自己做主,但是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千万不可肆意妄为,损害他人利益,到头来既让自己吃了亏,又让自己受了罚,还浪费了司法资源。通过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希望引导行使诉讼权利有点“任性”的诉讼参与人回归正确方式。

故意浪费司法资源(浪费司法资源被罚5万元)(1)

案情简介

高利公司到法院起诉称,福气公司没有按时交纳租金,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福气公司交租金、腾退房屋、赔偿损失。福气公司辩称高利公司违约在先,若要解除合同,高利公司应当赔偿房屋装修等损失,并为此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福气公司申请对房屋装修残值进行造价鉴定,因福气公司两次收到鉴定机构交费通知后,都没有及时交纳鉴定费,鉴定机构退回委托案件,法院中止委托案件。

故意浪费司法资源(浪费司法资源被罚5万元)(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福气公司支付租金、腾退房屋,驳回了福气公司的反诉请求。福气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房屋装修残值进行造价鉴定,愿意提前交纳鉴定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房屋装修残值进行造价鉴定,是确定福气公司反诉主张房屋装修损失的重要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因此,对房屋装修残值进行造价鉴定确有必要。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还认为,福气公司的上述行为扰乱了一、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损害了对方早日收回房屋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决定对福气公司罚款5万元;同时,要求福气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鉴定保证金,以保证案件发回后顺利委托鉴定,待其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后可退回。福气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福气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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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福气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时称,一审未鉴定应视为福气公司放弃举证权利,该放弃的行为没有损害对方利益,也没有扰乱法院审理秩序。

福气公司既然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就应该对该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福气公司的举证权利;但,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在福气公司没有撤回反诉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装修损失是法院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之一。福气公司未交纳鉴定费并非是福气公司认为的放弃权利。福气公司该行为,导致就装修损失部分的案件事实,本应通过一、二审审理即可查清,现无法查清,需要发回一审法院再次进行审理,造成了很多重复工作,也浪费了宝贵的审判资源。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常见的妨害司法行为如虚假陈述、滥用管辖权异议及逾期举证等,此类行为均属于典型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会严重损害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应纳入司法惩戒范畴,予以严肃处理。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助力良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净化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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