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负责家庭教育责任(离异父母监护孩子失职)
遵义市一对夫妇离异后,双方均存在家庭教育失职。1月14日,遵义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对这对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1月1日生效以来,遵义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记者从遵义中院了解到,该案中的袁某、熊某原本是一对夫妻,并生育有两名孩子。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于去年8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名孩子跟随父亲袁某生活。但是,离婚后熊某未支付抚养费,两名孩子将妈妈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令熊某履行义务。
宣判后,熊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遵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双方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我们还了解到,二人在离婚后近半年时间里,熊某仅探望过两个孩子一次。”法官说,这主要源于双方矛盾及抚养费等问题。
法官认为,熊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等监护职责,也未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袁某未配合熊某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二人对于两名孩子的家庭教育,均存在失职行为。
针对二人在家庭教育中的失职行为,遵义中院当庭对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袁某、熊某相互配合、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尽量弥合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的感情伤害,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联合遵义市妇联组织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家长会,遵义市妇联派出家庭指导师对袁某、熊某进行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
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了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义务。据悉,这是该法生效以来,遵义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链接:《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黄宝华
来源: 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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