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核武器条约百科简介(禁止核武器条约之困境及出路)

丁伊:《禁止核武器条约》之困境及出路

作者:丁伊,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全球安全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来源:《国际安全研究》2022年第2期

微信平台编辑:周悦

【内容提要】 2021年1月22日起生效的《禁止核武器条约》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禁止核武器的拥有、研发、储存、转移、试验、使用或是威胁使用等行为,从而将核武器完全非法化。尽管《禁止核武器条约》反映了人道主义的关怀和无核世界的愿景,但该条约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面临着不小的困境。从理论上看,《禁止核武器条约》以确立禁核规范来推动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国弃核的逻辑基础并不牢固,因为规范可能退化甚至被颠覆,未必能够对国家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在现实层面,《禁止核武器条约》则因为全盘否定核威慑的重要性而遭到拥有核武器国家及其盟国的联合抵制,并暴露出该条约忽视部分国家的安全关切、损害国家自卫权利以及忽略裁军核查机制等不足。鉴于国际社会围绕《禁止核武器条约》产生了诸多争议,未来,该条约还是应当落脚到分步骤、渐进式的核裁军路线上来,需要在提供安全保证、区分禁核情形、建立核查机构,以及加强与不扩散国际机制兼容等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当前核不扩散国际机制的改革和推动陷入停滞的核裁军进程的持续进行。

【关键词】 禁止核武器条约;禁核困境;核裁军;无核世界

2017年7月7日,联合国大会以122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禁止核武器条约》(Treaty on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该条约力图在全球范围内禁止核武器的拥有、研发、储存、转移、试验、使用或是威胁使用等行为,从而将核武器完全非法化。截至2020年10月,已有50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该条约,使其达到生效条件,由此,《禁止核武器条约》已从2021年1月22日起正式生效。 《禁止核武器条约》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将核武器定性为非法的国际性条约,因而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然而,国际社会对于《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反应却呈现出两极化的态势。以墨西哥和南非等为代表的无核国家积极倡导并率先批准该条约,而以美国为代表的拥有核武器国家以及美国核保护伞之下的盟国则对该条约持负面和抵制的态度。 由于拥有核武器国家及美国盟国的拒绝加入,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禁止核武器条约》在遏制核扩散以及推动全面核裁军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将会比较有限。《禁止核武器条约》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核武器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的极大关切,以及对于当前陷入停滞的核裁军进程的深切忧虑。该条约旨在树立禁核国际规范,迫使拥有核武器国家以不可逆转的方式放弃核武器,从而达到全面废止核武器的目的。然而,这种内在逻辑存在一定的问题,且该条约对核威慑的全盘否定也令其面临现实困境。

一 国际反核运动与《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出台

自核武器问世以来,其所展现出来的大规模杀伤能力令人闻之色变。核武器仅有的两次实战应用发生在日本的广岛和长崎。以广岛为例,1945年8月6日,美国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和动机,向日本广岛投下一枚名为“小男孩”的原子弹。该原子弹爆炸当量高达1.6万吨,在广岛造成了极为惨重的人员伤亡和社会经济损失。据统计,截至2020年8月6日,广岛受原子弹爆炸影响而死亡的人数达到324 129人。 至今仍有众多幸存者受到核辐射所造成的各类疾病的长期折磨。

鉴于核武器带来的人道主义灾难以及核试验产生的严重后果,核武器自问世以来便伴随着此起彼伏的国际反核运动浪潮。但是,自二战结束至今,无论声势如何浩大,历次反核运动都未能推动无核武器世界取得实质性进展,也没有改变核武器继续作为大国权力竞争工具的事实。尽管如此,国际社会一直没有放弃推动全面销毁核武器的目标。《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出台,正是多年来部分无核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共同参与并持续推动反核运动的产物。美国学者迈克尔·克雷庞(Michael Krepon)将国际反核运动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彼时,国际社会刚刚从广岛和长崎的核爆炸中认识到核武器的大规模杀伤性,并寄希望于联合国能够阻止核武器成为权力竞争的工具。第二阶段发生在美国里根政府时期,伴随着人们对于大规模部署核武器的担忧。第三阶段发生在苏联解体之后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冷战的结束促使国际社会对核武器的作用以及核裁军的进程进行重新评估,并由此促成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的无限期延长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的开放签署。第四阶段则以美国四位政要乔治·舒尔茨(George Shultz)、萨姆·纳恩(Sam Nunn)、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和威廉·佩里(William Perry)2007年1月在《华尔街日报》发表联合署名文章,倡导“无核武器世界”为开端,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掀起对于“零核”的讨论。

《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出台是历次国际反核运动的延续,也是国际反核声浪达到高潮的产物。1996年7月,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应联合国大会请求,就国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这一问题发表了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咨询意见认为:“习惯国际法和协定国际法均没有具体授权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通常会违反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 此外,国际法院咨询意见还提出:“有义务真诚地进行并完成谈判,以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现全面核裁军。” 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成为国际反核运动致力于废除核武器的重要依据之一。在201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上,一部分无核国家提出,应当就推出一项旨在彻底废除核武器的国际性公约进行谈判。事实上,推动全面核裁军的实现本就有其法理依据。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并作为核不扩散基石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明确规定:“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 然而,就禁核条约进行谈判的呼吁并未被纳入2010年审议大会的最终文本之中。一些积极倡导废核的无核国家和反核人士据此认为,不仅《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框架之内的有核国家在履行核裁军义务上缺乏意愿,条约框架之外其他事实上拥有核武器国家,即印度、巴基斯坦、朝鲜和以色列,也并未表现出推进核裁军以及参与核裁军谈判的坚定意愿。事实证明,分步骤、渐进式的裁军方式无论是在推进核裁军方面,还是在遏制核扩散方面都已然失败,国际社会应当采取其他方式以促进无核武器世界的形成。

推进核裁军的一种新方式就是绕开部分拥有核武器国家在达成全面核裁军协定方面的重重阻挠,由无核国家牵头推动核武器的禁止性国际规范的出台。尽管201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的最终文件并未采纳就废除核武器公约展开谈判的要求,但是在部分无核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仍然纳入了关注核武器人道主义后果等内容。文件指出:“大会对任何使用核武器所造成的灾难性人道主义后果深表担忧,并重申各国应始终遵守可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 这是自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通过以来,在其共识文件中首次明确涉及人道主义方面的考虑。

在2010年审议大会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开始具体推进核武器相关的人道主义倡议,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2010年之后,国际社会围绕这一问题出现了两条并行的路线。第一条路线的实施者是由奥地利、智利、哥斯达黎加、丹麦、梵蒂冈、埃及、印度尼西亚、爱尔兰、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菲律宾、南非和瑞士组成的十六国集团。2012年,由瑞士牵头,十六国集团发表了首个关于核裁军人道主义方面的跨区域声明,其中对核武器的人道主义后果表示严重关切:“核武器所具有的破坏能力对人类的生存构成威胁,只要它们继续存在,对人类的威胁就将继续存在……即使在冷战结束之后,核毁灭的威胁仍然是21世纪国际安全环境的一部分。” 2012年至2015年间,十六国集团开始致力于扩大愿意签署核武器人道主义后果声明后续版本的国家数量。在201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上,奥地利代表159个国家递交了最新版本的联合声明,再次强调了核武器的人道主义后果,以及推动全面核裁军的迫切性。

第二条路线则是围绕核武器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不相符性而召开的一系列国际会议。2013年和2014年,国际社会分别在奥斯陆、纳亚里特和维也纳举办了三次核武器人道主义影响会议,参会各方包括联合国成员国代表、联合国相关组织(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以及民间团体。2013年3月4—5日,第一次核武器人道主义影响会议在挪威的奥斯陆举行。为避免引发较大的国际争议,此次会议主要强调核武器的非人道后果。挪威外长在总结发言时指出:任何国家或国际机构可能都无法充分应对核武器爆炸直接引发的人道紧急状况;核武器至今仍有极大的破坏潜力;核武器爆炸的影响不受国界限制。 第二次核武器人道主义影响会议于2014年2月14—15日在墨西哥的纳亚里特召开,相较于前次会议,墨西哥进一步提出了一些政治性倡议,包括启动外交进程,以达成一项旨在废除核武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此后,非政府组织“国际废除核武器运动”(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Abolish Nuclear Weapon)积极发声,要求同年12月召开的维也纳会议应当推动一项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谈判。 基于此,在2014年12月初举行的第三次核武器人道主义影响会议上,人道主义倡议将走向何方以及应当从中得出哪些政治或法律结论,则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会议期间,参会各方围绕核武器人道主义后果以及法律意义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主办方奥地利发布承诺书,申明奥地利在该问题上的立场:“鉴于核武器不可接受的人道主义后果和相关风险,奥地利承诺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国会议员和民间团体开展合作,努力谴责、禁止和消除核武器。” 尽管三次会议所发布的文书并不具有约束力,但其中包含的议题显然对于国际社会反核和立法的相关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部分无核国家、国际组织与民间社会对于核武器的人道主义倡议反响热烈,但是该倡议以及后续的政治诉求却遭到了有核国家的抵制。部分无核国家要求就缔结一项禁止核武器条约进行谈判,以推动尽快实现全面核裁军,而有核国家则强调核威慑的重要意义并反对此议题。然而,有核国家的抵制反而为人道主义倡议的后续行动提供了动力。鉴于拥有核武器国家致力于维持拥核现状甚至升级核武库,部分无核国家对于拥有核武器国家牵头推动全面核裁军已然不抱希望。在此情况下,部分无核国家与诸多反核国际组织与民间力量开始共同推动全面禁止核武器国际规范的建立,从而倒逼拥有核武器国家及其依赖于核武器的盟国切实采取弃核行动。以201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开放签署20周年为契机,部分无核国家率先采取了行动。它们认为,尽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规定了全面核裁军内容,但并未明确其时间节点。时至今日,核裁军进程依然推进缓慢,甚至“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的多边核裁军谈判二十年来没有取得具体成果”。 经过多次磋商,部分无核国家认为,应当启动外交进程,制定禁止核武器的法律文书,作为彻底消除核武器之前的步骤,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201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71/258号决议,声明“决定在2017年举行一次联合国会议,以谈判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禁止核武器并导致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文书”。

在国际社会反核力量的持续推动下,2017年7月7日,《禁止核武器条约》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当年9月20日正式开放签署。《禁止核武器条约》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条约禁止缔约国发展、试验、生产、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拥有或储存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禁止缔约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部署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其次,条约要求拥有、掌握或控制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各缔约国,须以不可逆转方式消除核武器并接受核查。再次,条约要求各缔约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全面保障协定。此外,条约还规定了国际合作、国际援助、召开审议会议以及争端解决等内容。

二 《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理论困境

《禁止核武器条约》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核武器可能造成人道主义灾难的深切忧虑,以及要求继续推进全面核裁军的迫切诉求,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前瞻性。但是,《禁止核武器条约》也面临一些理论困境。

(一)《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内在逻辑

通过绕开有核国家及其核保护伞之下的盟国,直接推动禁止性国际条约的表决和签署,《禁止核武器条约》支持者所遵循的内在逻辑是,对核武器实施“污名化”(stigmatize)能够确立禁止核武器的国际规范,而规范能够发挥其对国家行为的约束效力,从而推动全球范围内无核化的实现。在纳亚里特会议期间,墨西哥代表在讨论核武器人道主义倡议的后续政治措施时表示:“我们需要考虑到,过去武器被非法化之后就会得到彻底消除。我们相信,这是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的一条途径。” 这一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反核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如何禁止核武器问题上的主张。在《禁止核武器条约》成形及批准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国际废除核武器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负责人比阿特丽斯·菲恩(Beatrice Fihn)曾经撰写文章全面论述了《禁止核武器条约》的逻辑。她表示:“国家关心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而污名化的武器会令人产生无法接受的感觉,这可能与一个国家希望其在世界上拥有的身份不符。” 她还认为,以往制定国际规范的经验表明,禁令甚至会影响那些不加入条约的国家的行为。未经核武器国家签字的一项禁止核武器条约本身并不能成为裁军措施,但它可以直接挑战任何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对使用和拥有核武器的接受程度,从而进一步为制定消除核武器的具体法律、政治和规范性措施提供动力。

《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这一逻辑包含了两重含义。首先,条约的主导者和倡议者们认定,规范(norm)等因素能够对国家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规范”通常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体实施适当行为所遵循的准则。 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和凯瑟琳·西金克(Kathryn Sikkink)认为,规范发挥作用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规范兴起阶段,规范倡导者试图劝服关键国家接受新规范;在普及阶段,成员国可能出于规范带来的压力、强化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地位,以及加强自尊等动机而接受规范;在内化阶段,规范被视为理所当然,并成为适当行为的主导标准。 彼得·卡赞斯坦(Peter J. Katzenstein)提出:在某些情况下,规范像定义行为者身份的规则一样发挥作用,因此具有“本构效应”(constitutive effects),该效应规定了哪些行为会使相关的其他人识别出行为者的特定身份;在其他情况下,规范则作为标准来规定特定身份的行为者的正确行为,此时,规范具有明确适当行为标准的校正作用。因此,规范或者定义(或构成)身份,或者规定(或校正)行为,又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规范理论认为,除了实质性利益考虑之外,规范也能够对国家的外交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例如,20世纪80年代,在反种族隔离倡议者们的推动下,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欧共体以及联合国在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发起了针对南非的经济、军事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制裁。即使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战略利益与经济利益千差万别,它们仍然能够在制裁南非这一问题上采取一致行动,这充分证明了国际规范也是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

其次,在规范的影响和约束之下,国家会选择弃用被污名化了的手段或工具。污名化可以被视为一种政治策略,其本身是竞争和排斥所驱使的话语建构,通常表现为施加污名的主体有目的、有意识地向污名客体的身份、特征或行为施加贬抑性和侮辱性指称,并成功实现对污名客体歧视或贬损的动态过程。 反核国家和国际组织主要通过强调核武器的灾难性人道主义后果来完成这一过程。2013—2014年的核武器人道主义影响会议重点讨论了以往的核爆炸和核试验活动对当地环境、社会和人的健康等方面的影响,并邀请来自广岛、长崎、马绍尔群岛等地的核辐射受害者进行发言。《禁止核武器条约》文本开篇即强调缔约国“深为关切核武器将造成的灾难性人道主义后果”,“铭记核武器继续存在,包括意外事故、错误判断或蓄意所为造成核武器爆炸构成的风险”,“认识到核武器的灾难性后果,包括电离辐射造成的后果无法充分应对,超越国界”, 这是对核武器以及使用核武器行为实施污名化的具体体现。由于规范的存在,国家一旦使用了被污名化的手段或工具,将违反其在特定身份之中所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从而招致负面后果。因此,禁用乃至废止此种手段或工具将成为各国的共识,即确立禁止性规范。《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倡议者们认为,禁止核武器国际规范的确立能够对所有国家——无论是否加入该条约——起到示范、引导和道义约束作用,推动国家放弃与核武器相关的一切行为,从而有助于全面核裁军的最终实现。

关于禁止性规范的确立是否能够真正约束国家行为的问题,部分研究以战争手段的使用为例,认为禁止性规范的确立的确限制了部分战争手段的使用。例如,杰弗里·勒格罗(Jeffrey W. Legro)认为,禁止性规范影响了国家的利益衡量和战术操作,引发了领导人对于正当化和合理化的考虑,从根本上讲,这就是为什么某些战争手段被限制的关键原因。 在化学武器的禁止使用方面,理查德·普赖斯(Richard Price)提出,对于化学武器的污名化是战争中不使用化学武器的必要条件。污名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化学武器无论在政治方面还是军事方面都令人无法接受,这最终阻止了化学武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使用。 此外,具体到禁止性规范对于国家核武器政策的影响,“核禁忌”(nuclear taboo)理论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尼娜·坦嫩瓦尔德(Nina Tannenwald)是该理论的代表人物。 她认为,仅凭传统的核威慑理论并不足以解释为何自1945年二战结束以来核武器一直再未被使用,因此,规范性因素应当被考虑在内。“核禁忌”的产生主要在于对核武器大规模杀伤性后果的人道主义考虑,以及二战后全球反核运动的推动。对使用核武器的规范性禁止,尽管尚未构成强有力的规范,但是使得核武器被污名化为一种不可接受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此种“核禁忌”令国家领导人在战争中往往面临着巨大的道德压力,从而无法作出使用核武器的决策。

综上,部分学者认为,对某类武器实施污名化并由此确立禁止性规范能够限制该类武器在战争中的使用,这说明国际规范的形成能够塑造国际社会成员国的行为,无论一国是否正式加入条约文本,都将受到此类规范的影响。因此可以推断,一旦全面禁止核武器被赋予法律效力并确立为国际规范,那么无论拥有核武器国家或其保护伞之下的盟国承认与否,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禁核规范的引导甚至约束,从而促进全面核裁军以及无核世界的早日实现。《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倡议者们提出,禁止化学武器、地雷和集束弹药的国际规范已然确立, 并在全球范围内有力地约束了上述武器在战争中的使用。他们希望《禁止核武器条约》能够产生类似的效果,即可以全面禁止拥有和使用核武器。

(二)《禁止核武器条约》面临的理论挑战

《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内在逻辑是以对核武器实施污名化并确立禁核规范来引导和约束国家行为,从而推动全球无核化。这一逻辑看似严谨合理,但是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国家可以采取种种策略抵消污名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学者认为,被污名化的国家可以策略性地应对被施加的污名,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能会挑战甚至改变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话语。 在此方面,国家可以采取的应对策略有:(1)污名回避(stigma avoidance),即国家隐藏被污名化的属性,或避免可能被施加污名的情境; (2)污名否认(stigma rejection),即国家否认污名适用于己;(3)反污名化(counter-stigmatization),即国家强调被污名行为或事物的积极属性,以削弱污名的负面影响;(4)污名转移(stigma evasion),即国家将实施被污名化行为的责任推卸给第三方。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国家对加诸己身的污名具有一定的解释和操作的空间。其次,一旦污名化对国家的影响被削弱或抵消,以污名化为基础而建立起的禁止性规范将很难对国家行为产生约束作用。尤其是当规范与国家的关键利益相抵触时,某些规范可能会失效。当国家领导人认为他们在违反规范与牺牲关键利益之间面临选择时,通常会倾向于对规范进行主观解释,从而使得违反规范的行为得到大众的理解,被合法化为一种能够为社会所接受的行为。因此,有学者认为,规范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规范的运用,即“规范由国家理解”。 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对于国家的实际约束力较为有限。

一些学者关注到了国际政治实践中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并就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著名军事家、时任陆军参谋长乔治·马歇尔(George Marshall)曾提出对日本使用化学武器的绝密作战计划。尽管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就在美国社会逐渐达成共识并成为规范,但是马歇尔认为,如果不诉诸更具杀伤性的战争手段来迅速击败日本,美国将很可能面临更为惨重的人员伤亡乃至国家安全方面的严重威胁。 事实上,美国政府虽然并未采纳使用化学武器的提议,但最终仍然使用了更具杀伤性的原子弹。再如,美国小布什政府时期曾经爆出过大量虐囚丑闻,而禁止虐待囚犯早已被认为是所有文明国家共同遵守的规范。但是,小布什政府通过塑造话语体系,树立了作为敌人的“他者”形象,凸显了美国与其的二元对立,从而使得对敌人施加酷刑被美化成为保卫“自由民主”制度而不得不被勉强接受的极端但必要的手段。因此,美国虐囚行为的曝光并没有迫使美国改变其行径,相反,虐囚行为还引起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效仿。 在这些案例中,马歇尔和小布什政府针对污名标签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而采取了污名否认、反污名化和污名转移等处理方式:其一,强调敌人对美国国家利益的巨大危害性;其二,强调使用化学武器以及虐囚所具有的积极属性,即减少本国伤亡和维护国家安全,以及打击敌对势力和捍卫“自由民主”等;其三,将实施化学武器攻击和虐囚的责任推卸给对美国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日本法西斯以及恐怖分子,以解决违反规范所带来的道德难题,并为其违反规范的行为提供合理化的解释。

由以上案例可知,在国际政治实践中,规范未必只遵循芬尼莫尔和西金克所提出的兴起、发展和内化的单向演进模式,规范的退化同样是国际政治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事实。 《禁止核武器条约》所涉及的规范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在该条约推动核武器的污名化乃至最终的废止过程中,部分国家会设置重重障碍,并通过一系列手段削弱或抵消污名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可能破坏甚至颠覆条约试图确立的禁核规范。

首先,部分国家对《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讨论和表决避而不谈。俄罗斯和法国等拥有核武器国家拒绝参加所有的核武器人道主义影响会议。2016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就部分成员国要求举行《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以色列、德国、日本和韩国等拥有核武器国家或美国盟国均投下反对票,而中国则表示弃权。 此外,在联合国2017年就《禁止核武器条约》进行谈判和表决的过程中,拥有核武器国家均未参加。

其次,一些国家抨击《禁止核武器条约》存在明显缺陷,从而排斥、否认条约加之于己的污名。在《禁止核武器条约》通过之前和之后,美国等有核国家对其发起了猛烈抨击。2016年8月,美国负责军控核查事务的助理国务卿首席帮办安妮塔·弗里特(Anita Friedt)表示,禁核条约过于两极化且不可核查,最终可能损害在裁军方面已然取得的切实成果。2017年8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核扩散事务负责人克里斯托弗·福特(Christopher Ford)对《禁止核武器条约》提出五点批评意见:其一,条约不会消除任何核武器,反而增加了国际局势的不安全因素。尤其是,条约使美国为其欧洲和亚太盟国提供的核保护伞非法化,可能会危害地区安全局势。其二,条约将谋求核武器以颠覆国际秩序的国家与以核威慑来成功巩固国际安全的国家混为一谈,对核裁军的推进更加不利。其三,条约没有建立对核裁军进行核查的制度。其四,条约的法律含义相互矛盾,加剧了有核与无核国家之间的对立,反而表明禁核并不构成国际习惯性法律规范。其五,条约可能损害当前的核不扩散国际制度。 通过此类批评,美国对《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合法性提出了严重质疑,其目的是颠覆该条约支持者寻求建立禁核规范的努力,并为自身继续拥有大规模核武库实施辩护。

再次,拥有核武器国家强调核威慑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世界和平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而从根本上否认加之于核武器的污名标签。这部分观点认为,核武器能够慑止进攻,促进世界和平。2016年10月,俄罗斯总统普京在“瓦尔代国际讨论俱乐部”会议上谈及核武器时表示:“核武器是威慑力量和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因素……核武器的威慑力是显而易见的,许多专家认为,主要国家拥有核武器是国际社会自二战以来在七十多年时间中没有经历过大规模武装冲突的原因之一。” 美国在2018年《核态势评估》报告中也强调:“鉴于当前和未来安全环境存在多样化的威胁和极大的不确定性,核力量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发挥以下关键作用:威慑核攻击和非核攻击;对盟友和合作伙伴的保证;威慑失败时实现美国的目标;对冲不确定未来的能力。” 通过强调核威慑的重要作用,拥有核武器国家极力扭转核武器人道主义倡议以及《禁止核武器条约》对核武器的污名化,从而对禁核规范发起质疑和挑战。

最后,部分国家以自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为由推卸核裁军责任。假设一国面临来自敌国的核武器威胁或者是压倒性的常规力量优势,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该国领导人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寻求发展核武器,就会显得理直气壮。例如,在朝鲜半岛战争状态仍然持续,且朝鲜时刻面临着美国及其盟友的军事威胁的情况下,朝鲜坚持发展核武器的行为完全可以被其领导人解释为发展自卫性国防力量的必要措施,以“使国家的防御能力达到更高水平”。 再如,在俄罗斯和美国相继退出《中导条约》之后,作为北约成员的欧洲国家面临着俄罗斯中程弹道导弹的威胁,而继续依赖美国的核保护伞则被这些国家领导人解释为用以巩固国防安全的必要选择,也成为这些国家拒绝签署《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充分理由。

由此可见,尽管《禁止核武器条约》力图以污名化促进禁核规范的建立并以此约束国家的核行为,但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拥有核武器国家不认可甚至反对其立论基础。因此,从理论角度来看,《禁止核武器条约》的逻辑基础并不牢固。

三 《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现实困境

《禁止核武器条约》不仅在理论上面临挑战,现实中也遭遇了重重困境。《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禁核主张并没有在全球范围内达到一呼百应的效果,反而在现实世界之中举步维艰。这主要表现为《禁止核武器条约》遭到了相当一部分国家的集体抵制。

(一)拥有核武器国家及美国盟国不接受《禁止核武器条约》

首先,条约遭到有核国家的抵制。在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禁止核武器条约》之后,美国、英国和法国随即发表联合声明称:“我们无意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协议。因此,我们国家在核武器方面的法律义务不会改变……对核武器所谓的禁止,如不能解决使得核威慑成为必要的安全问题,将不会消除任何一枚核武器,也不会增进任何国家的安全以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作为核大国,俄罗斯也对《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负面影响表示了担忧。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在联合国安理会会议上就《禁止核武器条约》表态称:“该条约无视影响战略稳定的所有当前因素的重要性,引起了国际争议,并可能破坏核不扩散制度的稳定性。” 俄罗斯有官员认为,骤然废核将极大地破坏国际安全,甚至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中国则对无核武器国家在推进核裁军进程方面的愿望和诉求表示理解,并认为就全面彻底销毁核武器的最终目标而言,中方立场与该条约并不相悖。但是中方认为,核裁军进程不能脱离国际安全现实,必须遵循“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原则,循序渐进加以推进。相关进程必须坚持协商一致原则,在现有国际裁军和防扩散机制下处理。而《禁止核武器条约》违背上述原则,有损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 基于此种考虑,中国对2016年联合国大会要求召开《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的决议投了弃权票。2017年3月,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方将不参加在纽约举行的谈判。 在条约通过一年多之后,2018年10月,美、英、法、俄、中五大国发表联合声明,批评《禁止核武器条约》“未能解决全球持久核裁军所必须克服的关键问题。它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相抵触,并有使其遭到破坏的危险。它无视国际安全背景和区域挑战,也无助于增加国家之间的信任和透明度……条约会导致现有国际防扩散和裁军机制产生分裂,这可能使得在裁军方面取得进展更加困难”。 因此,五大国表示:“我们将不支持、签署和批准该条约。《禁止核武器条约》对我们不具有约束力,我们不接受任何认为它有助于国际习惯法发展的主张。”此外,五大国还呼吁“正在考虑支持《禁止核武器条约》的所有国家应认真评估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影响”。

其次,除了五大国之外,其他事实上拥有核武器国家也拒绝参加《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谈判。印度对举行《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的决议投了弃权票,认为禁核条约的谈判将不符合国际社会对全面核裁军条约的长期期望,特别是在没有核武器国家认可的情况下。印度还认为,核查应当是全球核裁军条约的关键组成部分,但是拟议的条约未能解决核裁军的此类挑战。 巴基斯坦也对举行禁核条约谈判的决议投了弃权票。巴基斯坦认为,条约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包括将拥有核武器国家纳入其中、充分考虑各国的安全诉求、谈判中的协商一致原则、既有裁军机制的核心地位以及采取整体和综合路线等,而拟议的禁核条约未能满足这些条件。 朝鲜对禁核条约谈判持消极看法。2017年3月,朝鲜外务省发言人称,鉴于美国将战略武器大规模引入朝鲜半岛,并实施联合军演,朝鲜必须强化以核武力为中枢的自卫性国防力量。因此,朝鲜最终决定不参加联合国关于《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的会议。 此外,秉持“核模糊”政策的以色列投票反对联合国举行《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并拒绝参加后续谈判。 由此可见,全球范围内的所有拥有核武器国家均对《禁止核武器条约》持消极或反对态度。

再次,在美国政治压力之下,北约成员国以及日本、韩国等美国盟国也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谈判和缔结。美国将北约的大部分成员国纳入其核保护伞之下,2010年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国防和安全战略构想》(Strategic Concept for the Defence and Secu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文件声明:“联盟的战略核力量,特别是美国的战略核力量,为联盟安全提供了最高保障。英国和法国的独立战略核力量各自发挥威慑作用,对联盟的总体威慑和安全作出贡献。” 同时,文件还指出:“基于核能力和常规能力的适当组合的威慑仍然是我们总体战略的核心要素……只要核武器存在,北约就将保持核联盟。” 凭借其提供的核保护伞,美国敦促北约投票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谈判,并声称:“核威慑的非法化从根本上与北约的威慑政策和共同安全利益背道而驰。” 受制于现实安全压力以及美国的政治压力,北约成员国在《禁止核武器条约》问题上一致采取否决或弃权的立场。唯一参与了《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的北约盟国荷兰在联合国对该条约最终表决时投下了唯一的反对票。即使是积极支持核武器“人道主义倡议”的挪威也在联合国大会要求举行关于《禁止核武器条约》的谈判表决中投下了反对票。《禁止核武器条约》通过后,北约成员国均表示拒绝签署。日本作为唯一曾经遭受核攻击的国家,也出于维护美日同盟等考虑而表达了对《禁止核武器条约》的不支持立场,并投票反对进行该条约的谈判。

截至2021年9月,共有86个国家签署《禁止核武器条约》,54个国家已交存批准书,2个国家交存加入书。所有签署和批准(加入)该条约的国家均为无核武器国家,甚至大多数本就来自于无核武器区,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如果所有拥有核武器国家均拒绝加入《禁止核武器条约》并拒绝接受其约束,那么《禁止核武器条约》所要求的弃核内容将失去其意义。由于受到约束的所有缔约国均属于无核国家阵营,且拥有核武器国家普遍拒绝该条约,《禁止核武器条约》难以改变当前核武器分布的现状,更不大可能达到推进全面核裁军的目的。

表1 《禁止核武器条约》现状(截至2021年9月)

已交存《禁止核武器条约》批准(加入)书的国家

已签署《禁止核武器条约》但尚未交存批准(接受、核准、加入)书的国家

安提瓜和巴布达、奥地利、孟加拉国、伯利兹、贝宁、玻利维亚、博茨瓦纳、柬埔寨、智利、科摩罗、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克、厄瓜多尔、斐济、冈比亚、圭亚那、洪都拉斯、爱尔兰、牙买加、哈萨克斯坦、基里巴斯、老挝、莱索托、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耳他、墨西哥、纳米比亚、瑙鲁、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纽埃、帕劳、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尔瓦多、萨摩亚、圣马力诺、塞舌尔、南非、巴勒斯坦、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图瓦卢、乌拉圭、梵蒂冈、瓦努阿图、委内瑞拉、越南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巴西、文莱、佛得角、中非、哥伦比亚、刚果、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加纳、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比绍、印度尼西亚、利比亚、列支敦士登、马达加斯加、马拉维、莫桑比克、缅甸、尼泊尔、尼日尔、秘鲁、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苏丹、东帝汶、多哥、坦桑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材料整理,参见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 “Status of the Treaty,” http://disarmament.un.org/treaties/t/tpnw。

(二)拥核国家与反核国家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

拥有核武器国家与反核国家对待《禁止核武器条约》的不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它们在核威慑合法性认知方面的明显分歧。拥有核武器国家坚持认为,核威慑是维持国际和平的有效方式。在原子弹问世之后不久,便有学者提出了核威慑的战略思想。美国学者伯纳德·布罗迪(Bernard Brodie)出版一系列著作,奠定了核威慑理论的基础。布罗迪指出,以原子弹为武器的战争较之于世界所经历过的任何战争,都具有更加无法估量的破坏力和恐怖性。 由于能够产生巨大的摧毁性,核武器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现代战争的性质和意义,因为核武器的大规模杀伤性足以对任何进攻者施以难以承受的打击,从而慑止进攻,由此一些学者提出,核威慑抑制了核战争的发生,并促进了世界和平。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认为,战争的前景越恐怖,发生战争的可能性就越小。核武器是具有大规模毁灭性的武器,任何数量的使用都会造成可怕的破坏。当征服变得最困难时,威慑力也最强,因为侵略者更有可能因为认识到扩张是徒劳而被慑止。此外,如果双方的核武库均不受攻击,建立了相互确保摧毁的能力,那么核武器将使征服变得更加困难。 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也有类似看法,他认为敌对的拥有核武器国家之间的相互威慑限制了暴力,继而保护了整个国际社会免受全面战争的侵害。 基于此,拥有核武器国家纷纷制定了以核威慑战略为核心的国防和军事政策,甚至将核保护伞的范围延伸至盟国,构筑所谓的“延伸威慑”。

然而,推动《禁止核武器条约》谈判和生效的反核国家和国际组织则通过研究核爆炸后果、拥有核武器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国际社会在应对核爆炸时面临的挑战等问题,对以核威慑为基础的安全观念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这些质疑来源于核武器的巨大风险。在2014年的维也纳核武器人道主义影响会议期间,会议主席发言称,只要存在核武器,就存在核武器爆炸的可能性。考虑到核武器爆炸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核爆炸的风险是无法接受的。意外使用、误用、未经授权或蓄意使用核武器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而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恐怖主义组织获得核武器及相关材料的危险依然存在。将核武器的作用限于威慑并不会消除使用核武器的可能性,也无法解决意外使用带来的风险。避免核武器爆炸风险的唯一保证就是完全消除核武器。

同时,反核人士还质疑核威慑成立的逻辑基础。核威慑政策之所以成立是由于核武器的巨大摧毁能力能够极大地提升战争的代价,对潜在敌人造成不可接受的破坏,从而慑止进攻。尤其是“相互确保摧毁”更是强调共同毁灭的后果,并以此迫使各方保持克制和理性。由此观之,核威慑不仅要求做好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大规模破坏和死亡的准备,而且还在充分了解后果的情况下,仍准备好实施自我毁灭的行为。这就与核威慑的主张,即引导相关各方保持理性产生了矛盾。具有可信度的威慑要求随时准备好实施自我毁灭的行为,因此是完全不理性的。况且为了避免引发自杀性后果,就必须要求核威慑永远不能失败。但是在人道主义倡议过程中提出的关于核风险的调查结果,清楚地表明意外使用、误用、未经授权或蓄意使用核武器的风险切实存在,即核威慑难以保证永不失败。核威慑所要求的随时准备好使用核武器的姿态,与保证永远不会因意外、人为或技术错误而使用核武器的需要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

客观来看,反核人士对核威慑的批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核武器的大规模杀伤力及其带来的后续健康、环境和社会等长期问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而核武器的意外或非法使用以及核泄漏等安全风险的存在亦是事实,此类事件历史上已经发生过。例如,1966年,美国空军一架B-52轰炸机在地中海上空加油时,因发生爆炸而将装载的四枚氢弹抛下。所幸的是,经过数月大海捞针似的搜寻,这些氢弹最终被找到。2007年11月,4名武装分子突破安防系统闯入南非佩林达巴(Pelindaba)核设施,该地存储有数百千克武器级高浓缩铀。武装分子在其中停留约45分钟并试图盗取紧急控制中心的电脑,直至被一名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虽然此类事件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充分说明核武库的防线并非牢不可破。此外,近年来美俄等核大国开展核军备竞赛,推动核武器向实战化、小型化转变,并表明不排除在战争中首先使用核武器,这已然违背了拥核以慑止战争的基本逻辑。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核威慑似乎日益成为核大国权力竞争并拖延核裁军义务的挡箭牌。因此,反核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禁止核武器条约》推动全面核裁军的愿望反映了人道主义关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前瞻性。

(三)《禁止核武器条约》自身存在不足

《禁止核武器条约》对核武器实施绝对非法化的激进方式忽略了国际社会不同成员国在核问题上的差异化需求,由此可能造成严重的现实问题。具体来看,条约的主要缺陷包括:

其一,《禁止核武器条约》在要求全面废止核武器的同时,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部分国际社会成员国的安全关切。在当前地区安全形势动荡、核扩散风险加剧以及核威胁切实存在的前提下,《禁止核武器条约》一味要求缔约国无条件弃核,而并未作出相应的安全安排,这就使得禁核难以被接受。国际政治实践表明,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核行为的根本动机,此观点亦得到国际关系学界大部分学者的支持。 国家寻求核武器的根源是不安全感,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在无政府的国际体系中维持国家生存并增进国家安全。但《禁止核武器条约》却忽视了此种安全诉求。条约对安全诉求的忽略不代表此种诉求并不存在。当前,美俄之间的军备竞赛愈演愈烈,任何一方的贸然裁军都有可能打破两国之间的战略平衡。美俄相继退出《中导条约》以及俄罗斯不断推出新型战略武器,使得欧洲国家的安全压力倍增。在朝鲜半岛尚未正式结束战争状态以及美国对朝敌视政策仍未改变的情况下,朝鲜一直面临战争威胁,甚至有可能遭到美国的核打击。此外,目前国际社会仍然不能排除恐怖主义组织采用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发动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而《禁止核武器条约》却并未结合国际社会成员国的切实需求,在无核化过程中作出相应的安全安排,以保证所有国家的安全不受减损。

其二,《禁止核武器条约》对核武器的绝对禁止剥夺了国家在面临核攻击等严重安全威胁时以核武器实施自卫的权利。尽管1996年国际法院提出,核武器的使用或威胁使用有悖于武装冲突中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但是与此同时,国际法院还指出,鉴于国际法的现状,国际法院还无法作出定论,断定在为国家生死存亡进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合法还是非法。 在国际法院尚无定论的情况下,《禁止核武器条约》不仅要求缔约国不得发展、试验、生产、制造核武器,还禁止缔约国在其领土范围内部署核武器,这就排除了缔约国以核武器攻击、胁迫、威慑或自卫的任何可能性,即使缔约国面临着敌人的核攻击。

其三,《禁止核武器条约》对核裁军中最为关键的核查机制环节一笔带过。《禁止核武器条约》旨在通过可验证的、不可逆方式来消除所有核武器,但是,条约没有任命任何国际组织来核实核武器的裁汰程序。《禁止核武器条约》要求核查工作应当由“指定的国际主管当局”负责,其中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指定一个或多个国际主管机构,就以不可逆转方式取消核武器计划,包括消除所有核武器相关设施或以不可逆转方式改变其用途进行谈判与核查。” 然而迄今为止,《禁止核武器条约》没有提供关于“国际主管当局”一词的明确定义。一些人士主张将核查功能分配给国际原子能机构,但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显然还没有得到拆除核武器设施的授权。有效的核查程序的缺失会引发一系列安全问题。假设在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国完成弃核的同时,某一拥核国家采取欺瞒手段隐藏其核武器,并以无核国家身份加入条约,此种情形将对他国构成极大安全威胁。如果每一个国家都抱有此种心理,那么弃核更无从谈起。

以上这些缺陷的存在成为了以美国为首的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国家对条约实施污名化攻击的重要罪状,也成为部分国家以自身安全受损等为由而拖延履行核裁军义务的主要缘由。由此可见,《禁止核武器条约》如果想要取得更高的国际认可度,并在推动全面核裁军方面发挥作用,就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四 《禁止核武器条约》完善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禁止核武器条约》目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面临着较大的困境。从理论上来看,《禁止核武器条约》以确立禁核规范来推动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国弃核的逻辑基础并不牢固。而在现实中,《禁止核武器条约》也因为全盘否定了核威慑的重要性而遭到拥有核武器国家及其盟国的联合抵制。由此可见,在国际社会对持有核武器问题仍然存在重大分歧的前提下谈全面弃核,并不具有较高的可行性,《禁止核武器条约》在短期内也难以构成强有力的国际规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条约应当被彻底摒弃。相反,条约本身所表达的人道主义关怀以及呼吁全面核裁军的不懈努力,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肯定,从而督促国际社会积极推动陷入停滞的核裁军工作,并向最终的无核化目标迈进。鉴于《禁止核武器条约》当前所面临的种种困境,如果未来想要进一步推进禁核规范为国际社会更多成员国接纳和遵守,该条约还是应当落脚到分步骤、渐进式的核裁军轨道上来,采取以外促内的增量改革方式,促进核不扩散机制的改进。目前来看,该条约可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禁止核武器条约》应当作出相应的安全安排,以保证在核裁军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各方安全不受减损。《禁止核武器条约》在要求全面弃核的同时,并没有详加考虑一些国家在无核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如前所述,部分国家以安全威胁为由拒绝履行核裁军义务并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或拒绝抛弃核大国为其提供的核保护伞而加入该条约,从而使得继续持有或使用核武器合理合法化,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安全关切的确成了阻碍《禁止核武器条约》为更多国家所接受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安全问题不仅是《禁止核武器条约》的阻碍因素,同时也是核扩散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因此,《禁止核武器条约》应当与国际社会无核化的其他努力一道,构成管控核扩散问题以及推动全面核裁军的一揽子安全解决方案。目前,为保证无核国家不受核武器攻击和威胁,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一些安全机制,主要包括:有核国家对加入核不扩散国际机制的无核国家作出的公开联合安全保证,承诺在无核国家遭受核武器侵略或威胁时将施以援助,以及除特定情形外(比如无核国家与有核国家联合对其领土以及盟国发动侵略等),将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 无核武器区是无核国家赖以维护安全的地区机制, 美、俄、中、英、法五大国一般以签署条约附加议定书的形式,承诺不对无核区成员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 但是,这些安全保证对于维护所有国家在无核化过程中安全不受减损以及全球局势安全稳定而言还远远不够。未来,包括《禁止核武器条约》在内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应当继续致力于更多安全机制的建立,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有核国家对无核国家安全保证的法律化,推动建立地区核扩散问题的和平解决渠道,设立分步骤核裁军的时间表和行动计划等。

其次,《禁止核武器条约》需要进一步对禁止核武器的范畴作出详细的界定,并结合具体的情形实施适当的豁免。《禁止核武器条约》致力于全面无核化以及核武器的非法化,但究竟应当以何种方式来规定核武器非法却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当前条约对于核武器的绝对非法化可能造成两种不利后果:其一,可能造成对国家自卫权利的损害,而这与国际法精神相悖;其二,对核武器的绝对非法化还禁止在分阶段核裁军过程中,为有特定安全需求国家提供核相关安全安排等,例如提供核保护伞或其他安全保证等,以推进地区无核化进程。这样一来,对核武器的绝对禁止反而有可能对管控地区核扩散态势进而推动全面核裁军起到负面作用。因此,《禁止核武器条约》理应在这些方面作出一定的改进,主要措施包括:第一,在全世界范围内彻底实现无核化的目标尚未完成的条件下,保留国家在面临核攻击等极端安全威胁情形下以核武器实施自卫的权利;第二,明确在分阶段核裁军过程中,对某些具有迫切安全需求的成员国提供核相关安全安排的豁免情形,并对这些情形进行详细说明和严格限定。

再次,《禁止核武器条约》需要建立完善的核裁军核查制度。条约必须吸纳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加入,并按照条约规定监督其无核化进程,否则禁核将沦为空谈。目前来看,核裁军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根据“美国科学家联盟”(Federation of American Scientists)的统计,截至2021年年中,全球核弹头数量共计13 150枚。 根据核裂变材料国际专家组(International Panel on Fissile Materials)统计,截至2014年,全球高浓缩铀的库存量为1370±125吨,钚的库存量为505±10吨。截至2015年,全球库存的高浓缩铀相当于55 000枚核弹头用量,全球库存的钚相当于130 000枚核弹头用量。 可见,逐步裁撤核武库并核查其有效性将是《禁止核武器条约》必须直面的重点和难点。核裁军必须配备有效的核查机制,但是现有机制之内的国际原子能机构难以承担这一重任,原因有三:其一,国际原子能机构主要接受机构内部委派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要求或授权的职责和任务,其治理结构和方式已经相对固化。其二,有相当一部分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选择不加入《禁止核武器条约》,这可能会使得该机构在处理新条约授予的核查任务时面临十分复杂的情况。其三,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往主要进行外交层面和技术层面的运作,几乎很少承担保证核武器的安全,或是削弱威胁手段以减少核冲突发生的可能性等职能。鉴于这些举措可能会引起较大的争议,如果指定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为《禁止核武器条约》中的“国际主管当局”,则需增加军事人员参与该机构的日常工作,但这可能会对其现行职能有所损害。基于此,《禁止核武器条约》需要建立新的裁军核查机构,以履行核实核武器和核裂变材料削减、检测未申报核武器和构件、证实核武器设施销毁、核查所有核武器的历史生产量以及现状等职能。

最后,促进《禁止核武器条约》与当前核不扩散国际机制实现兼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仍然是当前国际社会最具广泛约束力的核裁军条约。《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倡导者强调,新条约的目的是补充而不是削弱和取代作为当前核不扩散机制基石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禁止核武器条约》第十八条亦规定:“本条约的执行不得妨碍缔约国对其加入的现有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但此种义务须与本条约相一致。” 从根本上看,《禁止核武器条约》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都致力于实现全面核裁军的远景目标,国际社会应当尽量弥合分歧,淡化拥核与反核之间的争端,着重强调其共同目标。世界各国的当务之急是使核裁军进程回归正轨,并进一步促进核不扩散国际体系的建立健全,从而为在保证各方安全利益不受减损的前提下,实施渐进式的核裁军奠定基础,并为无核世界的早日实现创造条件,《禁止核武器条约》应当为这些工作预留空间。其中的重点工作是鼓励核不扩散领域的其他重要条约的缔结和生效,例如,推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以及早日启动《禁止生产裂变材料条约》(Fissile Material Cut-Off Treaty)的谈判等。这些努力有利于促进当前机制的补充和完善,并为推动核军控谈判的进一步深入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结语

《禁止核武器条约》的出台反映了部分无核国家和反核人士要求继续推动全面核裁军的迫切诉求,以及国际社会对于核武器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的人道主义忧虑,条约本身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敦促拥有核武器国家切实履行核裁军义务,并推动世界朝着无核化方向迈进。但是,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禁止核武器条约》还面临着较大的困境。从理论角度看,条约希望以确立禁核规范来推动拥有核武器国家实现无核化,但规范可能面临退化甚至颠覆,从而未必能够对国家产生强有力的约束,这就削弱了《禁止核武器条约》逻辑成立的理论基础。从现实层面看,《禁止核武器条约》由于完全否定了核威慑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在维护国际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遭到众多拥有核武器国家及其盟国的抵制,同时条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由此可见,《禁止核武器条约》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都陷入了困境。当前,国际社会在持有核武器问题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在此前提下谈全面弃核基本不具有可行性。实现全面无核化是无法一蹴而就的,一刀切式的废弃核武器可能会带来种种问题。因此,《禁止核武器条约》还是应当设法融入当前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和机制,落脚到分步骤、渐进式的核裁军路线上来,尤其要在提供安全保证、区分禁核情形、建立核查机构等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当前核不扩散国际机制的改革并推进核裁军进程,从而为早日实现全面无核化和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奠定基础。

【来稿日期:2021-10-29】

【修回日期:2021-12-09】

【责任编辑:李水生】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禁止核武器条约百科简介(禁止核武器条约之困境及出路)(1)

数字经济智库

禁止核武器条约百科简介(禁止核武器条约之困境及出路)(2)

禁止核武器条约百科简介(禁止核武器条约之困境及出路)(3)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为了更好的服务数字中国建设,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加强数字经济建设过程中的理论交流、实践交流。来自中国数字经济以及“一带一路”建设领域的专家学者们成立了数字经济智库,为数字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担任名誉院长,知名青年学者黄日涵、储殷等领衔。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是数字经济智库旗下的专门平台。

禁止核武器条约百科简介(禁止核武器条约之困境及出路)(4)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