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了红包女方要双倍返还吗(特殊含义的红包能否要回)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你侬我侬不分你我,吃饭、玩乐、送礼物、转账,各种花费毫不心疼。但到了分手时,不少男女却因为金钱问题闹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还钱。
那么恋爱期间转账、发红包法律如何认定,一般法院会如何判决?如果要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图片来自网络)
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
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
1、案例
廖某、黄某是初中同学,因同学聚会重新联系后,黄某经常向廖某诉说对自己的婚姻生活以及生活的不满,廖某出于同学之情甘愿当倾听者。
之后廖某对黄某日久生情,廖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转账42笔共计121831.94元给黄某。且这些转账中,多项备注有“一生一世我爱你”、“我爱你”、“亲爱的!生日快乐!”等字眼,同时黄某亦有向廖某付款,付款的形式与廖某相似。
之后两人恋爱未果,互生间隙,廖某诉诸法院,要求黄某返款转账和红包金额。
法院认为:
1、廖某与某之间的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往来相互掺杂且频繁、紧密,多笔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款项配有暧昧、祝福等词语且多笔款项的金额蕴含特定的民间寓意,均反映双方存在超越一般同学感情的密切关系,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往来,不存在借贷合意。
2、廖某亦无法提供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黄某支付给廖某的款项实为还款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廖某支付给黄某的款项为借款,故廖某要求黄某返还借款共计121831.94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分析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法律可知,赠与在财务转移到受赠人时,合同成立,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只有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财产权利才能转移给受赠人。
微信转账和发红包一般都是设置即时到账的,或者选择定时到账,且发出不能撤回,因此从红包到账时起,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对方领取与否,只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
一旦对方领取了转账或者红包,赠与合同即成立,要想撤销赠与合同,只能看是否享受任意撤销权或者法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任意撤销权需符合三个条件: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只有上述条件都具备,赠与人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作为恋人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赠与关系,不符合任意撤销权,也不符合法定撤销权,因此转账和红包已被领取后,赠与合同已成,无法再撤销。
有借款、还款证据的
通常认定为借贷合同
1、案例
恋爱期间,王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李女士转账数次,数额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共计近8万元。双方分手后,王先生向李女士催要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李女士偿还借款,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但李女士仅认可其中6000元转账为借款,并抗辩其他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法院认为:
李女士对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举证,因此不能以用以共同生活支出进行抗辩;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表明,分手后,王先生多次催还款项,李女士要求王先生出具明细,且对于王先生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所以,原告方想要认定转账为借贷关系,那么原告应提出借还款聊天记录、还款交易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有双方转账记录,且在聊天中有要求还款的意思表示或者有书面借条,则法院会认定为借款,判决返还。
但如果被告人能举证表明钱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比如生活开支、购物等,或者举证表明原告明确为赠与的,比如聊天中明示赠与等(前面说到的特殊金额、特殊备注,在这里不能对抗原告明确的借贷证据),则不能认定为借贷。
以结婚为目的的
转账为附条件赠与
1、案例
陈先生和张女士因相亲而结识,很快就开始谈婚论嫁,陈先生将张女士作为结婚对象而陆续赠送财物。后双方分手,陈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张女士退还财物。
法院认为:
男方将女方作为结婚对象而陆续赠送财物,且凭借男方的经济实力不可能拿出这么多钱,后发现钱款是男方父母给予的,男方父母为男方结婚而准备的,可以证明这笔钱是男方出于结婚目的而赠与女方的。现在双方当事人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男方的结婚目的没有成就,女方继续占有该笔钱款于法无据,应当将其返还。
2、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恋人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发送的红包和转账,包括送出去的金镯子、金项链等,这里是一种附条件赠与。
附条件赠与中,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条件成就,赠与合同才能生效。
因此,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未能结婚的,那么赠与合同不成立,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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