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思维的基本原则(认识论与逻辑的统一)

辩证法思维的基本原则(认识论与逻辑的统一)(1)

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的统一( uniformity of dialectics, epistemology and logic)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相互关系的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唯物而又辩证地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为前提,从而解决了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相统一的问题。

整个物质世界的辩证发展就是客观辩证法,而主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不过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虽在其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是同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作为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学说,同时也就是认识论与逻辑。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不同于旧哲学的一个显著特点。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通常把本体论、认识论、逻辑看作是互不相关、各自独立的部门。它们错误地把存在的规律与认识、思维的规律互相对立起来。这在康德的哲晢学中尤为显著。康德认为认识、思维的规律与“自在之物”之间不存在什么联系,逻辑范畴和思维形式同认识过程相脱离,因此三者是互相割裂的。

黑格尔在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一致性,使逻辑与本体论统一起来,同时还肯定了逻辑范畴与思维形式与认识过程相联系,使逻辑与认识论统一起来,从而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三者相统一的思想。但黑格尔是唯心主义地探讨本体论、认识论与逻辑相统一的问题的,他错误地认为思维是存在的本质,概念的自我发展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因而完全颠倒了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关于本体论、认识论、逻辑三者统一的合理思想,并给以唯物主义的改造,真正科学地解决了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相统一的问题。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统一的基础是辩证发展的物质世界,即客观辩证法,离开客观辩证法就不可能有科学的认识论和逻辑。人的认识不过是物质世界辩证发展的产物和反映。

认识论所揭示的认识发展的规律和范畴,是辩证法的最一般规律在认识过程中的表现。辩证法与认识论是相一致的。辩证法研究整个物质世界的辩证发展,研究人类整个认识过程的辩证发展,也要研究逻辑思维的辩证发展,因此辩证法与逻辑也是致的。辩证逻辑研究概念的辩证法不过是对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反映。逻辑规律作为客观规律的反映,也具有客观意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离开辩证法,就没有科学的辩证逻辑。认识论的内容,涉及人类知识产生的全部过程,说明人的认识世界是从无知到知,从知之不多到知之甚多这样发展过程。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全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通过概念、范畴、规律等反映形式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着永恒发展着的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因此,认识论与逻辑是密切联系着的。逻辑就是认识的理论。逻辑是从人类认识的历史中总结出来的。

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从不同领域和角度反映着现实世界的规律,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不应否认它们之间的差别。辩证法、认识论、逻辑的统一的意义在于要求我们创造性地研究辩证法的学说,特别需要把辩证法运用于认识论和辩证逻辑的研究加深研究作为认识论和逻辑的辩证法。在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基础上,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探讨认识的一般发展过程及其普遍的规律性,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从逻辑的角度出发探讨辩证思维的一般发展过程及其普遍的规律性,这就是辩证逻辑。

思辨( speculation)一般指区别于经验认识方法的思维方式。是通过概念的形式进行纯粹思维活动去把握无限的实在。思辨思维是以揭示事物的多样性统一和对立统一为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思辨思维不仅被认为高于感觉、直观、想像、意志,即“感性思维”,而且也高于非此即彼,坚持对立的“知性思维”。思辨是达到真正必然性的真正的哲学思维,因而是表述和认识自在自为真理的“真正形式”或“最完善的方式”。

思维规律( law of thinking)在思维领域中起作用的规律。它表现着人的思维运动的内在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是客观事物的规律在人的思维中的反映。人的思维在实践的基础上由感性具体(生动的直观)经过思维的抽象上升到理性的具体,这是个辩证发展的过程。在从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的抽象思维阶段里,思维的本质特征是思维的确定性。

表现这一本质特征的思维规律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研究这些规律的具体表现及其逻辑要求是普通逻辑(形式逻辑)的任务。在从思维抽象再上升到思维的具体的具体思维即辩证思维阶段里,思维的本质特征是具体性(全面地、完整地、具体地再现客观事物的矛盾运动),表现这一本质特征的根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研究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思维中的具体表现及其逻辑要求是辩证逻辑的任务。

由于思维过程是一个统一的过程,抽象思维是具体思维的前提、基础,具体思维是抽象思维的发展,因此,在抽象思维阶段里,对立统一规律也必然起作用;而在具体思维阶段里,辩证思维也必须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律。思维规律作为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必然对人的思维具有规范和制约作用。遵守思维规律的逻辑要求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违反思维规律的逻辑要求就会犯逻辑错误。

以上内容来自《英语思维》(石海浪著)课堂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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