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税收和税法的图表(税Ⅰ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是实体法要素,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认识税收和税法的图表?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认识税收和税法的图表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是实体法要素
含义
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特点
税种与实体法一一对应(一税一法)、税收要素固定性
六要素
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1)纳税人与负税人;
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直接税),有时不一致(间接税)。
(2)纳税人与代扣、代收、代征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代征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单位
申报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
1.含义
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概念
(1)计税依据(税基):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
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
不一致 实物形态 房产税、车船税
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2)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其大小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课税对象来源举例 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如:所得税
不一致 其他方面 如:房产税
(3)税目
含义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作用
明确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资源税)
分类
列举税目(如:消费税中“粮食白酒”)和概括税目(如:资源税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三)税率
1.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
2.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税率的基本形式
含义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呈正比例关系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税率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体积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税负会呈现累退性
三种税率形式特点的比较:
1.比例税率
(1)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2)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
(3)计算简便
2.超额累进税率
(1)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
(2)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3)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度较差
3.定额税率
(1)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2)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3)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3.其他形式的税率
其他形式税率
(1)
名义税率 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实际税率 实际负担率=实际缴纳税额÷课税对象实际数额
(2)
边际税率 边际税率=△税额÷△收入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税额÷∑收入
(3)零税率
以零表示的税率,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零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
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 负税率
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①税基式减免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使用范围最广泛
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
②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适用于对行业、产品等“线”上的减免,在流转税中运用最多
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③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另定减征税额
2.减免税的具体分类
1.法定减免
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2.临时减免
又称为“困难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3.特定减免
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大多有期限
3.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
1.税收附加
也称地方附加,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2.税收加成
是根据规定税率计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和税额,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十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0%
(五)纳税环节
概念
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资源税)
流通环节(增值税)
分配环节(所得税)
(六)纳税期限
长短的决定因素
(1)税种的性质
(2)应纳税额的大小
(3)交通条件
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如一般情况下的消费税
(2)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税收程序法——熟悉基本规定
(一)作用(4项)
保障实体法实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制度(多选题)
5项: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记忆提示:神悔只听诗)
(三)税收确定程序
3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10项相关制度)、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稽查程序
基本程序: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4)税款的追征
税款的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无滞纳金(3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3、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和骗取的税款(无限)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条件
(1)行为条件——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2)时间条件——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前
(3)担保条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而不提供
税收保全措施内容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额度)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额度)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事后补救)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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