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海南出台双减方案)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用一年时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00%建立作业管理制度、100%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2021年底前全部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减轻,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海南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海南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用一年时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00%建立作业管理制度、100%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2021年底前全部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减轻。
在有效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方面,《实施方案》要求,要严格控制作业考试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强化作业完成指导、建立作业管理机制,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不超过90分钟。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在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方面,《实施方案》要求,要在2021年秋季学期实现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推行课后服务“5 2”模式(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开展2小时左右),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此外,我省将自2021年起各市县试点开展暑期托管服务。
《实施方案》明确,学校课后服务可涵盖基础服务和特色服务两部分,基础服务以辅导学生完成作业为主要内容,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帮助辅导,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特色服务可开展丰富多彩的艺术、体育、劳动、阅读、科技、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等,凸显学校办学特色,增强课后服务吸引力。但严禁学校和教师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集体补课。
《实施方案》强调,学校在课后服务中要发挥在职教师主力军作用,基础服务应由本校教师承担。特色服务中涉及学科类兴趣小组、社团活动的,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学校现有师资无法满足的,可聘任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参与,同时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当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力量。课后服务确需借助校外培训机构资源的,可以适当引进有资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入学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统筹,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方面,《实施方案》要求,要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停止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继续举办的,一律于2021年底前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时,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同时,我省将严格培训内容管理,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学科类培训。
《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将大力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巩固拓展“一市(县)两校一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成效,重点支持11个重点园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启动实施城乡一体化新优质学校培育工程,依托引进名校、省一级学校、省规范化学校等优质教育资源,通过集团化办学、联盟办学、开办分校、委托管理、教育帮扶等方式,辐射带动培育一大批新优质学校,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在区域、城乡间的均衡布局。
此外,我省将通过实施幼小衔接攻坚行动,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完善“红、绿、蓝”特色德育体系,严格落实作业、手机、睡眠、读物、体质等“五项管理”和教学管理、教师教学、教研和学生学习等“四项常规”等方式,打造海南中小学生“健康阳光、好学上进、勤劳诚信、文明朴实”的特色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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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学费将全部采用银行托管模式监管
近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工作,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全部采用银行托管模式监管,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办法》所称预收费,是指本省校外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业务经营前,预先收取培训学员的培训服务费用,学员可在本机构或其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的培训服务。
《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学员在课程开课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根据《办法》,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可以通过与机构协商解决,或请求消费者协会及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并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办法》要求的,可依法依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陈蔚林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总监:袁锋
内容审核:李美琴
责任编辑:张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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