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争议条款的内容(是否接受格式条款)

漫画 孟宪东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网络购物、公交出行、住房租赁等都涉及各式各样的合同接下来的《民法典》解读就说说合同编主要的变化和亮点合同编共三个分编,29章,526条,约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1.7%是《民法典》中条文数量最多、变动幅度最大、复杂程度最甚、裁判运用最多(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远远多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对经济生活影响面最广的一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融入多部司法解释及《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坚持维护契约自由、促进商品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因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较多,这一期主要和大家说说第一分编通则的主要变化 众晓律师事务所供稿,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内容?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解决争议条款的内容(是否接受格式条款)

解决争议条款的内容

漫画 孟宪东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网络购物、公交出行、住房租赁等都涉及各式各样的合同。接下来的《民法典》解读就说说合同编主要的变化和亮点。合同编共三个分编,29章,526条,约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1.7%。是《民法典》中条文数量最多、变动幅度最大、复杂程度最甚、裁判运用最多(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远远多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对经济生活影响面最广的一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融入多部司法解释及《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坚持维护契约自由、促进商品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因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较多,这一期主要和大家说说第一分编通则的主要变化。 众晓律师事务所供稿

变化一:明确了身份关系协议准用规则

《民法典》第464条新增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的内容,确立了身份关系协议的准用规则。

变化二:明文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例外的法定性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通过增加一个“仅”字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内容明确了合同相对性例外的法定性,但是限制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任意突破合同相对性。

变化三:完善数据电文定义

《民法典》第469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将数据电文下载,而未在网络上保留原始数据电文,导致其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而败诉,“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就是为了确保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因此该规定与其说是对“数据电文”的限制,不如说是对当事人的提醒,务必确保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也就是随时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询。

变化四:完善电子合同交易规则

《民法典》第491条吸收《电子商务法》第49条的规定,并将“电子商务经营者”扩大到了所有使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同时规定,只要一方当事人在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但商家以店铺设置错误、亏损巨大为由不肯发货,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进而引发纠纷,此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已成立,商家不肯发货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变化五:完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扩大了格式条款使用方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新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等”的规定。《民法典》第496条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例如,某视频网站会员被强制推送广告,投诉后网站却以消费者充值时已签署会员定制广告协议为由不予取消,此时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网站未履行对定制广告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尽管消费者签署了广告定制协议,但其并不知道自己被强加了义务,此时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该格式条款,可以拒绝网站提供的会员广告定制服务。

变化六:新增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

《民法典》之前,我国立法并未规定选择之债,但选择之债却早已存在于民法理论中。《民法典》第515条、第516条填补了该领域之空白,选择之债有如下规则:选择权原则上由债务人享有,除非另有规定、约定或交易习惯;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怠于选择且经催告仍未选择的,会导致选择权的转移;选择权在性质上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方式为通知,该通知到达后,债务标的即确定;债务标的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除非对方同意。

变化七:赋予第三人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新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现行《合同法》有关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未赋予第三人享有债权请求权。《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新增利益第三人合同,直接赋予第三人享有债权请求权。该规定也体现出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如希望赋予第三人享有债权请求权,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变化八:新增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

《合同法》没有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内容,《民法典》新增了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规定明确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那么不具有合法利益是不是就不可以代为履行?债务人在何种情况下享有拒绝的权利?债权人是否有权拒绝?相关规则尚不明确,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变化九:完善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与《合同法》第74条相比,《民法典》第538条至第542条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更全面,扩大了撤销权的适用情形,增加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完善了撤销权制度。

变化十:新增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54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与《合同法》第79条相比,《民法典》第545条增加区分债权是否属于金钱债权,确立了不同的对抗第三人规则,在适用时应当加以区分。

变化十一:新增债务加入规则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第552条首次规定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则,弥补了法律漏洞。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3条的规定,债务加入人是公司的,应当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即参照《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变化十二:新增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563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563条在《合同法》第94条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一款规定了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变化十三:完善合同解除制度

《民法典》第564条新增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有益做法并予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需注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依据《民法典》第199条的规定,其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解除权消灭。新增主合同解除后,违约条款继续有效,且担保责任不受影响。《民法典》在第566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合同解除后,违约条款继续有效,但是增加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情形。同时,第566条第三款关于主合同解除对担保合同的履行作出明确规定,也规定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情形。

除上述变化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还有很多变化,比如吸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情势变更的制度并修改完善;扩大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情形;新增债务清偿抵充的法律规则;细化提存成立的具体规则;细化定金规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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