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的界定(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界定标准)

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界定标准

(一)电动自行车根据2020年修订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标准是:一是具有脚踏骑行能力;二是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三是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四是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五是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六是电动机功率不超过400瓦;七是具有3C认证证书及编号。只有满足以上条件车辆才能称为电动自行车。

(二)摩托车(包括二轮、三轮) 根据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1)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综合>4KW的摩托车,都属于普通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2)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50km/h,且如果使用内燃机,其排量≤50ml;如果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综合≤4KW的摩托车,都属于轻便摩托车。俗称的电动踏板车、小电驴、电动三轮车都属于摩托车范围,纳入摩托车管理。

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的界定(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界定标准)(1)

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的界定(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界定标准)(2)

电动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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