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及其立法说明(教育惩戒权须理性回归)

作者:周口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讲师 黄宝权,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教育惩戒及其立法说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教育惩戒及其立法说明(教育惩戒权须理性回归)

教育惩戒及其立法说明

作者:周口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讲师 黄宝权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方式,在中国教育史上由来已久,诸如“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材”等。目前,一方面,赏识教育和关爱教育在教育界颇为盛行,遏制体罚、禁止变相体罚学生在社会上的呼声一直很高;另一方面,教师想管而不敢管或不知如何管也日益成为困扰一线教师的难题。因此,针对社会公众对教育惩戒所存在的认识偏差,亟须在理论上对教育惩戒进行澄清,引导人们对教育惩戒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逐渐理性回归。

对教育惩戒认识模糊是教育惩戒权难以回归的主要原因。何谓教育惩戒?简而言之,惩即处罚,戒乃警戒。教育惩戒是以教育学生为根本目的,怀着关爱学生的态度对犯错或违反规定和规则的学生实施否定性的批评、处罚等,以达到警示学生防止或戒除其不再发生不符合规范和规定的教育效果。

当前,部分社会公众对教育惩戒问题存在着不太合理的认识,有些人认为既然提倡教育民主就不应该再使用体罚、惩罚等手段教育和管理学生,认为凡是涉及对学生的惩戒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是不对和不可取的,强调应该用爱、温暖等方式来感化教育学生。

现实教育生活中,教育惩戒走向了两种极端——被教师滥用或弃用。如果教育惩戒权被滥用,就会使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受到伤害,影响其成人成才;如果教师因忌惮种种责难而放弃了教育惩戒权,将会使学生错误或失当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导致学生养成不良行为习惯,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有必要对容易混淆的惩戒、惩罚、体罚作一个厘清。从根本意义上来看,惩戒侧重于“戒”,而惩罚侧重于“罚”,惩罚以罚为目的,它的教育意义要远远弱于教育惩戒。体罚与惩罚相比,它是一种直接伤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惩罚方式,体罚是绝对应该遭到摒弃的。只要对教育惩戒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就不会出现对教育惩戒权的误解。

要避免出现以爱的名义来逃避或反对惩戒的不理智行为。高尔基认为:“爱护自己的孩子,这是母鸡都会做的,但教育好孩子却是一门艺术。”当前,在民主教育、赏识教育、爱的教育的影响下,如今的教育,竟陷入一种孩子在学校没有教师敢管的尴尬局面。这和部分家长打着爱的名义来反对或逃避教育惩戒有关。不少家长对孩子的种种要求可谓是百依百顺,很少去惩戒孩子。如果教师惩戒行为发生,个别不明事理的家长会四处投诉告状,甚至威胁殴打教师。很多教师因为管理与惩戒学生而招致不必要的麻烦。于是,在学生犯错时,有些教师选择了沉默,放下了手中的戒尺。为此,有人发出了这样的感概:如果教师不再严格教育和管理学生,学生怎么学会敬畏和遵守规矩?对于家长来说,爱孩子并没有错,错的是以爱的名义偏袒孩子,从而逃避或反对教育惩戒,而只有对孩子进行必要的教育惩戒才是真爱孩子。

全国两会期间,曾有人大代表建议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引起网络热议。该代表建议,把教育惩戒权的内容列出来,廓清惩戒范围,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教师才能够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教育教学管理权,也能够从法律上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受到侵害,保证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得以理性回归。

概言之,教育惩戒权的理性回归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教育惩戒作为一种管理和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可不用,亦不可滥用。对于犯错的孩子,必要的惩戒不可缺失,但是,如何把握惩戒的度,把教育惩戒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为此,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须结合我国教育实际,尽快制定教育惩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不合理的教育惩戒,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本文系2019年度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一般项目“中小学教师教学机智养成策略研究”[课题批准号:2019—JSJYYB—05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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