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二手水淹车怎么追责(买到二手水淹车)
2018年12月4日,案外人刘杨杨购买宝马牌530Li轿车一辆。2020年11月,刘杨杨与其丈夫康某将该车辆出售给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交价35万元,车辆未办理转移登记。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查博士”平台查询该车车况,显示无火烧、无泡水。证人康某当庭作证称,我把车卖给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我卖车时无瑕疵,只有剐蹭,水泡是因为下雨时我拉着5人,底盘较低,漫上水了,拿出来晒了晒,保险理赔5000元主要是工时费,没有更换零件,不是在4S店修的,是在开发区一个修理店修的,卖车时我未提及此事,不是什么大事。
2020年12月24日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案涉车辆出售给卫某,因案涉车辆未办理转移登记,合同甲方仍填写原车主“刘杨杨”,乙方为本案卫某。合同约定成交价为377000元,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正常手续过户。卫某已向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020年12月25日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卫某名下。
卫某购入案涉车辆后,驾驶过程中发生两次交通事故,维修过程中发现车辆底盘生锈,遂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车信盟”平台进行查询,显示2020年7月22日车辆发生水淹事故,理赔金额5000元,维修项目为“水淹事故车拆装、水淹事故车清洗晾晒、水淹事故车解码匹配”。
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述出售车辆前已查询4S店维修记录,但未查到水淹事故;纠纷发生后,其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车信盟”平台查询才得知案涉车辆曾发生水淹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案涉二手车出售给卫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车信盟”查询报告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案涉车辆曾发生水淹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否明知案涉车辆为水淹车并构成欺诈。
首先,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二手车经销商,无法全程追踪车辆从出厂到转让的全部信息,购入车辆时通过“查博士”平台查询车况,查询报告显示无水淹事故,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该报告产生合理信赖,并无过错。其次,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35万元购入案涉车辆,符合该车型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的合理市场价格。再次,证人康某陈述,其出售车辆时未告知该水淹事故。上述证据及事实足以形成证据链,可以确认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水淹事故并不知情,其向卫某出售该车辆不构成欺诈。综上,卫某以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赔偿3倍损失111.9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买卖合同约定车辆“无水泡”,但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的车辆发生过水淹事故,已构成违约,卫某可要求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经法院多次释明,卫某仍坚持要求三倍赔偿,故本案中不再处理好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卫某可另案主张。
经过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请求判令撤销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对原告进行三倍赔偿。原审认定被告作为二手车经销商,无法全程追踪车辆从出厂到转让的全部信息,购入车辆时通过“查博士”平台查询车况,查询报告显示无水淹事故,证人康某陈述,其出售车辆时未告知该水淹事故。原审认定被告对水淹事故并不知情,其向原告出售该车辆不构成欺诈。原告以被告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赔偿3倍损失111.9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车辆“无水泡”,但被告交付的车辆发生过水淹事故,已构成违约,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被告的违约责任,原告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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