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是干什么的通俗易懂(我们一起择过的菜)
最近,关于检察官是端菜者还是炒菜者的讨论,火爆热烈,看完各方讨论,仿佛吃了一锅滚烫的麻辣火锅,大汗淋漓、畅快之至。然而,隐隐间,始终觉得意犹未尽,总感到好像缺了点什么。再三思忖、思忖再三,发现不论是端菜者还是炒菜者,毕竟还是少了一道工序,择菜,对,检察官的身份首先也应当是个择菜者,这是我的理解。当然,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呵呵一笑,心想,择菜也值得一提?是的,要我说,不仅要提,还要大提特提!可别小看了择菜这个活,择菜,可是门技术活!不信,请往下看。
作为一名曾经在侦查监督口工作多年的检察人,对于检察官择菜者这个角色深有体会。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一道菜),由侦查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往往是刑事检察的第一个环节,同时也是防止冤假错案(坏菜、烂菜)的第一道关口,因为时间紧(无论大小菜一律七天做好)、任务重(七天内要同时做N道菜),这就要求我们手要快、心要细、眼要亮,从侦查机关移交的一系列的证据中(食材)把不符合"三性"的证据(腐烂变质之食材)择除,只留下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健康食材)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下一个烹饪环节),以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菜肴的健康美味)。
择菜,是炒菜和端菜的前置程序,择菜,远比你想象的更重要。接下来,本文就带大家看看,那些年,我们一起择过的菜。
一、一份诡异的物价鉴定
先来一份开胃小菜,话说之前办过一起盗窃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犯罪嫌疑人窃取了外卖小哥的一台电动车(之前因原电瓶损坏更换过了其他品牌的电瓶),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给电动车作价,电动车作价1700元、换过的电瓶作价400元,刚够本省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2000元),乍一看,貌似没毛病,细一品,不对啊,电动车作价难道还带剔除电瓶的么,遂联系鉴定机构,回复称鉴定系整车鉴定包含了原装电瓶,再问询被害人,笔录称失窃的电动车原损坏的电瓶已拆除、失窃时电动车上只有更换过的电瓶,如此,该份物价鉴定中电动车的价格和电瓶的价格就不能简单的相加了,因为2100元实际上还算进去了本不存在的原装电瓶的价格,随后要求侦查机关尽快重新鉴定,后因鉴定价格无法达到2000元刑事立案标准而对犯罪嫌疑人作不批准逮捕处理,从而避免了不构罪的案件流入后续的司法程序。从该案看来,检察官绝不仅仅个端菜者,端菜前你得先择菜,哪些菜能吃、哪些菜不能吃,你得有所分析、有所决断,否则光是端个菜,那最后吃进去的有可能是烂菜、坏菜。
二、一场自诉案与公诉案的对决
这是早些年自己刚工作的时候办理过的一起案件,当时不觉有甚,后来案件办多了,当自己开始被巨大的惯性所包裹的的时候,突然间想起本案,惊出一身冷汗,甚至直到现在,都仍觉后怕,也亏得那时是初生牛犊,对证据要求严格,不凑合、不将就(现在看来应该是择菜者的觉悟),要不然真是会办错案。其实挺简单一个案子,被害人报案称营业款被雇佣的员工在经手时私自占有,并出具了雇佣合同及雇佣证明(落款"XXXX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营销中心"并加盖印章),还是乍一看,没毛病,但是当时朴素的法学理论告诉自己,本罪是身份犯,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光一个印章可能还不够,得要营业执照,然后电话联系公安小哥调取,小哥回复道"自己还在外地出差,时间上太紧张了(当时因为还同时办理着其他多起案件,给公安小哥打电话时本案只剩下2天的审查批捕期限),"XXXX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营销中心"的章子都盖着呢,营业执照都是证据上的小问题,要不,检察官您先给批捕了、等起诉前一定给补上"(看到这里,我估计在侦查监督口待过的人可能都会会心一笑,毕竟这应该是我们批捕人给公安小哥打电话让补充证据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了),然而,面对公安小哥的软磨硬泡,自己不为所动,毕竟那时候刚工作,"刚"啊,同时也还尚未理解公安小哥连续加班工作的艰辛,遂回复道,"不行!必须得调,不调不行,要不然不给批捕",然后,这不调不要紧,一调,公安愣了,我自己也愣了,被害人营业执照中的身份竟然是一家销售内衣的个体户,而所谓的"XXXX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营销中心"是其取得了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北地区的销售代理,因为被害人觉得"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头响亮、听着倍儿有面子,所以平时对外都用的"XXXX有限责任公司西北营销中心"的名号,因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个体户并能不成为本案的犯罪主体,故本案犯罪嫌疑人仅涉嫌一般侵占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因侵占罪为亲告罪,不告不理,故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现在想来,检察官也绝不是端一下菜或者炒一下菜这么简单,而必须要有择菜这一前置程序,比如本案,要炒什么菜,要用什么料,要如何去炒,如果无法做到心中有数,而是不加选择,然后不择就端、不择就炒,试问,炒出来的菜法院敢吃么?
三、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的奇葩反转
来看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的奇葩反转,侦查机关移送来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检察官通过翻阅笔录发现犯罪嫌疑人(男)与被害人(女)系朋友关系,一日二人在汽车站门口发生争执后犯罪嫌疑人夺走被害人的手包,之后未经被害人许可私自取走手包内被害人信用卡中的2万元人民币,还是与前两起案件一样,乍一看,没毛病啊,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也都符合(至少从形式上看),那就,直接上菜?"可拉倒吧,还没择菜呢!"起择,发现疑点一:案发地为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犯罪嫌疑人堂而皇之的夺取被害人手包后又堂而皇之的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消费,不怕被警察叔叔抓么?疑点二:犯罪嫌疑人怎么会有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码?基于以上疑问,我们检察官重点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关系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起初遮遮掩掩,后经晓之以利害关系,供出双方原系情侣并一起同居,以被害人身份信息所办信用卡亦是双方共同所有并使用,近来女方劈腿并与其单方面分手且准备离开本地,自己气不过找对方理论,为防止对方离开便于情急之中夺取对方手包并取走了信用卡上的钱,而自己之所以未在侦查机关供述双方情侣关系事实是因为自己被劈腿、觉得丢人、没脸说(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仅19岁),经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其所述真实性,其家属向我们检察官递交了双方情侣关系及同居的证据材料(双方在一起的亲密照片及视频、同居房间女方的卷发棒、拖鞋、睡衣等生活用品的照片及视频等),后经核实无误。由于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双方特殊关系,使得整个案件的认定发生质的反转,由于欠缺非法占有之目的,最终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取证(提供食材)不一定全面、真实,检察官首先要做的就是确保证据食材的完整性并从中择出某些劣质替代品,毕竟,没有花椒的麻婆豆腐不是麻婆豆腐,而用鸡胸肉做成的糖醋里脊也成不了真正的糖醋里脊。
四、一道夹生食材的回炉重造
夹生菜你会不会吃,尚未成熟的食材要不要拿来做菜,答案是:否!这是为厨者对菜肴品质的较真,也是检察人对案件质量的执着。有这么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办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明确表示不归还,发卡行遂报案,侦查机关初查后刑事立案,后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案件承办检察官查阅卷宗发现,本案虽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却在程序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因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构罪条件是恶意透支后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而本案侦查机关对该案刑事立案时尚有2天才满3个月,按照刑法规定,侦查机关在对该案刑事立案时犯罪嫌疑人尚不构成犯罪(虽然客观上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拒不归还透支款且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分毫),检察机关遂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并启动撤案监督程序,要求侦查机关对该案撤案处理,而在侦查机关撤案后又督促其对该案重新刑事立案(此时已超过3个月),并重新收集犯罪嫌疑人涉罪的证据。看到这儿,我估计非法学专业的人士都看懵了,一定会心想,你们检察人绕了一圈绕了个啥,又回到原点了,这不是做无用功嘛,浪费司法资源不说,自己也不嫌累,检察人还真是呆板又痴傻!其实吧,把这绕的一圈圈的看做是做菜,也就好理解了,违背程序正义原则所采集的证据就如同尚未成熟或是坏的食材,要是贸然食用,轻则腹泻、重则中毒,所以,择选肯定是有必要的,即使要以牺牲部分司法效率和人力成本为代价。此外,检察官的职责不仅仅是打击犯罪,人权保障也同样是重要组成部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所有人,其适用对象针对的是一般人,而非某个特定的个体,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3个月的期限既是对侦查机关立案时间的限制,也是保护持卡人权益的需要,而侦查机关提早立案有帮助银行逼迫持卡人尽早还款的嫌疑,是对持卡人权利的侵犯,检察官的"绕圈"是为了纠错,以确保公权力缘法而行,从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所以,检察工作,择菜先行啊!
五、一起不见作案动机的合同诈骗案所引出的案中案
之前办理过这样一起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某工程发包合同并收取对方10万元工程保证金,之后工程未按期开工,事后被害人报案,侦查机关立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发包时与该涉案工程并无权属关系,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笔录亦印证了该点,同时犯罪嫌疑人对其所涉嫌合同诈骗罪罪名和事实认罪认罚。同上面几起案件一样,刚拿到该案,我们检察官觉得,没毛病啊,犯罪嫌疑人没有工程发包权限而向他人发包并收取对方钱款,这不妥妥的合同诈骗嘛,可不知怎的,隐约间心里还是觉得不怎么踏实,怎么这个犯罪嫌疑人认罪认得如此之好,对案件事实的供述也如此之痛快(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多是"人精",通常以不认罪的居多,一开始就认罪的简直凤毛麟角),而且这诈骗手段也太easy太不讲究了吧,这不是妥妥地等着被抓吗,这犯罪嫌疑人该不是个傻子吧(此处系正常推理,并无侮辱人格之嫌),其作案动机是什么,作案目的又是什么,哦,对了,既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得如此之好那为何侦查笔录中关于其作案目的并未直接发问,虽说主观见之于客观,但至少也得问一下吧!基于以上萦绕在脑、死缠不断的碎碎念,我们检察官重点从作案动机和目的方面,向犯罪嫌疑人讯问核实,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查证。也正是因为没有直接将侦查机关送来的食材直接端盘上桌,而是先捋了捋、择了择,我们也才发现了现有食材外的藕断丝连。原来,犯罪嫌疑人在向被害人发包涉案工程前,已经参与了该工程的前期运作,并与该工程所属的甲公司进行了数次接洽,同时私下还送于甲公司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乙50万元好处费从而使乙答应将该工程发包于自己,事后因犯罪嫌疑人欠缺相关资质而未能承包该工程。至此,该案的全貌才得以展开,一起缺少作案动机的合同诈骗案因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的严格把控和合理怀疑后的择选,才使得案件背后的案中案浮出水面。因案件性质已发生质的变化,犯罪嫌疑人并不具有通过诈骗敛财的动机及非法占有对方工程保证金之目的,故检察官最终对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合同诈骗罪事实未予认定。要是让自己对该案做一个总结,那我想说,不会择菜的检察官不是一个好厨师!
六、一道不加择选的的流水线菜肴所引发的副作用
检察官择菜者的角色定位不可或缺,如若对菜肴品质无所要求,对食材本身不加择选,随缘将就,径直炒菜、端菜、吃菜,一套流程下来,菜做是做了、吃也吃了,但难免发生副作用。就有其他地方发生的这么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单看案件事实,简单之极,犯罪嫌疑人因吸毒成瘾在被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主动向看守所管教人员坦白自己所犯一起贩卖毒品事实,后经侦查机关立案查证,检法两院先后以贩卖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作出判决,而后,犯罪嫌疑人上诉,翻供,一段隐情就此拉开,原来,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为了完成考核指标,铤而走险,以"强制隔离戒毒关两年、贩卖毒品0.1克法院只判一年"为由做通犯罪嫌疑人工作,人为制造了一起假案,本来事情进行的挺顺当的,神不知、鬼不觉,谁知到了一审法院这边出了问题,法院判了犯罪嫌疑人一年半的有期徒刑,然后犯罪嫌疑人不干了,本来侦查人员说好的顶多关一年,这下要关一年半,犯罪嫌疑人一想划不来,便直接上诉把做假案的事情全部捅了出来。这起案件给所有检察官以警示,背后的教训更是发人深思,不加择选、得过且过的简单流水线作业造成了办案的没灵魂和形式主义,客观上也给做假案提供了温床,检察官不只是炒菜者和端菜者,而首先也应当是个择菜者。择菜者,择鲜剔腐、存真去伪、激浊扬清者也!
七、警察叔叔也会抓错人?
警察叔叔也会抓错人?你没看错,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生活往往比电影更奇幻!警察叔叔也是人,偶尔也会犯错,虽然很多时候是无心之错。你问为什么会抓错人?答曰:惯性。其实自己在上文择第二味菜的时候有提到这个词,虽然二处含义不尽相同。来看案件,一起转化的抢劫案,案发时间为某一天的月黑风高夜,犯罪嫌疑人入户窃取被害人3000元钱时被发现,一路被追至院内,为逃离现场遂对被害人暴力相向,后被赶来给被害人帮忙的证人驱离,之后二人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后根据监控视频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遂对其网上追逃,之后在异地抓获了同名同姓年龄相仿外表相像的某甲,某甲也是一脸懵状,当然是予以否认,而侦查人员也是微微一笑,心想你这样的我见得多了,当然是不予相信,之后侦查人员组织被害人和当时赶来帮忙的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然后神奇的事情发生了,二人竟然双双辨认出了被抓的某甲即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侦查人员在看到辨认结果后更确信了自己内心的想法:某甲就是犯罪嫌疑人!之后不论某甲如何辩解,侦查人员均不以为然。当然,假的始终是假的,你以为的只是你的以为,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其实之后有过思考,为什么某甲始终在辩解而侦查人员就是不相信呢,然而得到的答案始终说服不了自己,直到后来自己办的案件多了,也开始变得容易被一股莫名的力量所包裹,猛然一惊才发现,原来是因为惯性,因为警察与犯罪分子天然敌对的惯性,因为见惯了犯罪分子被抓伊始天然辩解的惯性,因为案件办多了后经验判断的惯性。对,因为惯性,从而忽略了月黑风高夜可能被害人和证人都没有看得太清这一可能性,因为惯性,从而忽略了不排除被害人和证人均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有偶然和巧合的成分,因为惯性,从而选择了对被抓某甲辨解的自动屏蔽、视而不见,所以,在这种必然性与偶然性的作用力加持下,侦查人员与真相完美地擦肩而过。末了,升华一下主题,说的宏大一点,其实我们检察官的职业与执业,始终是终身建立职业习惯并终身与职业习惯对抗的过程,如同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我们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也是这样,我们检察官要做的就是认真地对待每一起案件,把每一起案件都当成第一起案件和最后一起案件来办,以此方能摆脱惯性牵引。所以,说到这里,可能会有人问我,那择菜与惯性有什么关系呢?来,强行找补一波!择菜,就是摆脱惯性的过程,择菜,是检察官修炼和进阶的基本功,择菜,是一种信仰,是一种修行。
完结。
其实,那些年,我们一起择过的菜远不止这些,时间精力所限,本文暂且就说到这里,以后要有机会,可以开个专题,继续和大家一起挖一挖这些年我们择过的菜、填过的坑。各位看官要是觉得尚不尽兴,推荐关注我们"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cgrmjcy),这里会随时发布各类案件信息及检察动态,这里有各类普法专栏贴近民生,这里更有着一大批优秀的检察人为您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期待您的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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