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业一般关注哪些数据(学习笔记-信托基础知识)
一、CRS实施的最新进展。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最新的加入名单是156个国家和地区。截止到2019年,一共有93个司法管辖区交换给中国大陆,估计今年将超过100个。中国交换出去了66个。涉及到的资金一共有4.9万亿欧元。
可能涉及到补税。怎么去调取数据,93个国家,数以亿计的数据,用人工的方法是不可能去筛选的,会通过大数据来跟金税三期联网。这个威慑效应就非常的强烈。如果这个人在海外,实际控制人也好,股东也好,在海外有一笔资产,现金资产或者金融资产。税务机关对他进行稽查的话,那肯定是一比对一个准,根本不需要人工。目前不是每个人都去比对,肯定是从大到小来进行排列的。
CRS实施进入到了一个白热化的状态,而且未来会越来越严格。对于公司的存量账户,比如离岸公司里面有25万美金,或者超过25万美金,CRS才会进行交换。对于大资金是很难降到25万美金以下的。所以要采取不同的操作方法,比如会采取转变资产持有形式,比如转成黄金实物等。或者转变所有权关系。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家族信托的基本功能。
信托的内在的逻辑关系就是所有权转化的过程。但并不是设立信托就能够避税、避债。一定是有前提的。比如说避债,如果在债权发生之前设立信托,把资产都注入到了信托里,那么所有权关系脱离开我的所有权了,那么就起到规避作用。在债权发生之前来做这样的规划是很有必要的。设立信托越早越好。
如果这个信托是可撤销信托或者自益信托,其实在债权和风险隔离方面起的作用是相当弱的。因为自己作为受益人,信托在运行过程当中,或者在信托分配的过程当中,或者信托取消之后我的财产又归到了我名下。所以在隔离税务、隔离风险和隔离债务方面效果不佳的。
国内的保险金信托已经到了3.0版本。1.0版本,受益人是信托。2.0版本,投保人是信托,受益人也是信托。3.0版本,全是由信托来进行控制。信托底下设立一个子信托来进行控制。信托和保险的结合是非常有必要的。
目前跨境的财富传承的比较有效的法律架构和法律工具,目前来说有且只有两种比较合适的方法,就是信托和基金会。
传承的问题。必须要谈到继承的问题。因为目前中国的高资产人士有共同的特点。第一身份的国际化。自己可能没有移民,但是太太已经在澳大利亚、美国、欧洲其他国家去生活了,拿到当地的绿卡或者是护照。子女又在境外读书,毕业之后,在当地工作,组建了家庭,又是一个国际家庭。另外,随着财富的提升,在全球的投资也比较多,当然在海外全球设立的实业投资主体非常多。再者就是资产配置,除了这个金融资产以外,还有房产。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国家去置办房产。以及艺术品投资等等。总结就是身份国际化,家庭国际化,资产国际化,投资国际化。这样的状态给我们带来财产规划的难度。如果说不规划,只是用法定继承人去继承的话,那么这个难度非常大。整个的过程就非常复杂,那么很容易引起这个继承的争议。设立遗嘱存在法庭认证的问题。如果任何一个继承人对这个遗嘱的效力或者是对遗嘱的继承条款有任何意义的话,那么就要经过法庭认证程序。就要先处理争议,再处理遗产。所以法定继承也好,遗嘱继承也好,首先这样的一个法律关系比较单一。其次,因为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资产和多个国家的身份关系,那这种继承发生的时候,就有跨国或者跨境的情况。即便是在美国的,每个州也不一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如果去处理我的资产会带来很大的难题。不能说信托就完全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信托也可能会产生争议条款。如果是任意信托,受益人说,受托人分配的收益是不对的,受益人也可以去起诉这个信托。受益人认为这个信托是不成立的,或者叫虚假信托,因为委托人对于信托的控制力太大了。就有可能穿透这个信托。但是信托的好处在于,它可以通过信托的法律关系,结合资产控制关系来进行解决。伞形架构。信托作为一个法律工具,在一个顶层上面发挥作用,那么下来它去控制资产的时候,就可以通过不同的资产控制的路径去安排,所以相对来说这个治理结构就完整得多了,也合理的多。
大家往往会认为离岸性能好,在岸信托不好,或者说我要设立信托,我就设立离岸信托。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或者都是有失偏颇。信托是从外面传过来的,中国的信托制度的确是还不够完善,但是如果我的资产都在中国大陆,在海外没有一分钱。离岸信托再好跟我是没有关系的。还是得按照在岸信托的方式来去设立。离岸信托对我来说根本就没有用。因为离岸信托要控制中国资产,目前法律还行不通。如果我们的资产是遍布全球的,那要如何去设立信托。在美国的资产就在美国设立信托。在澳大利亚的房产就在澳大利亚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去控制这个房产或者去控制其他资产,这样是可以的。所以信托并不是说用一个去控制全球资产,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
那么,离岸信托一般是在什么情况下设立?一般情况下,目前比较多的就是股权信托。
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在隔离效果上有本质区别,自益信托在隔离效果是很弱的。几乎起不到隔离效果。包括税收方面隔离效果都非常差。他益信托,相对来说会好很多。但是如果仅仅是一个一般的他益信托,其实效果也并不是那么明显。
如果要把房产注入到信托里面,就需要有一个转让的对价和取得相应对价的税收。这个是相当高的。所以可行性并不强。因为国内的信托的登记流转制度没有建立。在中国,房子要交给信托,房产交易中心就按照转让来进行收税,税很高。如果中国的信托登记流转制度和配套的措施都完善了,那就非常方便了。比如说房子交给信托的时候,只要做一个信托的登记就可以了,没有税收或者说房子在最终由信托交给受益人的时候,变现的时候再去交税,那这样的话一定比较普遍了。
其次就是公司的股权,目前应用相对来说比较的少,那么我们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还没有一个是采用家族信托就控制的。只有一个是通过海外的美国的信托,就控制上市公司的只有一个上市公司叫英飞拓。
国内信托除了现金,房产、股权以外,艺术信托,大家还在探索当中,并没有展开很好的成熟的业务。保险金信托也是基于金融资产或者现金资产来设立的。
目前国内信托的功能大部分还是用现金去做,功能就是避税、避债、避风险。但是有个前提就是你得规划到位,才能避税、避债、避风险。
在境外,因为离岸信托下面所持有离岸公司,本身就是免税的,而且转让的时候也不要提供任何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只要有一纸转让协议,这个交易就完成了。同时,像美国的信托、澳大利亚的信托、香港的信托、新加坡的信托都是登记制度。
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就是设立信托之后,可以反悔,委托人随时可以把它撤回来。撤回来,信托的资产会面临一个去向的问题。比如说,委托人如果没有做任何规定的情况下,那么这个信托资产是归受益人的。如果没有设置归复条款的话,信托资产归受益人。
香港的上市公司80%以上的设置的都是不可撤销的,自由裁量信托。那只有这样的一个组合方式,才是在避税、避债、避风险上面才是效率最强的。
新加坡信托的CRS申报,可以为零。新加坡的信托公司被认为是一个投资机构。CRS在实施的时候,金融机构有义务去申报。银行、保险、信托公司都是申报主体.有些信托公司并不是一个投资主体,那么申报义务归银行,所以就要被CRS穿透。如果信托公司他自己是CRS的投资主体的话,那这个空间就比较大了。
三、伞形架构。
伞形架构是在实操当中应用案例当中非常广泛的一个理念。
信托只是在财产规划和控制的这个顶层来反馈作用,其实他运用的是信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产生的效果。但是如果说我的资产在全球,而且这个种类比较多,那这种情况下,你不用伞形架构去控制就很难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税务降低的效果,运营合理和公司治理架构完整的效果。
原来是个人直接持有的财产,现在建立一个伞形架构之后,个人控制财产就相当于像打了一把伞。我只要紧紧的握住这个伞柄的位置。然后每一条龙骨都是一个架构在控制这个资产。每一个龙骨所控制资产都是一种类型的资产,比如现金,金融资产,房产或者股权。当暴风雨来的时候,我就可以紧紧的握住这把伞来保护我的资产。
当这个资产发生风险的时候,我最多就把这个龙骨给它切断,跟其他财产,风险不相牵连,所以伞形架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风险隔离。税务方面起到的作用,就要看这个资产类别和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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