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只签字有法律效力吗(一定要承担责任吗)

一个看起来很简单的案子

张三因为生意周转,向李四借钱,并出具了欠条一张。后来张三没有按时还款,李四便找到了张三的父母,要求他们在欠条上签字。

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将张三和他的父母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张三还款,张三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认可欠款,但他的父母认为自己签字只是表示知道张三欠款的事情,没有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张三和他们的经济是分开的,他们没有义务偿还借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三的父母虽然在欠条上签字,但是没有注明他们是保证人或者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判决张三的父母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仅由张三负责还。

法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嗯,案情简单,法律依据充分。看来在他人欠条上签个字,后果也没那么严重。

实际情况比想象的复杂

先不说法律,只按照一般人的普通观念分析。在欠条上签字至少可以认为签字人愿意在一定程度上为欠款负责,不管是担保、共同清偿还是督促还款。

我们知道瓜田李下都要避嫌,更何况在欠条上签上自己的大名,一旦签上很难撇清责任。

法院上面的判决不能成为我们随意在他人欠条上签字的依据。

从法律角度分析,李四是要求张三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就我这个长沙律师所了解的情况,在实践中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是针对保证人。

李四要证明张三父母是保证人,才能要他们还款,而恰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相关的条件,张三父母只签了字,没写在名字前面写上“保证人”三字。

法院依照该条判决没有错误。

但换一个角度,如果李四起诉的理由是“债务加入”呢?张三父母签字是表明愿意加入债务,为张三还款,他们承担的不是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而是债务人的共同清偿责任。

此时,法院的审理思路恐怕会发生改变,法院不能再依据上面的规定判决,因为李四根本没有要张三父母承担保证责任,不涉及保证人的认定。

张三的父母也需要回答“如果不是愿意为张三还款,你们为什么要在欠条上签字”的问题了。

湖南省新邵县法院网站发布的理论文章就认为这属于债务加入,签字人要承担付款责任。

欠条只签字有法律效力吗(一定要承担责任吗)(1)

为什么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因为起诉的角度不一样。李四是按照保证人的角度起诉的,另一个案件是按照债务加入的角度起诉的。

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思路,判决结果可能大相径庭,这也是律师的作用所在。

不管怎么样,在他人欠条上签字,一定要慎重。如果没有做好共同还款的思想准备,不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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