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

来源:湖南省住建厅

7月21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提出省住建厅可与外省、区市签署工程招标投标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施省际协同和跨省域联合惩戒,共享失信黑名单信息

此外文件中明确,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1年。期间实施限制惩戒:

1、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2、降低信用评分

  • 投标人:招投标信用评价“不良信息项”分值扣30分;
  • 相关人员:参与投标时,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其“不良信息项”基础分值扣除,计0分;
  •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不良信息项”基础分值扣除,计0分。

3、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对失信行为当事人采取的限制措施。

4、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 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行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为会员、劝退等惩戒措施。

被拉入失信黑名单的具体情形如下: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1)

招标人失信黑名单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县级以上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因下列行为半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2次以上(含2次,下同)的,应当列入招标人失信黑名单: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五)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

(六)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九)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十三)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十六)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十七)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2)

招标代理机构失信黑名单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一定期限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行政处罚;或者因下列行为半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2次以上的,应当列入招标代理机构失信黑名单: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四)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

投标人失信黑名单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或者因下列行为半年内被记录不良行为2次以上的,应当列入投标人失信黑名单: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六)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八)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九)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客观公正的行为。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3)

相关人员失信黑名单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等市场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应当将相关人员一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相关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因前款所列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其企业一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文件原文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4)

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我厅起草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联系人:贺宇;0731-88950171;传真:0731-8895018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1日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5)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6)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7)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8)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9)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10)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11)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12)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13)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14)

湖南招投标处罚(招投标黑名单实行跨省共享)(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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