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本质(简论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本质(简论公司章程)(1)

一、公司章程的地位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本制度,在公司地位等同于国家的宪法,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一个公司的董事长,或公司的重要股东、控制人,您可以在不经意间翻阅下咱们公司的章程,与其他公司的章程有何不同?

实务中,很多公司的章程,都遵循了大概一个版本。笔者无法考证其渊源,但基本可以确定,这个版本,在网上都是可以查询得到的,每个公司的版本基本一样的,除了公司的基本信息外——这个版本没有问题,问题是这个版本是否能解决你的个性化的问题。

对着大家投资理念改变及风险管控意识的提升,公司股东及投资人势必更加重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为此,在之前大家所有公司通用的公司版本基础上,如何定制属于自己公司、属于投资人的、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的、符合各方利益的公司章程,愈加受到重视,其地位也愈加提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市场运营的主体的公司,其自治性也将进一步增强,其自治的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公司法经典的一句话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类同表述)。这一句话,赋予了股东会自行制定公司治理规则的权利,即,股东会可根据股东需求及公司发展目标、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治理规则,即合伙人合伙规则。该等规则,一经制定,即属于宪法性质的根本制度,公司内部必须执行。但,该等规则的制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冲突,不得降低股东义务,不得撤销管理层的忠诚义务,不得限制和排除股东知情权。

实践中,大家普遍认为持股比例越高,享有权利越多,理论上可以是。但是,除了法律明确限定外,公司章程可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特别规定,股东持股比例、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表决权等,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另,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规定股东行使职权的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约定,并且,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三、公司章程制定需特别提示的问题

1、股权投资或收购并购中,公司章程远比股权投资协议重要

投资人的投资协议再完备,可能都抵不过一份个性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能否决投资人的一切,毁灭外来投资的投资意图。

所以如何把投资协议内容条款,写入公司章程,更为重要。

2、不是说你的资金投资比例一定等同于你的股权比例,如果你还这样的坚持,你已经out啦!你需要了解创投模式下的股权投资理念。

市场上基本接受了资金投资不等与股权比例的理念,但国企不一样,国企需要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就像很多互联网企业不能实现盈利跑到美国上市一样,很多时候,公司现在利益不能代表你的将来,而很多企业发展的将来,却可以引发投资人的现在关注和投资——这才是投资!

3、公司治理上,不是说公司股东一定等同于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基于股权的财产利益或收益、分红也未必一定等同与股权比例。

从法律上,这个规定,可以为很多问题解套,找到解决方案。

4、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不是必须的,但这却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公司章程是可以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排除处理的。

5、公司章程的承继问题,也是实务中很常见的问题。均瑶牛奶及小马奔腾等公司,或都面临过这个问题。

如何处理类似的问题,也是随着公司业务的实践开展不断总经的,诸如投资中某私募大佬的“私奔条款”、某视频网站的“离婚条款”,及可能引发的某影视等领域的“继承条款”,其实,都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

四、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律渊源

《公司法》属于商法的范畴,商法属于大民法的范畴,也就基本遵循了民法的“意思自治”规则。公司无论是基于人合(有限责任司)还是资合(股份公司)的,都是投资人股东间基于一定的信任或资金的合作,公司章程是大家基于合作而指定的规则,只要大家共同约定、愿意共同遵守,法律原则上不予干涉。

但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涉及章程规定的无效问题。从这一点将,基本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理念理解认识公司章程。

五、公司章程的外延性

理论上,也是一般性的理解,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内部的规定,不能限定或对第三方产生效力,比如第三方投资人,没办法确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内部决策的程序性问题,所以,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应当及与第三方。

咏静在此提出不同观点:不能因公司章程的公司内部性想当然其对外及第三方的的效力。

随着法律及《公司法》的普及,随着公司章程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的普及性认知,随着因公司章程法律效力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例持续发生及披露,随着工商信用信息的持续披露,公司章程地位及重要性也在不断普及,为此,已经不能简单以公司章程内部性从而否定其对外的法律效力问题了。

也就是说,第三方投资人在投资时,都有义务或常识性了解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再了解时,公司或董事会、股东不予配合提供公司章程,则可以排除第三人投资的风险或责任,不管时增资还是股权转让;如果是了解公司章程后依然不遵循公司正常投资或实施相关行为,则可以排除公司或相关股东的法律责任。

其实,随着政府逐渐推出信息公开,企业也在逐渐信息公开,不管是不是公众公司,随着公开信息的披露,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基本已经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了解到公司的章程或基本信息,也就很难以公司的内部性抗辩其相关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简言之,公司章程的内部性正在逐渐淡化,外部性也在逐渐增强,并随着公司的发展逐渐内外一致统一。

六、不同性质公司的章程特性

有限责任公司强调封闭性、人合性;股份公司强调公开性、资合性。基于两种公司特性,公司章程的制定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具有更多的自治性。而股份公司章程制定则体现更多的行政干预。对于非公众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也可更多自治性;但是,对于(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或股东超过200人)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章程制定须遵循监管机构相关指引或规定。


本文来源:律界诸葛

作者:咏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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