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侵权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
宠物狗是人类的好伙伴,可是这个好伙伴也有自己的“脾气”、“性格”。人发脾气可能会吵架、打架,狗若是发了脾气,将会产生复杂的法律后果。毕竟,狗作为法律上的“物”,是无法承担责任的,那么当宠物犬引发事故后,其责任主体就演变为它背后的人。
养犬看似事小,也有着诸多的法律限制,如果违背法律规定饲养犬只,不仅给他人造成困扰,还有可能引发事故。我们以北京的一起案例,来了解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23岁的青年小李独居于某小区内,饲养着一只娇小的贵宾犬。在饲养前,小李认真研读了所在地北京所有关于饲养动物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给贵宾犬上牌、打预防针,还购买了符合规定的狗绳、嘴套。每当清晨遛狗时,小李都会给贵宾犬正确佩戴工具。
原本小李以为,他已经做了充足的防范措施,结果却没想到仍旧发生了意外。这天,他按照往常习惯带着狗下楼晨练,却在不远处遇到了同样带着狗的张大爷。65岁的张大爷旁边有一条活蹦乱跳的狼青犬,模样甚是骇人。
狼青犬是一种看家护院的大型犬,由于体型较大,且具有一定攻击性,所以一些地区已经禁养了。在北京,狼青犬属于限制饲养的范围。张大爷不仅将狗带出来遛弯,而且根本就没有牵绳,任其自由奔跑。小李本想绕开张大爷,却不料他旁边的狼青犬突然奔向了自家的贵宾,将其扑倒并咬伤。
小李非常焦急,赶紧过去拦住狼青犬,结果反倒也被其撕咬,最终张大爷过来将犬只控制住,这场事故才终止。事后,小李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打了狂犬疫苗,花费了4000元,而小李的贵宾犬也花费近1000元才完全治愈。
张大爷在初期治疗中,垫付了打狂犬疫苗的钱以后,就再也没有了联系,小李气急败坏地将其告上了法庭。那么,这起案例中,张大爷都有哪些违规操作呢?法律对于烈性犬饲养、犬只致人损伤有着哪些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北京市对于烈性犬饲养分为两种情况。《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因此,在重点管理区,居民不可以养诸如狼青犬的烈性犬、大型犬。
另外,对于非重点管理区,虽然居民可以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但是根据上述法律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其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小李所在的区域属于非重点管理区,张大爷确实可以饲养狼青犬,但是需要按照规定,对狼青犬进行拴养或圈养。
然而,执法、司法人员调查了解到,张大爷在饲养狼青犬的过程中,一是没有进行登记记录,二是没有打必要的疫苗,三是经常带着狼青犬出户,且完全没有对狗进行限制。因此他已经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对于此次的事故应当承担全责。
通过张大爷、小李的案例,我们应当明白的是,在养犬或者饲养其他动物前,一定要做好充足准备,了解有关饲养动物的法律法规。像小李这样完全遵守规定,才是一个合格好公民的作为。
那么,对于饲养动物,法律有着怎样的普遍性规定呢?首先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法律要求饲养人遵守普通法律以及当地的一些规定。至于社会公德,指的是限制动物的行动和行为,比如在夜间引起噪音、外出时随地大小便等。
饲养动物的行政法律法规有《动物防疫法》,其中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这是较为基础的规定,还有一些比较细致的规定,诸如上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假如当饲养人发生了与饲养动物有关的纠纷时,应按照《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饲养人、管理人都应当承担责任,无论其究竟是否有过错。不过,如果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证明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侵权人的过错,那么也可以减轻或者免责。比如在饲养人已经做好充足准备,完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饲养动物,而被侵权人故意挑逗导致被动物伤害等的情况。
除此之外,在饲养人、管理人因违法饲养动物的时候,如果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因此,饲养者一定要熟知一般饲养动物的规定以及当地的规定,在饲养过程中尽到审慎义务,否则很有可能引来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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