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所属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所属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与优惠)(1)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3 000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1 〇〇〇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 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 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 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管理

1.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 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 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 杂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 处理:

①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含,下 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 征税政策。

(2) 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袢,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 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 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刹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 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 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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