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代还玖富(昔日伙伴如今互诉公堂)
记者 |苗艺伟美股上市公司玖富和保险业大哥人保财险互诉公堂,究竟发生了什么?,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人保财险代还玖富?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人保财险代还玖富
记者 |苗艺伟
美股上市公司玖富和保险业大哥人保财险互诉公堂,究竟发生了什么?
6月12日,玖富公告称,其子公司玖富数科正就22亿元贷款服务费问题起诉人保财险。6月15日,人保财险也不甘其后在港交所披露,其已于今年5月在广东起诉玖富。
为何互诉公堂?
6月15日下午,人保在港上市公司中国财险(2328.HK) 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对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与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玖富联银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进行披露。
公告显示,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与玖富开展保险业务合作,由于双方就技术服务费存在争议,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于今年5月19日向玖富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1日予以受理,有关涉案金额约为23亿元,约为人保财险净资产的1.3%。
另外,人保财险在公告中也澄清称,于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关于玖富起诉本公司的法律文书,公司已按照保险业的基本经营原则和相关监管制度规定,为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合理提取了相关拨备。人保财险表示,有关诉讼不会对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诉讼尚处初始阶段,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此前,玖富则在6月12日向中国人保索赔23亿。
玖富在纳斯达克公告显示,近期,因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未遵守经修订的合作协议,未支付“玖富直贷”项下部分服务费,玖富数科集团已向北京一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玖富称,2019年,根据“玖富直贷”项目,人保财险有义务根据合约向玖富数科支付合作协议约定的服务费。该合作协议项下,人保财险虽已支付部分服务费,但剩下约22亿元人民币服务费尚未支付。其中,约14亿元未付服务费,玖富数科已记账为应收账款,并已确认全额估值准备;剩余未付服务费约8亿元人民币,由于未达到收入确认标准,公司尚未确认。
玖富表示,与人保的纠纷对玖富数科2019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了实质不利影响。针对此纠纷的诉讼,玖富数科要求人保财险赔偿约23亿元人民币的未付服务费及逾期费用。
公告显示,玖富与人保财险之间的两项诉讼尚处初始阶段,目前无法确定诉讼结果。如果玖富在任何一项诉讼中不能全部或部分胜诉,或未能与人保财险达成对公司有利的和解,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流动性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玖富坏账窟窿难填
双方争议的23亿元资金,仅占人保净资产1.3%,对于大型保险公司来说,影响甚微,但却对玖富这家以“助贷业务”为主的金融科技公司生死攸关。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双方 “服务费” 争议的背后则是二者合作的“履约险”合同出现了重大问题。
从2016年左右,个人融资性的信用保证保险(即履约险)最早出现在P2P领域,后逐渐在消费金融领域铺开,当借款人未正常履约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约定方式向现金贷平台的资金方赔付,如此一来,现金贷平台的坏账风险就部分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但实际上,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设置了“反担保”措施,例如,助贷平台/平台实控人等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例如小赢科技和众安保险的合作。
但中国人保却在并未有对个人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的风控能力的情况下,合作超过20家个人融资性信保产品,2019年,人保对此单一险种计提超过28.8亿坏账准备,并在2020年逐渐收紧对该产品的理赔上限,甚至暂停部分分支机构的该业务产品。
然而,对于玖富方面,原本通过保险公司这一融资型险种吸收金融机构资金的模式,在与人保几近对簿公堂的情况下,缺乏保险公司提供“履约险”的保障,或将面临着机构资金融资难度增加的严峻形势,甚至可能出现流动性危机。
截至目前,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玖富尚未依据惯例发布2019年年报以及2020年一季度财报。
个人信贷融资型履约险遭严管
近年来,长安责任险、中华财险、中国人保等多家公司发生的融资型信保产品危机屡见不鲜,造成保险公司的巨额损失。为此,5月19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新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信用风险通过“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向保险行业大范围传递,保险公司却成为风险的最后接盘人。
针对消费金融行业的个人信贷产品的融资型履约保证保险,《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进一步压缩针对个人信贷的承保规比例和承保规模。
此外,该《办法》也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这意味着,此前保险公司通过与第三方放贷机构签订“抽屉协议”,作为通道方收取固定“通道费”的做法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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