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固废法对一般固废处理要求(21张思维导图读懂固废法)
01
固体废物的种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污泥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02
固废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原则
减量化,是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资源化,是指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无害化,是指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0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节主要包括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六个环节。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04
固体废物经营者的义务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有不同的管理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05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废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固体废物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止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06
固废相关禁止性规定
禁止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地点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07
跨省转移固体废物
跨省转移固废应当向固废移出省申请批准或备案。转移固废出省贮存、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转移;转移固废出省利用,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本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08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法律义务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任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09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变更、终止后的义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变更或终止,应当履行相应的污染防治义务。
10
矿山企业的特别要求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11
生活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12
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理义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13
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范围
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14
过度包装的限制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15 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理
16
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强制性要求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7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要求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18
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求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19 运输危险废物的要求
20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理
违反固废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1
医疗废物的处理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来源:钱塘生态环境 编辑:马锐
总编审:吕 星
总监制:方 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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