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与生活(没有想象的那么美)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是指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后,离开工作岗位又被原单位返聘或者到其他单位工作签订的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退休返聘的用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双赢。但是,一旦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双方应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件回顾
原告钟女士从2010年1月起在被告处工作,2016年5月达龄退休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之后与被告签订返聘合同并继续为公司工作,2017年1月钟女士在工作中受伤,治疗共花费了2万余元。2017年3月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拖欠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的工资未结算,也对钟女士治疗费用只字未提。2018年2月9日,钟女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裁定被告须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工资28988.28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钟女士经多次催讨未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以及治疗费用。
判决结果
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工资,已有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予重复处理。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的劳动报酬65910元未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劳动报酬,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既无约定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工作期间受伤被告需承担雇主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赔付。
以 案 说 法
1.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调整;劳务关系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雇佣合同,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返聘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返聘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
适用的法律不同
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单位义务不同
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
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
解除方式不同
双方可依约定随时解除劳务关系
履行法定程序
争议处理程序
法院可直接受理
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须仲裁前置
受国家干预程度
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干预程度较小
更多体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2. 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区分看待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针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2)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争议。
主张认定为劳务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省在实务操作中即是持此观点。
主张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持上述观点的人认为,反向理解的话,用工单位与其招用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话,那么他们就是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存在。
各省在实务中有不同的做法,希望法律层面能够尽快出台明确的规定界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3. 劳务关系中,解除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因此,针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员工,用工单位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的风险较低、因此用工方式相对比较灵活。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4. 因返聘工作受到伤害,如何维权?
(1)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
如果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务关系的话,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在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首先应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如果用工单位没有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工单位的义务,在用工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3)几种特殊情况:
一是进城务工人员:最高院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用工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是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返聘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也规定了其中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也就是说只要用工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员工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工,在现实中很难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是达龄应退休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了其中一种情形即“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返聘人员因工受伤,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二是如果社保部门不给予工伤认定,可选择劳务纠纷关系起诉,用工单位仍然需要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赔偿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赔付。
文丨童谣
编辑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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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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