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美容院事件(东莞一美容院停业)

市民陈女士在南城某美容店开卡,获得赠送24次胸部护理服务但赠送服务尚未享受完,该美容院就停业了,剩余的赠送服务只能转到东城另一家美容院进行由于觉得位于东城的美容院距离太远,陈女士状告该两家美容院,要求退回押金和索要相关赔偿,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东莞美容院事件?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东莞美容院事件(东莞一美容院停业)

东莞美容院事件

市民陈女士在南城某美容店开卡,获得赠送24次胸部护理服务。但赠送服务尚未享受完,该美容院就停业了,剩余的赠送服务只能转到东城另一家美容院进行。由于觉得位于东城的美容院距离太远,陈女士状告该两家美容院,要求退回押金和索要相关赔偿。

近日,该案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陈女士要求退回押金和支付利息获得了支持,而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赠送服务引发纠纷

陈女士说,她和南城某美容院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了护理赠送协议,该协议中约定“陈小姐须交纳1000元年卡保证金。到期后,美容院将于7个工作日全额返还现金或选择1200元现金券;本年度护理卡共24次,每月接受两次护理,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止,全年度护理价值9552元”。

同时,双方责任约定“美容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能转让经营场所或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陈小姐作为年度护理持卡人,仅限本人使用,不可转让或兑换现金”。随后,陈小姐向该美容院交付了1000元保证金。

陈女士表示,2015年12月,南城美容院以微信方式通知自己,因店内下水道屡次堵塞,导致不能正常运营,从10日开始停止营运,让陈小姐到东城一家美容院接受护理。陈小姐接受几次服务后,觉得去东城美容院接受护理的路程太远,继而又发现南城美容院已经停业。

陈女士认为两家美容院的行为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即“南城美容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能转让经营场所或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遂将两家美容院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1000元及利息、赔偿未享受护理损失4000余元及前往东城美容院所产生的交通费损失300元。

东城某美容院称,是陈小姐自己放弃接受服务,并非美容院不按其与南城美容院的约定进行服务。南城某美容院并不存在经营场所转让,因此陈女士要求解除服务协议没有任何依据。况且南城美容院因下水道堵塞后,陈小姐也接受其安排,在东城美容院进行了数次服务,南城美容院和东城美容院共为陈小姐提供了14次胸部护理服务,由于陈女士自身的原因不能参加护理,导致美容院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因此两家美容院均不存在违约行为。

判决

退还押金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南城美容院向陈女士退还押金1000元及支付利息,并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协议明确赠送不可转让或兑换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陈女士与南城美容院签订的护理赠送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合意,双方均应恪守。陈女士要求东城美容院与南城美容院共同承担责任,但陈女士未与东城美容院签订合同,东城美容院无需对陈女士的诉求承担责任。

其二,关于退还押金,协议的有效期是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南城美容院在2015年12月4日向陈女士发出微信通知其停止营运,已违反了协议约定,且庭审时保证金也到期了。

其三,关于赔偿损失和交通费。陈女士主张美容院赠送协议中约定的24次胸部护理服务,尚余10次护理未做,要求美容院赔偿10次护理的费用。协议中已经明确9552元年度精致护理是赠送的,且不可转让或兑换现金。虽然南城美容院在协议有效期内停业没有在原址为陈女士提供服务,但是其让陈女士到东城美容院接受服务,陈女士转到东城美容院接受了几次服务后,因服务地点距离问题而非服务本身质量问题拒绝继续接受服务。虽然服务地点的变化对陈女士享受服务带来一定影响,但是两美容院的住所地地点距离仅3.5公里左右,该赠与服务即使有瑕疵,也并非南城美容院故意不告知造成的。

综上,法院作了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要特别谨慎

现在的美容服务五花八门,消费者不要因为一些优惠轻易做出消费决定,在消费前必须了解美容机构的资质,选择有经营许可的美容机构,如果从事一些特殊医疗美容服务的项目的,还需要有医疗机构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对于一些免费的项目,要由合理的期望,所谓一分钱一分货,免费的东西就不要期望值太高,以免日后出现纠纷责任归属不清。对于预付式美容消费,要收集章程、协议和发票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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