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对抗把对方弄伤了要负责吗 打篮球或踢足球受伤或者弄伤别人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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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度将为大家介绍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
喜欢打篮球、踢足球的朋友们可得注意了,这篇文章将为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足球、篮球是对抗相对比较激烈的体育运动,因此也很容易受伤,那么受伤之后该怎么处理呢?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弄伤别人后该怎么处理?
我国的《民法典》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许多体育运动实际上都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若所有的体育伤害案件都由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参加者担责,难免打击公民锻炼身体的积极性,而且也使得当事人饱受讼累,最终也很有可能只是案了事不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并未被公民深切感知到。另一方面,实际上保障了公民的自由与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
法谚云:自甘风险者自食其果。体育活动基本上都存在竞争性,参与者往往既是风险的制造者,又是风险的承担者
固有风险
风险无处不在,关键在于这种风险是否为参与者所明知或应知。可以简单地把这种风险叫做固有风险。比如,足球比赛中的运动员有被踢伤腿部的风险、篮球比赛中的运动员有被肘击面部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在体育活动开始之前,就已经告知给参与者的固有风险。
与此对应,还有许多风险并非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比如在足球比赛中,运动员在无球状态下受到对手恶意攻击的风险,实际上这是一种很严重的恶意犯规,应当按照一般的侵权来处理。
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应有如下特点。
1.固有风险是某项体育活动的组成部分,二者不能分离。比如在足球比赛中,运动员有被高速运动的足球击中面部等脆弱部位的风险,甚至有时候会被足球直接击晕。要想完全避免此种风险,只有放弃参加足球比赛。体育活动的进行一般都会伴随着各种不同的风险,但这也正是体育活动吸引参与者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这些紧张刺激的感觉让无数参与者敢于运动,在比赛中释放身体压力。
2.固有风险是不确定的。固有风险虽然时刻存在于体育活动中,但并非每时每刻都会现实的发生。它何时发生,发生在谁身上,造成的危害有多大等都是不确定的。
3.固有风险是能够被一般社会大众所熟知的。这种风险是很明显的,比如在篮球比赛中,球员进球得分后被对手恶意踢翻在地。这种风险当然不是固有风险,因为球员在训练或比赛中根本无法预见这种极端恶劣的事情会发生,当然不能认为球员自甘风险,这只能认为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受害人自愿参加
受害人自愿参加是指受害人明知固有风险的存在,且并非基于法律或道德义务而心甘情愿参加某项体育活动,最终受到了损害。对于这里的自愿,可以分为知情与自愿两方面来分析。
1.受害人知情。受害人对于固有风险是否知情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年龄、精神状况、职业等。如果认为一个足球比赛的新手不知赛场上有何风险,那么一个职业的足球运动员就一定会被认为明知固有风险。
2.受害人自愿。受害人自愿是指受害人通过某种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而参与到体育活动中,且这种自愿并非基于法律或道德的因素。明示的意思表示比较容易判断,比如在微信群里发言要参加某次足球比赛。而默示的意思表示就比较特殊。这种默示的方式必须是能够被一般参加者认为是参加某项体育活动的行为。比如正在跑道上跑步的一个学生帮助足球场上的运动员捡回踢飞的足球,不能认为这种捡球的行为相当于是自愿参加比赛。
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笔者在前文已经提到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风险必须是固有风险。体育运动的参加者对于体育运动中那些固有风险当然是要自甘的。但是,对于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风险,受害人当然不能自甘,因为这种风险已经不再是固有风险,而是一般侵权案件中的抽象的风险。
所以说,各位朋友在打篮球或者踢足球的时候被人弄伤,不要一味地索赔,要懂得见好就收;而在弄伤别人时,也要懂得利用法律据理力争,不该赔偿的绝对不赔。
当然,体育运动友谊第一,大家的动作还是应该尽量控制好,强身健体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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