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交通事故伤亡(女子车祸受伤住院)

不管大家选择何种方式出行,交通安全都将是我们要关注的重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多人都会不知所措,如果遇上不讲理的车主,更是苦不堪言,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长沙交通事故伤亡?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长沙交通事故伤亡(女子车祸受伤住院)

长沙交通事故伤亡

不管大家选择何种方式出行,交通安全都将是我们要关注的重点,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多人都会不知所措,如果遇上不讲理的车主,更是苦不堪言。

肇事者逃避车祸责任

近日,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律师成功帮受害人追回赔偿。

女子小徐驾车在长沙浏阳河大桥转弯处行驶,恰遇男子小井开车突然相向而行,结果两车相撞,事故造成小徐身体多处受伤。

小徐住院治疗多日,不仅自付医疗费4千多元,这次的无妄之灾也影响了她的工作和生活。

车祸后,小徐联系小井协商赔偿事宜。她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万余元,但小井不愿担责,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面对小井的逃避,小徐一筹莫展,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她找到了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律师的专业帮助。

律师助力拿到万元赔偿

接受委托后,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和小徐沟通后,确定了事故的相关情况,认为小徐争取赔偿款的可能性很大。

律师调查发现,当时事故发生后,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他认为责任划分不合理,拒不负责。

律师准备好材料,为小徐申请做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

鉴于小井不愿意协商赔偿,小徐决定采取诉讼方式,于是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收集好证据,便上诉到法院。

开庭后,律师多方举证,据理力争,经过法官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井赔偿小徐11000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当车祸发生时,无论是肇事方还是伤者,可能会因为缺乏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知识,而面临种种困难,甚至触碰法律底线。

那么,应该如何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呢?

事故发生后,切记不能以任何理由逃离现场,如处理不当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正确做法是应立即拍照留证,保护好事故现场,拨打110并等待交警处理。如遇伤情严重,在对现场拍照留证后,应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或第一时间拨打120寻求救助

学会这些应对方法,别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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