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永华律师(路永强律师企业拆迁中)

“取缔”,应当如何定性,应当如何维权?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先来看看法院和高院的观点,是如何认定“取缔”的。

高院有个公告案例,卫生局行政强制案,上海某中院作出判决的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献血法》的规定,血液采集分离都应当属于采血站的工作,因此就取缔了再生能源公司的采血业务,取缔进行了一定的定性。

路永华律师(路永强律师企业拆迁中)(1)

但是,高院的观点之所以把它作为公告案例,法院认为“取缔”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历史时期里,定性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它有可能是一种强制措施。比如说,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于无照经营或者一些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一些无照经营的摊贩进行取缔,这个就明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另外一种根据我国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一个通告,在这里明显的是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这个“取缔”,同样适用“取缔”这个词,带有行政处罚的性质。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律依据和语境当中这个“取缔”是对一类违法案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一个统称。

路永华律师(路永强律师企业拆迁中)(2)

所以,还有一个“取缔”,是前一段时间在2017年,2018年因为环保的需要大量取缔环保企业的行为。有的企业是符合环保规定,有排污许可证,有环保的批复、环评的批复等文件。但是也予以了取缔。我们认为,既不应当属于行政处罚措施,也不应当属于行政处罚。既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我们认为它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改变。当主管部门作出承诺的一个措施和手段,它引起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是不予赔偿。行政处罚是不予赔偿,如果说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取缔的,这类的一般是应当予以补偿的。维权的程序,包括法律依据也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应当分清。虽然说“取缔”这个词用的比较多,但是,它在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代表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一定要认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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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永华律师(路永强律师企业拆迁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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