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功能饮料的骗局(功能饮料三大乱象不容忽视)

编者按在花样繁多的饮料市场,功能性饮料因具备一些“特殊功能”而备受部分消费者钟爱但功能饮料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生产、销售和监管等环节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夸大宣传、打擦边球,甚至是忽悠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亟待加强规范治理,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揭秘功能饮料的骗局?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揭秘功能饮料的骗局(功能饮料三大乱象不容忽视)

揭秘功能饮料的骗局

编者按

在花样繁多的饮料市场,功能性饮料因具备一些“特殊功能”而备受部分消费者钟爱。但功能饮料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生产、销售和监管等环节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夸大宣传、打擦边球,甚至是忽悠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亟待加强规范治理。

本报记者 杨宏生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功能饮料”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青睐。热捧下的功能饮料销量也迅猛增长。今年7月29日,某饮料公司发布了上市后的第一份成绩单——2021年半年报。报告期内,能量饮料作为该公司的核心产品,成为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销售收入为35.47亿元,占比为96.59%,同比增长56.11%。业内评价说,该公司创造了“功能饮料奇迹”。

“虽然‘功能饮料’被热捧,但我们依然要进行冷思考,尤其是要警惕背后隐藏的诸多问题。”一位业内人士这样提醒说。中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功能饮料在生产、销售和监管等环节存在不少问题,诸如超量使用添加剂、食品标签不规范、假冒产品混迹市场、三无产品网上卖、普通饮料冒充药、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等。着眼于饮料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亟待对功能饮料加大整治。

乱象1

超量使用添加剂 食品标签不规范

“在饮料行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但要警惕超范围添加和超量添加的问题。”一位长期关注饮料行业发展的业内人士对中国商报记者说,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饮料超范围添加行为并不容易发现。但是,只要仔细对比饮料的食品标签和相应的国家标准,就可以作出是否超量添加的初步判断。

目前,市场上有多种饮料都号称功能饮料,但严格来讲,其中只有少部分才是真正的功能饮料。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根据国家标准《饮料通则》,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饮料是功能饮料,基本上都属于保健食品。大部分所谓的“功能饮料”其实是《饮料通则》中的“特殊用途饮料”,包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以及其他特殊用途饮料。

“不管是不是真正的‘功能饮料’,所有饮料至少都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规定。”上述业内人士说。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101-2015)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其中,GB2760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近日记者调查走访北京西城区几家超市和便利店的饮料销售区时发现,有几款知名品牌的功能饮料涉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其中,某款声称具有“抗疲劳、调节血脂”保健功能的“保健饮料”标签显示,每100毫升饮料含“维生素B6”5毫克、“牛磺酸”1000毫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饮料类(包装饮用水和固体饮料除外)食品“维生素B6”的使用量为0.4至1.6毫克/公斤;“特殊用途饮料”的“牛磺酸”使用量为0.1至0.5克/公斤,“风味饮料”的“牛磺酸”使用量为0.4至0.6克/公斤。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来说,1升饮料的重量大约是1公斤。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计算,上述“保健饮料”的“维生素B6”含量大约超标30倍。参照“特殊用途饮料”和“风味饮料”的“牛磺酸”最大使用量,上述“保健饮料”的“牛磺酸”含量大约超标15倍。

记者调查发现,另外还有几款知名品牌的功能饮料存在部分添加剂超量使用的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上述“保健饮料”的标签显示,“香精”被列在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和“山梨酸钾”之间。但“香精”并不是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乱象2

假冒高仿迷人眼 三无产品网上卖

“我曾经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箱‘红牛’饮料,结果发现是高仿的。如果不仔细看,很容易认为是真正的红牛饮料。这箱假冒‘红牛’饮料的外包装上的字体、色彩等外观设计跟正品几乎一模一样。唯一的区别是,汉字‘红牛’上方的一行英文有一个英文字母不一样。”消费者卢先生提供的一张照片显示,“红牛”上方的一行英文是“RebBull”。

事实上,正品红牛饮料的英文是“RedBull”。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上发现,近两年,有不少投诉信息涉及假冒“红牛”饮料,这些假冒“红牛”外包装上的英文要么是“RebBull”,要么是“RadBull”。

“真假红牛之间似乎只有一个小写的英文字母的距离。”消费者卢先生反映,假冒“红牛”饮料的口感与正品相比并没有太大差别。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包括“红牛”在内的“功能饮料”其成本并不高,除去瓶(罐)体后,饮料本身的灌注成本大约是每瓶(罐)几角钱。但是,零售终端的销售价格往往是成本的数倍。

“正是因为成本小、利润大,一些不法商人才盯上了知名品牌‘功能饮料’,大肆造假生产销售高仿产品,甚至生产销售一些三无产品。”上述业内人士说。例如,前几年,名为“吸血鬼饮料”“吸血鬼能量饮料”的多种所谓血浆饮料曾经在网络和实体店铺热销。

201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提示称,“吸血鬼”血浆饮料为三无产品,消费者不要购买。当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关闭所有销售此类产品的网店,并要求其严格把关,今后一律禁止销售类似产品。然而,记者近期调查发现,一些电商平台仍在公开销售上述所谓血浆饮料。

如今,还有一些宣称进口的“功能饮料”在一些电商平台上公开销售。记者注意到,部分网店销售的所谓进口“功能饮料”没有中文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乱象3

普通饮料冒充药 虚假宣传吹功效

“当前,要警惕有一些所谓的‘功能饮料’和普通饮料冒充药品销售,还有一些普通饮料冒充‘功能饮料’和保健食品销售。”业内人士表示。

记者获取的一份行政裁定书载明,某饮料生产厂家在其产品外包装正面通过字体、颜色等组合方式标明“金音钩藤茶”“金银花”等字样;在外包装背面标明“性状:本品为黄棕色液体,味微甘甜”“建议用量:每日3次,每次1支”等内容。“性状”是药品标签应当标明而食品标签不要求标明的内容,其“建议用量”与药品标签的“用法用量”类似,且标有“净含量:10ml×10支”等标签元素。其标签虽标明“植物饮料”字样,但综观涉案产品,其标签与药品标签相似度极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药企生产的一款含有金银花等中药材的药品,与该产品的食品属性相混淆。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记者发现,个别电商平台销售的多款普通饮料冒充“功能饮料”,并以图片展示的形式明示或暗示某些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业内人士表示,即便是保健饮料也不能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在北京西城区几家超市和便利店的饮料销售区,记者发现有一些普通饮料被摆放在“保健食品专区”冒充保健食品销售。这些普通饮料甚至在标签上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一些摆放在“保健食品专区”的保健饮料,即便是功效成分一样,其标签载明的“不适宜人群”也不一致:有的标明“少年儿童、孕妇”,有的标明“少年儿童、孕妇、乳母”。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发布的“关于饮料的消费提示”称,特别提醒消费者,饮料不可过度饮用,更不可将饮料替代日常饮水,尤其是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儿童和青少年。

延伸 〉〉〉

整顿市场乱象 监管待加强标准需跟上

“就‘功能饮料’而言,目前的一些产品标准还是比较混乱的,有的生产厂家执行国家标准,有的生产厂家执行企业标准。”业内人士说。

记者调查发现,数家“功能饮料”生产厂家执行的标准均为企业标准。尽管每家企业的标准都不一样,但都有一个共同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具有不确定性,都在各自企业标准的“定义”中列举出若干添加剂和强化剂的名称并声称使用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业内人士表示,一些“功能饮料”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只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一种所谓的标准,并不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甚至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现象。

比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能够使用“肌醇”的食品类别仅限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风味饮料”。其中,“风味饮料”的“肌醇”使用量为60-120毫克/公斤。不管是“功能饮料”还是“特殊用途饮料”,《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并没有明确可以使用“肌醇”及其使用量。

某款按照企业标准生产的“功能饮料”其标签显示,每100毫升饮料中“肌醇”的含量为50毫克。如果参照“风味饮料”的“肌醇”最大使用量折算一下,该款“功能饮料”的“肌醇”含量(500毫克/公斤)已经超标。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去年9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显然,食品安全标准不包括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混乱给市场监管带来了困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缺位。”业内人士表示,此外,要警惕电商平台上大量店铺无证销售保健饮料的情况。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销售保健食品的店铺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注明“保健食品销售”。

记者近期在个别电商平台发现,数家公开销售保健饮料的网店并未取得含有“保健食品销售”字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业内人士表示,不仅线上销售保健饮料存在无序的情况,线下实体店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根据2015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保健食品应当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记者日前调查走访的多家超市和便利店均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但这些超市和便利店的有关工作人员均表示,其并未因此而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专家表示,如今,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于包括功能饮料在内的食品行业,不应该仅仅满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还应该积极向食品营养的标准迈步。基于此,亟待优化相关标准、大力整治诸多乱象,积极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杨宏生

来源: 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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