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自然法和意志法的关系 法学探源六

1625年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us,1583~1645 年),17世纪荷兰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国际法理论的奠基者。

格劳秀斯自然法和意志法的关系 法学探源六(1)

格劳秀斯出生在荷兰的德尔佛特城,幼时颖慧过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曾受到法王亨利四世的称赞,后来又赴法国学习了法兰西文,归国后荣获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兼任律师。1603年格劳秀斯受命任荷兰史编修官,参加了《荷兰战史》的修订工作。25岁时他担任了荷兰等省国库总辩护律师,30岁时又出任鹿特丹的“首相”,仅次于联合省的大首相。格劳秀斯于1604~1605年冬季写成了《论捕获法》一书。1609年他将该书第12章《海洋自由论》匿名发表,其中以“自然法”为依据,宣布罗马教皇赋予西班牙的海上霸权为非法,主张贸易自由和航海自由。1618年格劳秀斯卷入亚美尼亚派和加尔文派之间的一场政治与宗教争端,同年7月31日,荷兰发生政变,加尔文派摩尔斯亲王执政,镇压了亚美尼亚派,格劳秀斯以“叛国罪”被捕,并被判处终生监禁。1621年,他在妻子的巧妙安排下,藏在装书的大箱子里,从监禁地侥幸脱生,后化装成泥水匠逃往巴黎,得到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三的资助。自1622至1624年,他用两年的时间对《论捕获法》的旧稿加以修订充实,写成了流传百世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三卷集。这部著作一经问世立即得到高度赞赏。1634年,他被瑞典女王克里斯丁那任命为瑞典驻法国大使。1645年他被召回国,由于没有得到新的任命,他悄然出走,终于客死他乡,终年62岁。

格劳秀斯自然法和意志法的关系 法学探源六(2)

17世纪中叶,世界进入近代,即资本主义时代,在欧洲,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以来,商品货币关系得到普遍加强,对外贸易得到进一步扩展。资产阶级通过商业渠道,加速了资本的积累,17世纪荷兰资本主义的重要特点就是发展商业资本。它的资本总额比当时欧洲所有其他国家的资本总和还要多。它的资本来源-方面靠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靠对外进行殖民掠夺。当时荷兰除了和欧洲各国进行贸易往来以外,还同世界各大洲包括美洲、亚洲和非洲进行殖民贸易。荷兰具有世界上第一流的海上船队,荷兰商人远涉重洋,在世界各地建立了许多贸易公司。与此同时,欧洲其他国家也大都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度,致力于铲除封建割据局面,鼓励工商业的发展,商业利润继续增长,这一切都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推广,其他欧洲国家以及后来的美国、日本也加强了对外扩张。由于列强海外斗争的激化和亚非美人民反侵略斗争的加强,各洲之间、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联系日益频繁和复杂,改变了古代、中世纪那种地区性的国际关系格局,形成了世界性的国际关系体系。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一些国家和美国取得胜利时,其他各洲国家和地区仍处于封建社会阶段,甚至其中有些还处于奴隶社会和原始社会阶段。这样的客观社会政治情况,决定了欧洲列强在近代的国际关系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同时,在外交关系方面,这些国家为了适应国家间的交往,逐渐兴起了资产阶级的外交制度。资产阶级的政治概念、外交概念与法律概念也逐渐形成。这些因素促进了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在中世纪和近代之交,欧洲经历了一场长达30年之久的战争(1618~1648年)。频繁的战乱,使得民不聊生,不仅劳动人民颠沛流离,资产阶级也深以为苦。于是,制订国家间共同遵守的国际法规范就提上了日程。格劳秀斯希望通过他所掌握的法理学、哲学和神学的渊博知识,说服当权者,以恢复法制与和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格劳秀斯顺应时代的需求,撰写了《海洋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等国际法著作,成为国际法的先驱。欧洲经过30年战争,终于召开了世界上第一次大型的国际会议,并于1648年10月签订了《威斯特发里亚和约》,开创了运用国际法规范来调整国际关系的局面。这个“和约”的条款涉及各国领土的变更、宗教派别关系和德国的政治体制等重大问题;同时,“和约”还确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例如,与会各国,不论宗教信仰、政体、国家大小都一律视为具有独立、平等的主权地位;缔结条约不得任意违反等等。这些基本原则正是格劳秀斯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格劳秀斯,这位伟大的法学家,一生富有传奇色彩。《战争与和平法》这部国际法巨著,在17世纪末以前,拉丁文原著被翻译成西班牙文、荷兰文、英文、法文、德文等多国文字,一个半世纪公开发行45版,被欧洲所有大学用作教科书,足见此书影响之大。十分可惜的是,这部著作目前尚未有完整的中文译本。下面是该书的内容提要。

《战争与和平法》全书共分三卷,主要研究国家间的战争与和平法规问题。绪论论述了自然法的渊源以及国际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第一卷权利的起源,论述战争是否符合正义,并解释主权的意义;论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论证何种国民、何种国君享有全部主权、何者享有一半主权、何者能转让主权、何者不能转让主权;最后论及国民对国君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卷战争的原因,论述战争的正当理由;公物与私物的界定;对人的普通权利及所有权引起的义务;皇帝继承法;公私誓言;损害赔偿的意义及范围;使节的尊严:死者的掩埋权;刑法的性质。第三卷战时的权利和义务,论述战时合法行为的一般法则;支配战俘的权利以及对战败国的处理。卷末论及和平的种类和战争条约等项内容。《战争与和平法》一书集中体现了格劳秀斯在国际法理论上的重大贡献,他把国际法从神学桎梏中解放出来,使之在近代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对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的处理发生了重大影响。

格劳秀斯自然法和意志法的关系 法学探源六(3)

17世纪初期,掌握欧洲政治中枢的基督教势力彻底瓦解了,旧教与新教两个壁垒的战争,破坏了欧洲统一的根基。格劳秀斯重新找到了自然法,并把他运用到欧洲连绵不断的互相残杀的战局中去,提出了国家间相互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法。在罗马时代,法学家从自然法的观点演绎出“世界国家”的观念;而在近代,格劳秀斯从自然法的观念出发推断出“国际社会”的观念。世界的单位是“人”;国际的单位是有主权的“人的政治团体”,即国家。因为两者的差异所以格劳秀斯将自然法和万民法合并至“国际法”。在欧洲大陆各专制君主对立的关系中获得了新的发展时机。

格劳秀斯的著作吸收了前代的理论和实践成就,因此绝大多数人正是将他公正地视为国际法学之父,而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贯穿着格劳秀斯的主要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主权、国际合作和人道主义。始终不渝地捍卫这些原则使他能够建立作为一门学科的国际法体系。正是格劳秀斯第一个如此明晰地解释出国际法的特殊性和国际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原则区别。格劳秀斯写作该书的基本态度是将自然法思想和对现行法,即实证法的研究结合起来。正如国际法后来的发展所表明的,他至少在150年里是最高瞻远瞩而且最有成就的。这种结合所依据的是对法律现象进行哲学研究和本来意义上法学研究的统一。因此它赋予国际法以坚实的方法论基础,同时又同国际法律生活的现实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历史上,这种态度不仅从科学意义上说是进步的,而且从社会意义上说也是进步的。尽管自然法学派提出的政治结论是各种各样的,但格劳秀斯主张对它作自由民主的解释,这在客观上意味着捍卫资产阶级的理想。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