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职业分类标准包括(国家职业分类总述)

国家的职业分类标准包括(国家职业分类总述)(1)

一、职业、工种、岗位

1.职业

职业是具有一定特征的社会工作类别,它是一种或一组特定工作的统称。

2.工种

工种是根据劳动管理的需要,按照生产劳动的性质、工艺技术的特征、或者服务活动的特点而划分的工作种类

3.岗位

岗位是企业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工作位置。

5.职业、工种、岗位之间的关系

职业、工种和岗位是将职业按不同需要或要求进行的具体划分。

一般来讲:一个职业包括一个或几个工种一个工种又包括一个或几个岗位。

二、职业分类的概述

1.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

2.职业分类的目的和意义

(1)反映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发展和结构

(2)为统计和人口普查提供依据

(3)是劳动力管理的基础

(4) 为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提供条件

(5) 是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

3.职业分类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先进性原则

正确反映不同管理层次、不同技术水平、不同业务范畴职业的特性。

(2)客观性、适用性原则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现状,以及各行业、各部门工作性质、技术特点、劳动组织、工作条件的不同情况,按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职业划分。

(3)开放性、国际性原则

学习借鉴国际上职业分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结构框架等方面和国际接轨,使职业信息具有国际可比性。

4.职业划分考虑的因素

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将现有职业逐级分层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细类(职业),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各类划分时还考虑以下因素:

(1)大类划分时主要考虑了从业人员职责范围、受教育水平和我国政治制度、管理体制、科技水平和产业结构的现状及发展因素。

(2)中类划分时考虑了职业活动所涉及的知识领域、工具设备、技术方法及产品或服务种类。

(3)小类划分考虑了从业人员作业环境工作条件和技术性质。

(4)细类的划分是我国职业分类的最基本类别,即“职业”。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

1.1999年职业大典分类情况分8个大类、75个中类、434个小类、1481个细类(职业):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

新职业发布

1.什么是新职业

新职业是指经济社会发展中已经存在一定规模的从业人员,具有相对独立成熟的职业技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2.新职业的特性

一是目的性,即有人专职从事此业赖以谋生;

二是社会性,即为他人提供产品或服务;

三是规范性,即是合乎法律规范的;

四是群体性,一般要求有不少于5000人的从业人员;还有就是要求有稳定性和独特技术性。

3.新职业的申报审核程序为:

(1)建议。各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企业、学校以及个人可结合实际,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新职业建议并填写《新职业建议书》。

(2)汇总。部鉴定中心对新职业建议进行登记、汇总、分类。

(3)论证。由专家对新职业从重要性、独特(立)性、规范性、技术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审核。

(4)公示。专家审核结果通过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5)发布。人社部适时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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